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环节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时,应当承担的内部追责责任与对外赔偿责任的总称;同时,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申请与持证环节的违法行为,也各有一整套处罚规则。这套责任体系是双轨的:对内,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外,由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两条轨道并行,互不替代——工作人员被处分,不等于当事人拿到赔偿;当事人拿到赔偿,也不影响工作人员被追责。

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是四类,不能混着说。 第一类是行政机关本身,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第二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处分与刑事责任;第三类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不予受理、警告、限期禁申的责任;第四类是被许可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同一件事里,四类主体的责任可以同时发生。比如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违法批证,工作人员被追责,机关对外赔偿,申请人被撤销许可并三年禁申,三者互不影响。

二、第七十二条列举八种程序违法,是与当事人日常打交道最多的条款。 分别是: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材料不齐全时不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违法披露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许可的条件,或者直接间接要求转让技术;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这八项覆盖了从进门到出证的每一个环节。

三、第七十四条列举三种实体违法,性质比程序违法更重。 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三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却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按结果择优。这一条同时通向三个后果: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撤销许可。

四、第七十五条针对乱收费,处理方式是“退钱加追责”。 擅自收费、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遇到乱收费,最直接的救济是要求退还,而不是先去复议——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

五、第七十六条是对外赔偿的总开关。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这里的“违法”包括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也包括不作为——该受理不受理、该决定不决定、超期不答复,都可能构成违法并产生赔偿责任。

六、赔偿范围按直接损失计算,不含可得利益。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口径是直接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当返还财产的损坏灭失折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期待利润、商机损失、商誉损失原则上不赔。所以主张赔偿时,损失清单要往“已经花出去、无法收回”的方向整理,而不是往“本来能赚多少”的方向。

七、第七十八条是申请人的责任,门槛比想象中低。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意这里不要求“取得”许可——只要提交了虚假材料,即便被识破、没有拿到证,也可以警告并限期禁申。

八、第七十九条是取得许可后的加重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与第七十八条相比,从“一年”变成“三年”,因为已经实际取得并可能已投入使用。

九、第八十条是被许可人的四类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一项直接对应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是执法实践中的高发项。

十、处分与赔偿并行,不能相互抵扣。 有的机关在谈判中说“我们已经处理了经办人,就不再赔了”,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处分是对内的纪律与法律责任,赔偿是对外的损失填补,两者性质不同、对象不同、依据不同。同理,机关赔偿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是机关内部的事,与当事人无关。

十一、赔偿责任以违法为前提,这是与补偿的分水岭。 合法撤回产生补偿,违法实施产生赔偿。所以主张赔偿时,第一步不是算钱,而是论证违法:是程序上没告知、没听证,还是实体上不该批的批了、该批的不批,还是不作为超期。违法点找准了,赔偿请求才有落脚处。

十二、请求赔偿有时效,且不以撤销决定为前提。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般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拒绝或者逾期不赔再起诉;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入。这个两年与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是三套不同的期限,不能混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行政处分国家赔偿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撤销许可刑事追责
对象机关工作人员受损害的当事人申请人、被许可人许可本身构成犯罪的责任人
依据第七十二、七十四、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国家赔偿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第六十九条刑法相关条文
启动方式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查处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司法机关
主要后果责令改正、警告、记过直至开除金钱赔偿警告、罚款、限期禁申许可失效刑罚
当事人能否主张不能直接主张可以,是主要救济可以申辩、复议、诉讼可以复议、诉讼通过控告、举报推动

四类责任不能互相替代,这是理解整章的关键。 当事人最关心的往往只有一件事——我的损失谁赔。但从制度设计上看,追责与赔偿是两条平行线:追责解决“谁该被处理”,赔偿解决“损失怎么填”。所以向监察机关举报、向上级机关投诉,能推动追责,但不能代替赔偿请求;反过来,拿到赔偿也不意味着工作人员不会被处理。两条线同时走,效果最好。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 行政处分是内部管理措施,针对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依据是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救济途径是申诉,不是复议、诉讼;行政处罚是外部管理措施,针对公民、法人,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用的是“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用的是“行政处罚”,读条文时要分清。

赔偿与补偿的界线,落在“违法”两个字上。 这是整个行政许可责任体系里最需要讲清的一处分界。合法撤回、合法变更造成损失,走补偿(第八条第二款);违法实施造成损害,走赔偿(第七十六条)。判断标准不是损失大小,而是行为是否违法。实务中的常见策略是:先论证违法,违法成立则赔偿;违法不成立,退一步按信赖保护主张补偿。参见行政赔偿与行政许可撤回。

对申请人的处罚与对许可的处理,是两件事。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同时产生三个后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程序结果)、警告并限期禁申(处罚)、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撤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三者依据不同、程序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当事人收到其中一份文书时,要问清楚:这是处罚决定,还是撤销决定,还是不予许可决定?三者的抗辩重点完全不一样。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清自己站在哪一侧。 是申请人被拒、被罚,还是被许可人被查,还是因机关违法受损的第三人?立场不同,援引的条文完全不同:申请人侧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侧看第八十条,受损第三人看第七十六条。站错位置,整份材料都会跑偏。

第二步,把违法点逐项对照条文列出来。 程序问题对照第七十二条八项,实体问题对照第七十四条三项,收费问题对照第七十五条。列成表格:哪一项、什么事实、什么证据。这一张表就是后续所有主张的骨架,也是举报、投诉、复议申请书的核心内容。

第三步,区分“要说法”与“要钱”两条线。 要说法,走举报投诉、申请监察监督、要求上级责令改正;要钱,走赔偿申请、复议附带赔偿请求、赔偿诉讼。两条线可以同时推进,但材料要分开准备,不要混在一份文书里。举报材料重点写违法事实与证据,赔偿材料重点写损失与因果。

第四步,把损失的“直接性”论证扎实。 按国家赔偿法的口径,只赔直接损失。所以要证明:这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无法收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设备闲置折旧、场地租金、必要的人员工资、贷款利息、已付的评估检测费用,都是常见可赔项;预期利润、商机损失一般不赔。凭证按时间顺序编号,与违法点一一对应。

第五步,注意程序顺序:先确认违法,还是直接要赔偿。 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通常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被拒绝或者两个月内不作答复,才能起诉;也可以在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尚未被确认,可以一并请求确认违法。顺序搞错会被驳回起诉,白费时间。

第六步,卡准三套期限。 行政复议六十日、行政诉讼六个月、国家赔偿请求两年。三套期限起算点不同,容易算错。建议用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把每个节点列出来,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往往成为争点。

第七步,被指违法时先看程序是否完备。 如果自己是被查的一方,重点审查:立案有没有依据、调查人员有没有资格、告知有没有到位、申辩有没有听取、决定有没有送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第七项“不说明理由”、第八项“应听证不听证”,都是可以直接攻击的程序点,参见一次性告知与行政许可听证。

第八步,把监督检查环节的争议单独处理。 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查阅、询问、查封扣押,属于另一套规则;机关在检查中违法,同样可能产生赔偿与追责。相关边界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查中形成的记录、笔录、抽样单,是后续争议的关键证据,签字前务必逐字核对。

常见问题

问:机关超期不作决定,我能要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要证明损失。超期不决定本身构成违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问题在于损失如何证明。如果因为迟迟不批导致场地空置、人员待岗、合同违约,这些支出属于直接损失,可以主张;如果只是“耽误了赚钱”,预期利润一般不赔。实务中的做法是:先用书面催告固定超期事实,同时把空置期间的租金、工资、贷款利息凭证整理好,再提赔偿。

问:经办人被处分了,我还能要求机关赔偿吗? 答:能,而且应当。处分与赔偿是两条线,互不替代。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由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外赔偿;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是机关内部关系。所以听到“人已经处理了”这句话,不要放弃赔偿请求,继续按第七十六条主张。

问:申请时材料有点不实,会不会被禁申三年? 答:看是否“取得”了许可。第七十八条针对的是申请阶段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后果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加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第七十九条针对的是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后果是处罚加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差别在于有没有实际拿到证。所以材料有瑕疵但被识破、没有拿到证的,通常适用第七十八条。

问:许可证借给朋友用一下,会有多严重? 答:风险很高。第八十条第一项明确把“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列为违法行为,可以处罚;同时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实践中出借往往伴随“以你的名义经营”,一旦对方出事——安全事故、债务纠纷、行政处罚——持证人是第一责任人,可能面临吊销、罚款,甚至刑事责任。这类“帮忙”在建筑施工、医疗器械、道路运输、食品经营领域尤其常见,务必避免。

问:机关乱收费,我该找谁退? 答:先向收费机关书面要求退还,援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不退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注意保留收费凭证、缴费通知、银行流水,凭证上要能看出收费项目与标准。如果收费有文件依据但文件本身违法(比如省级以下政府擅自设项),还要一并质疑文件的合法性。

问:赔偿拿到了,许可还能恢复吗? 答:赔偿与许可是两件事。赔偿填补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失,不自动恢复许可。要恢复许可,需要另行请求撤销违法的撤销决定、撤回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或者重新申请。已经无法恢复的(比如项目已经终止、场地已经另作他用),只能主张赔偿。所以发现许可被违法处理时,第一时间的动作应当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要求撤销该行为,而不是先谈钱——保住资质永远优先于拿到赔偿。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所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现行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年 5 月 12 日通过,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现行有效)。需注意:《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范围、计算标准、程序均以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准;“直接损失”的具体认定在各地裁判中存在差异,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是否酌情支持,个案裁量空间较大。行政处分属内部管理措施,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只能通过举报、投诉、申请监察监督等方式推动。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实际争议请结合完整卷宗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