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是指对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账号、虚拟货币、域名、网店、数字内容等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通过财产犯罪或者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予以刑事保护。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这些东西算不算刑法上的「财物」,被侵害了按什么罪名处理。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一句话的答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只写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一条引致条款,本身没有给出定性。刑法条文也没有出现「虚拟财产」四个字。于是司法实践只能靠解释:有的按盗窃罪判,有的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个别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还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只作民事处理。
分歧的根源在于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它既有财产属性——可以交易、有市场价格、能给权利人带来收益;又有数据属性——本质上是服务器上的一组电磁记录,离开特定系统就不存在。财产属性指向财产犯罪,数据属性指向计算机犯罪,两条路径的法定刑、数额标准、举证要求都不同。
本文梳理这套认定规则,重点讲盗窃游戏装备、盗用账号、窃取虚拟货币三类最常见的情形。虚拟货币的交易禁令与刑事风险另见洗钱相关词条,盗窃罪的一般规则另见盗窃罪。
构成要件
一、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取决于是否具有管理可能性和经济价值。 刑法上的财物,要求可以为人力所支配、可以转移、有客观价值。游戏装备、游戏币、付费账号、域名、网店,都符合这三个条件,多数判例承认其为财物。纯粹的等级、成就、排名等无法独立交易的数据,一般不认定为财物。
二、秘密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多数按盗窃罪处理。 窃取账号密码后登录、将装备转移到自己账号、将游戏币交易变现,行为结构与传统盗窃完全一致:打破他人占有、建立自己占有。这类判决在数量上占多数,量刑按装备、游戏币的实际价值折算,条文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三、部分判例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 理由是虚拟财产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行为人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构成。这条路径的法定刑最高七年,明显轻于盗窃罪,是辩护时值得争取的方向。
四、两条路径的选择,实务中看三个因素。 一看行为手段,是否使用了技术侵入、木马程序、撞库等计算机手段;二看财物属性,是否有明确的市场交易价格;三看数额大小,数额巨大时按盗窃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同一类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这是当前的现实。
五、虚拟货币的地位特殊,但仍受刑法保护。 监管部门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兑换、定价服务。但这不等于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窃取:盗窃、抢劫、诈骗他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仍然构成诈骗罪等相应的财产犯罪,不因交易禁令而丧失刑法保护。
六、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是最大的争点。 由于缺乏合法定价机制,实务中参照取得成本、交易平台历史价格、销赃价格、被害人损失综合认定,不同案件差异极大。辩护时应当重点质疑计价依据的合法性、时点、来源,必要时申请价格认定或者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包括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达不到标准的,不构成该罪。
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于「改、删、增、扰」。 对虚拟财产实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处理。单纯取走财物、不影响系统运行的,一般不适用本罪。这一区分在「删号泄愤」类案件中很重要。
九、占有判断以账号控制权为核心。 谁掌握账号、密码、绑定手机、密保,谁在事实上占有虚拟财产。出借账号后出借人擅自找回、出售账号后又通过申诉找回,都属于打破他人占有,可能构成盗窃;买方明知是盗号所得仍低价收购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十、既遂以控制权实际转移为准。 装备转移到行为人控制的账号、虚拟货币转入行为人控制的钱包地址,即既遂。仅仅获取密码但尚未转移的,一般认定未遂。这一点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尤其重要,因为链上转账不可逆,一旦到账即既遂且无法追回。
十一、虚拟货币常被用作洗钱工具,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通过虚拟货币兑换转移犯罪所得、掩饰资金性质,可能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服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发行代币、搭建交易平台,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名。
十二、刑事之外还有民事与行政两条路径。 不构成犯罪或者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或者赔偿;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主张相应责任。平台封禁、账号找回等纠纷,也可以先通过平台申诉、投诉解决,不必一步到位走刑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盗窃罪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民事侵权 | 平台违规 |
|---|---|---|---|---|---|---|
| 保护对象 | 财产占有 | 数据安全与系统秩序 | 系统正常运行 | 司法追赃秩序 | 民事权益 | 平台规则 |
| 行为方式 | 秘密转移占有 | 侵入、技术获取 | 删改增扰 | 事后收购、转移 | 侵害权益 | 违反用户协议 |
| 数额要求 | 数额较大 | 情节严重 | 后果严重 | 视情节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法定最高刑 | 无期 | 七年 | 十五年 | 七年 | 无 | 封号 |
| 常见场景 | 盗装备、盗币 | 撞库、爬取数据 | 删号、植入病毒 | 收购盗号所得 | 账号纠纷 | 使用外挂 |
第一段,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分在「保护法益」。 盗窃罪保护的是财产占有,重点在财物有没有被转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的是数据安全与系统秩序,重点在有没有侵入、有没有获取数据。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者时,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这一结构决定了辩护策略:主张按轻罪处理,就要论证财产属性弱、数据属性强。
第二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财产犯罪的区别在「有没有影响系统运行」。 把他人账号里的装备转走,系统运行正常,是财产犯罪或者数据犯罪;把他人账号删除、把游戏数据清空导致无法登录,才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断标准是系统功能是否受损,不是被害人损失多少。
第三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共犯的区别在「事前有没有通谋」。 事前约定分工、负责销赃的,是盗窃共犯;事中、事后才知道是盗号所得而收购的,是掩饰、隐瞒。虚拟财产交易链条长,收赃人与盗号人往往素不相识,主观明知的认定要看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是否使用匿名工具。
第四段,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区别在「门槛与效果」。 刑事路径要求达到数额或者情节标准,优势是有侦查手段、能追赃;民事路径没有门槛,但举证责任在原告、执行难度大。虚拟财产案件的证据多在平台服务器上,个人取证困难,这是刑事路径更受青睐的现实原因。
第五段,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别在「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它的事实财产属性仍受刑法保护,盗窃、诈骗、抢劫虚拟货币照样定罪。这个「交易非法、持有受保护」的双重状态,是理解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钥匙。
第六段,平台规则与技术措施的边界要分开看。 违反用户协议使用外挂、多开、代练,平台可以封号,这是合同层面的后果;使用外挂侵入系统、获取数据、修改数据,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有用户协议就否定刑事可罚性,也不能因为违反协议就一律入刑。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涉案对象是什么。 游戏装备、游戏币、账号、虚拟货币、域名、网店、数字藏品,法律属性不同,适用规则不同。虚拟货币与游戏币尤其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涉及金融监管禁令,后者是平台内的虚拟道具。
第二步,固定权属证据。 注册信息、实名认证、充值记录、交易记录、平台后台数据、绑定手机与邮箱,用来证明账号与财物的归属。虚拟财产的权属全靠电子记录,没有这些证据,被害人身份都无法确认。
第三步,固定行为证据。 登录日志、异地登录提醒、密码修改记录、装备转移记录、链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类证据多数在平台或者链上,需要通过办案机关调取,个人取证往往不完整。
第四步,判断行为手段是否使用计算机技术。 撞库、木马、钓鱼网站、爬虫、技术侵入,指向计算机犯罪;直接使用已知密码登录、趁人不在操作电脑,指向财产犯罪。手段决定罪名的主要走向,是定性的第一顺位事实。
第五步,评估价值认定的可行性。 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没有的,按充值成本、取得成本;虚拟货币按交易平台历史价格或者销赃价格。价值认定不成立,财产犯罪的数额基础就垮了,这时应当主张按计算机犯罪处理或者不构成犯罪。各罪的立案门槛与数额档次可以对照立案标准查询。
第六步,注意既遂时点。 账号控制权转移、装备到账、链上确认,是既遂的标志。虚拟货币一旦上链确认即不可逆,既遂没有挽回空间;游戏装备可以通过平台回档追回,但追回不影响既遂认定。既遂时点与量刑档直接相关。
第七步,选择有利的罪名路径。 数额巨大的,争取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数额较小的,争取不起诉或者行政处罚;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注意区分财产犯罪与非法经营、洗钱的界限。罪名选择的空间在这类案件中比一般案件大。
第八步,追赃与退赔要同步推进。 游戏装备可以申请平台协助回档,虚拟货币要通过链上追踪与交易所配合冻结。退赔被害人可以争取从轻,但虚拟货币的退赔涉及价值折算,要在协议中写清折算标准与时点,避免二次争议。
常见问题
问:游戏装备被偷,能报警吗? 答:可以,而且多数地方会受理。游戏装备具有管理可能性和经济价值,多数判例承认其为刑法上的财物,按盗窃罪处理。报案时准备好账号信息、充值记录、装备转移记录,价值认定是关键。
问:盗号一定会判盗窃罪吗? 答:不一定。部分案件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尤其是使用技术手段侵入、财物价值难以认定、数额不大的情形。两条路径的刑期差距明显,具体定性要看当地判例与案件细节。
问:虚拟货币被偷,法院会受理吗? 答:会。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受限制,但其财产属性仍受刑法保护,盗窃、诈骗虚拟货币构成犯罪。难点在价值认定,不在是否构成犯罪。
问:比特币被盗,按什么价格计算损失? 答: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实务中参照取得成本、案发时交易平台价格、销赃价格综合认定。不同时点价格差异巨大,计价基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数额,是必争之处。
问:卖出游戏账号后又找回,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盗窃罪。账号出售后,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申诉找回属于打破他人占有,数额达到标准的构成盗窃。这类案件在实务中不少,很多人以为是民事纠纷,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
问:收购别人盗来的装备,会被追究吗? 答:明知是盗号所得仍收购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断「明知」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交易方式是否隐蔽、卖家是否无法说明来源。低价收赃是常见的入罪情形。
问:用外挂刷游戏币,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看外挂是否侵入系统、是否修改数据、是否造成系统异常。单纯违反用户协议使用辅助工具的,通常只导致封号。
问:虚拟财产案件报案,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也可以先提起民事诉讼。报案的具体流程与材料见刑事报案流程。虚拟财产案件定性分歧大,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较为谨慎,准备好完整的权属与价值证据,能明显提高立案概率。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特别提示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词条所述「多数按盗窃罪处理」是判例倾向的归纳,不是统一规则,各地裁判存在明显分歧,个案应以当地判例为准。特别提示二: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与通知确定,该部分内容不在本地法规库范围内,本词条仅作制度性描述,未逐字引述,政策可能调整,适用时应核对当时有效的文本。特别提示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本词条所列数值为归纳性表述,未逐字引述原文,具体适用应查阅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