一句话定义
在线诉讼,是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这些环节搬到网上做的一套规则。它不是一个新程序,而是原有程序的一种履行方式——第一条最后一句话把性质定死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不是「试试看」的便利措施,而是法律上等效的正式程序。你在视频里说的话、点的确认、上传的材料,和坐在审判庭里说的、签字确认的、当庭递交的,效力一样。相应地,线上不来、中途退出、材料不合规,后果也和线下一样,不能拿「网不好」当万能挡箭牌。
规则共三十九条,2021 年 8 月 1 日施行。它解决的核心矛盾只有一个:怎么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不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薄。所以通篇能看到两股力量在拉扯——一边是「可以全网办」,另一边是「不同意就不能强制」「不会用就转线下」「涉及秘密就不能在线」。读懂这个拉扯,就抓住了全部条文的逻辑。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第三条给了五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五项是兜底。兜底不等于可以随意扩大,因为第二十一条从反面又划了一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在线庭审,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得在线庭审,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不得在线庭审,疑难复杂、证据繁多的也不宜在线庭审。
两条一起看,适用边界就清楚了:简单、标准、证据电子化程度高、不涉密、不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是在线诉讼的主场;复杂、需要现场辨认实物、社会关注度高的,仍然属于线下。
二、自愿原则怎么落地
第二条第二项确立了「合法自愿原则」,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第四条把「同意」拆成四种情形,这一段是整部规则最需要读懂的地方:
第一种,当事人主动选择。 主动选了,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同意,相应环节直接在线进行。
第二种,各方都同意。 相应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第三种,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 可以采取「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混合方式。这一条解决了很多人的担心——我不同意,会不会拖累全案?不会,程序会拆开跑。
第四种,只选了部分环节。 法院不得推定当事人对其他环节也同意。选了在线立案,不等于同意在线庭审;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不等于同意电子送达。这是一个「不得推定」的明确禁令。
第四条最后一款还有一点常被忽略:涉及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征得检察院同意。也就是说,公诉方不同意,刑事那一侧就不能强行上线。
三、不同意、不会用怎么办
第五条给了三条出路,都是往线下转:
一是能力或者条件不足。 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的,法院应当将相应环节转为线下。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这是义务性的。
二是同意后反悔。 诉讼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可以转为线下。这里的关键词是「合理期限」和「故意拖延」——开庭前一天晚上说不参加,容易被认定为拖延。
三是一方要求其他人线下参与。 可以提,但要说明具体理由;法院审查认为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转线下。
第五条的意义在于,它把「数字鸿沟」写进了程序法。老年人不会用智能手机、家里没有摄像头、网络带宽不够,这些不是当事人的过错,法律给了转线下的通道。
四、同意之后不来,后果很重
第六条: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转为线下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把后果写实了: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
这两个「视为」是整部规则里最硬的牙齿。原告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中途退庭同理。也就是说,视频会议里点一下「离开」,法律效果和当庭起身走人一样。
免责事由是封闭列举的: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不可抗力。四类之外的理由,比如「要接孩子」「在开会」「手机没电了」,都不构成正当理由。而且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主张网络故障,得拿出运营商的故障证明、路由日志之类的东西。
五、身份怎么核
第七条要求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法院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身份真实性。认证通过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权限。
这一条回答了「怎么防止别人冒名顶替开庭」的问题。实名注册加人脸核验,实际上比线下核验身份证更严格——线下核验靠法警肉眼比对,线上靠数据库比对。
六、电子材料算不算原件
这是实务中最常被问的问题。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给了一套完整答案。
原则:电子化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四种例外要提供原件、原物:对方认为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卷宗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原件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反过来,五种情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对方对一致性未提异议的;形成过程经过公证的;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法院确认的;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比对一致的;有其他证据证明一致的。
用一句话概括:电子材料不是天然的低等级证据,只要对方不提异议、或者能证明与原件一致,效力等同原件。 真正的门槛在「对方提异议」这一步——一旦对方提出合理理由,你就得拿原件出来。所以扫描、拍照的时候要保证清晰、完整、四角齐全,别裁切。
七、区块链存证怎么认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意「上链后」这三个字。这条只解决了「上链之后有没有被改」,没有解决「上链之前是不是真的」。第十七条专门处理上链后的异议,要求结合存证平台是否合规、当事人与平台有无利害关系、有无技术手段不当干预等因素判断;第十八条处理「上链前就不真实」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可以要求提交方举证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情况等判断。
一句话记住:区块链保的是「入链之后的完整性」,不是「入链之前的真实性」。 拿一份伪造的合同去上链,链上记录会忠实地证明「这份伪造的合同自某时起没变过」。
八、异步审理
第二十条给了一种很特别的模式:经各方同意,法院可以指定期限,让当事人分别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
非同步庭审的条件更严,要同时满足三项:各方同时在线确有困难;一方书面申请、各方同意;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对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而且只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
异步审理的价值在跨时区、跨地域、当事人作息冲突的场景。限制也很清楚:事实有争议的案子不适用,因为非同步没法当庭对质。
九、在线庭审的场地要求
第二十四条: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确需在在线法庭之外其他场所组织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出庭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
这一条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是:你在什么地方出庭,是有要求的。在车上、在马路边、在咖啡厅开庭,法官有权要求你换地方,甚至转为线下。第二十八条还把「故意违反第二十四条」列为妨害在线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按妨害诉讼处理。
十、证人怎么出庭
第二十六条: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
核心是「隔离」。线下证人要在庭外等候、逐个进来,线上更难隔离——一个微信群就能让证人看到全程直播。所以规则要求指定场所、设置作证室。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参照适用。
十一、公开与不公开
第二十七条: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规定公开庭审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在线庭审的公开比线下更敏感,因为「旁听」变成了一次点击。所以规则在公开和不公开之间加了一道「互联网上是否公开」的中间档:不公开审理是一档,公开审理但不在互联网上直播是另一档。
十二、电子送达什么时候算送到
第二十九条列了四种「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其中第四种最容易踩: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也就是说,你回了一句「收到」,可能就被认定为同意以后都用电子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解决「哪天算送到」: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未经确认的地址,则要看有没有回复收悉、有没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系统有没有反馈已阅知。同一内容多种方式发送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生效时间。
这一条决定了上诉期、举证期、答辩期从哪天起算。送到系统里那一刻就算送到,不是你打开看的那一刻。所以诉讼期间必须保持手机号、邮箱、平台账号可用,且要定期登录查看。
十三、笔录和卷宗
第三十三条允许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第三十四条要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要求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一审法院可以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第三十六条把执行也纳进来了:执行裁决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材料提交、执行和解、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适用本规则;法院可以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网络询价评估平台、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在线完成财产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划扣、变价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是数据安全条款: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除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
法条依据
以下条文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另有专门的规则,见《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 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六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 (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
- (七)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 在线询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四条 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
-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
-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七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
-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三十四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三十八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电子送达的区别
电子送达是在线诉讼的一个环节,不是一回事。在线诉讼是「整个流程怎么在网上跑」,电子送达是「文书怎么送到你手上」。规则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专门讲送达,它解决的是「送到没送到、哪天算送到」;在线诉讼解决的是「立案、开庭、举证这些动作在网上做有没有效力」。
关系上,电子送达可以独立存在——很多案子线下开庭,文书照样电子送达;在线诉讼也未必都用电子送达——当事人可能同意在线开庭但坚持纸质文书邮寄。两者是「可以叠加、不必绑定」的关系。电子送达的完整规则和实务争议,见电子送达:微信短信算不算送到、哪天算送到。
与在线调解的区别
在线调解是调解程序的一种形式,依据是《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诉讼规则第八条也提到,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区别在程序和效力:调解成功出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程序终结;调解不成转入审判,才进入在线诉讼的完整流程。在线调解的规则要点,见在线调解。
与缺席判决的区别
缺席判决是「人没来」的法律后果,在线诉讼规则是「怎么来」的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把「擅自退出」视为中途退庭——这两个「视为」是把在线行为翻译成线下概念,翻译之后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而不是本规则。
也就是说,本规则不创设新的缺席判决类型,只是把「线上不来」等价为「线下不来」。缺席判决的构成、救济和风险,见缺席判决。
与小额诉讼的区别
小额诉讼是一种审判程序,解决的是「适用什么程序审、一审终审还是可以上诉」;在线诉讼是一种履行方式,解决的是「这个程序在网上跑还是线下跑」。两者可以叠加: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线审理,也可以线下审理。
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把两者接上了:异步庭审只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且要满足三个条件。这是唯一一处把程序类型和在线方式绑死的地方。小额诉讼本身的门槛与例外,见小额诉讼。
与「网上立案」的区别
网上立案只是在线诉讼的第一个环节。规则第九条讲在线提交起诉材料后法院怎么处理: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这只是入口。
很多人把「网上立案成功」当成「整个案子都能网上办」,这是误解。立案之后能不能在线开庭,要重新走第四条的同意程序,还要过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情形。具体的平台操作步骤,见网上立案怎么操作:在线诉讼平台从注册到缴费的完整流程。
实操指引
第一步,收到在线诉讼告知,先弄清问了哪些环节
法院的告知通常是一份《在线诉讼告知书》或者平台上的一个弹窗,里面会写清楚「拟适用在线方式的环节」。这时候要逐项看清楚:是只问立案,还是问立案加证据交换加庭审加送达。
第四条第(四)项明确「不得推定」——你只同意了部分环节,不能推定其他环节也同意。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分别表态:立案可以在线,庭审要求线下,送达接受电子方式。分开写清楚,留痕。
第二步,不同意就明确说,并给理由
不同意的表达要具体。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件是「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就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什么叫正当理由?规则没列举,但从第五条的三种情形可以反推: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会用、视力听力障碍)、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无设备、无网络、无合适场所)、相应环节不宜在线办理(需要现场核对原件、需要辨认实物、需要证人现场对质)。把这些落到书面,比一句「我不同意」有力得多。
第三步,确实不会用,直接申请转线下
第五条第一款是「应当」转线下,这是义务性规定。申请时把「欠缺能力」或者「不具备条件」说清楚:年龄、视力、听力、是否独居、有无智能手机、家里有无独立空间、网络是否稳定。
如果法院仍然坚持在线,可以在开庭前书面提出异议并请求记录在案。异议的意义不在于当场改变安排,而在于为后续的程序性主张留证据——万一因为在线庭审导致陈述不充分、质证不到位,这份异议是重要材料。
第四步,参加在线庭审前把场地和设备弄好
第二十四条要求「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这不是形式要求,第二十八条把违反第二十四条列为妨害在线诉讼秩序的行为。
具体做四件事:一是找个独立房间,背景整洁,别在床上、别在车里;二是测网络,准备第二套方案(手机热点);三是设备充电、关掉其他应用的通知;四是提前十分钟进庭调试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
有证人要出庭的,提前和法院沟通作证方式。第二十六条要求法院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证人不旁听、不受干扰。证人如果在自己家里上线,隔离效果很难保证,容易被对方质疑。
第五步,掉线了第一时间留证
第二十五条的免责事由只有四类: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要举证。
所以掉线的第一时间做三件事:截图保存故障提示和网络状态;打运营商客服要故障证明或者工单号;通过电话、短信、平台留言三种方式联系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说明情况并请求恢复。事后补一份书面说明,附证据。
不要只发一条微信就完事。庭审记录里如果只显示「当事人离线」,事后很难证明是故障还是故意。
第六步,电子材料按「可核对」的标准准备
第十二条的四种例外里,第一种「对方认为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最常见。降低被要求提供原件概率的办法,是让电子材料本身经得起核对:
扫描件用 300dpi 以上,四角完整,不裁切、不美颜、不加重对比;多页文件保持顺序,编页码;原件有骑缝章、手写批注、背面内容的,正反面都要扫;录音录像保留原始文件,不要转码、不要剪辑,同时做一个文字整理稿;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之外要能提供原始账号、原始设备。
已经做过公证的,第十三条第(二)项直接给了一个「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形式要求」的通道。争议大的案子,公证或者时间戳是值得花的钱。
第七步,盯住电子送达的时间点
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是「到达系统即为送达」,不是「本人阅知」。这意味着上诉期可能在你还不知道的时候已经开始跑了。
三条纪律:一是诉讼期间保持预留手机号、邮箱、平台账号可用,换号要立即书面告知法院;二是每周至少登录一次诉讼平台,看有没有新文书;三是收到电子送达提示后,当天核对文书内容和期限起算日,把上诉期、举证期、答辩期记进日历。
如果确实没收到,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但书给了救济:受送达人能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情形的,可以推翻「推定完成有效送达」。这类抗辩要拿技术证据,比如平台的登录记录、手机号的入网记录。
第八步,上诉、再审环节的衔接
在线诉讼规则没有改变上诉期限、上诉状的实质要求,只改变了提交方式。上诉期仍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裁定书十日,起算点按第三十一条确定。
上诉状可以在线提交,也可以在线上诉。二审是否在线审理,要重新走同意程序。上诉期限怎么算、上诉状怎么写,见一审输了怎么上诉?上诉期限、上诉状怎么写、二审会不会改判;二审全流程见民事诉讼上诉全流程:一审判决不服怎么二审。如果因为送达问题错过了上诉期,救济方向是申请再审或者检察监督,这条路的门槛比上诉高得多,送达不到、对方躲着不来这一类情形怎么走,见送达不到、对方躲着不来:公告送达与缺席判决怎么走?。
常见问题
问:法院让我网上开庭,我能拒绝吗?
能。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明确: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有正当理由」是关键词。只说「我不习惯」理由偏弱,说「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家中无独立空间、需要现场核对原件、需要证人现场对质」就落到规则认可的范围内。第五条第一款还给了更强的一条:欠缺在线诉讼能力或者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的,法院应当转为线下。
拒绝的时候最好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请求记录在案。
问:我在农村老家,手机信号时好时坏,能要求改线下吗?
可以,而且这是第五条第一款「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的典型情形。举证上可以做的事情:运营商出具的信号覆盖说明、实地测速截图、村委出具的说明。
如果法院仍安排在线,退一步的方案是申请到就近的人民法庭或者村委会的「共享法庭」类场所参加——很多地方已经在乡镇设了这类场所,设备、网络、场地都由法院一侧保障。这比在自己家里硬撑要稳。
问:视频开到一半断网了,会被当成拒不到庭吗?
不会,前提是你能证明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条把这四类明确排除在「无正当理由」之外。
关键是举证和及时沟通。断网后立即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事后补书面说明附证据。如果一声不响地消失半小时,法院按「中途退庭」处理并非没有依据。
问:庭审中我点了「退出」,还能再进去吗?
技术上通常可以重新登录,但法律上第二十五条已经写了后果: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所以「点错退出」这件事,正确的处理是立刻重新进入并在庭审中说明,同时保留误触的证据(比如系统提示截图)。
如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比如身体不适),应当在庭审中口头申请,由审判长决定是否休庭。不要自己点退出。
问:对方提交的是截图,我怀疑是 P 的,怎么办?
第十二条第(一)项就是给你用的: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法院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原物。
「合理理由和依据」怎么给?可以指出截图的不合理之处(字体不一致、时间戳矛盾、界面版本与所称时间不符、内容与上下文断裂),并申请法院核验原始载体。如果对方提交的是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第十六条只推定「上链后未篡改」,你可以按第十八条主张「上链前就不真实」,要求对方举证上链前的真实性。
需要技术判断的,第十九条允许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申请鉴定。
问:电子送达的文书我没点开看,算不算送到?
分两种。如果法院是向你主动提供或者确认过的电子地址送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你没点开也算。
如果是你未提供、未确认的地址,则要看有没有回复收悉、有没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系统有没有反馈已阅知。这种情况下「没点开」可能有用,但要能证明系统错误、地址非本人使用、非本人阅知。
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收到提示就点开,当天核对期限。
问:异步开庭是什么,我能要求吗?
异步开庭是第二十条的模式:法院指定一个期限,各方分别登录平台,在期限内完成各自的陈述、举证、质证,不用同时在线。适用条件是同时满足三项——同时在线确有困难、一方书面申请且各方同意、案件经在线证据交换或调查询问后对主要事实和证据无争议,而且只能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
所以「能不能要求」的答案取决于案子:事实清楚、金额不大、双方对基本事实没争议的,可以申请;事实有争点、需要当庭对质的,申请也不会获准。
问:在线开完庭,判决书是纸质还是电子?
两者都可能。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取决于送达环节的约定: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通过送达平台送;不同意的,纸质邮寄或者到法院领取。第三十四条讲的是笔录,明确电子笔录经在线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讲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
需要注意一点:判决书生效时间与送达方式无关,仍按送达之日确定。电子送达的送达之日按第三十一条认定。
问:在线庭审会不会被录屏外传?
第二十七条明确: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第三十八条又加了一层数据安全义务。
违反的后果是第二十八条的妨害在线诉讼秩序处理。实务中,法院侧的录播是留档用的,公开直播要走中国庭审公开网那套程序,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决定的。
与纸质时代的三个落差
在线诉讼不是把线下流程原样搬到屏幕上,有三处结构性的落差,值得单独记住。
第一处,在场感的消失。 线下开庭,法官能看见你的表情、听见你的语气、观察你和对方有没有眼神交流。线上这些信息折损严重,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情绪性陈述的说服力下降,二是法官对「谁在说谎」的直觉判断减弱。应对办法是把话说得更结构化——先讲结论,再讲依据,再讲证据编号,不要靠语气。
第二处,留痕的强化。 线下的很多沟通是口头的、不留痕的;线上每一步都有记录:登录时间、发言时长、上传文件、点击确认。这既是保护也是风险——说错的话、点错的确认,都会留在系统里。所以线上开庭前要把要说的话写成提纲,重要的确认动作慢一秒。
第三处,节奏的压缩。 线上排期比线下灵活,同一个法官一天可以排好几个庭,单个庭的时长往往被压缩。这意味着陈述要更紧凑,不能像线下那样慢慢铺垫。开庭前把「三句话版本」准备好:我要什么、凭什么、证据在哪。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 年 8 月 1 日施行)撰写,条文为逐字引用。文中涉及的各地法院诉讼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在线法庭的场地与设备要求、共享法庭类设施的设置情况,各地不一致,具体以受理法院的通知和平台规则为准。
本文只作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在线诉讼同意与拒绝、缺席风险、电子材料举证、区块链存证异议、电子送达效力争议的具体问题,请结合案件材料与受理法院的书面答复,咨询专业律师。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