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政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它是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下的常规救济途径,与针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相互区别,而其最特殊之处在第二审实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既要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本身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构成要件

一、上诉的对象是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行政上诉只针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一审判决、裁定一旦因逾期未上诉而生效,就不能再走上诉这条路,只能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末句写得很明确: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断是否还能上诉,第一步就是看这份裁判是否已经生效。

二、上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恒为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原告可以上诉,一审被判败诉的行政机关同样可以上诉;第三人如果一审判决判令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也享有上诉权。这与「只有老百姓才会上诉」的直觉印象不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同样享有上诉权,而且实践中行政机关上诉的比例并不低。

三、上诉期限因裁判种类而异: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两个数字不能混用,起算点都是「送达之日」而不是「作出之日」。裁定的上诉期比判决短五天,是因为裁定通常针对程序性事项,需要尽快确定状态。

四、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能越级也不能向原审法院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状一般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但审理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这一「向上一级」的结构,与申请再审的管辖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是一致的,与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安排不同。

五、第二审的审理方式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开庭是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行政二审以开庭为原则,只有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以书面审理。当事人如果希望开庭,应当在上诉状及补充意见中明确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六、★第二审实行全面审查,这是行政上诉最核心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一条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审查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是否正确;第二,同时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第三,审查范围不受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的限制,上诉人没有提到的违法点,二审法院同样应当审查并可以据此改判。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公法问题,法院的审查职责不因当事人的处分而缩减,这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当事人处分权约束的逻辑根本不同。

七、第二审的审限是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注意起算点是「收到上诉状之日」,而不是立案之日,也不是移送案卷之日;延长审限的批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自审的由最高法院批准),不是本院院长批准。

八、第二审的处理方式分为四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列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款还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是防止案件在两级法院之间反复打转的硬约束。

九、二审改变原审判决时,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这一款是全面审查原则在裁判文书上的落实——二审不能只把一审判决改掉而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悬空,必须在同一份判决中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等明确结论。

十、二审可以对一审遗漏的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分情形作了安排: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把行政赔偿列为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在二审阶段的具体体现。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行政上诉民事上诉行政再审
针对对象第一审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上诉或申请期限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自送达之日起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自送达之日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受理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审理范围★对原审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请求限制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审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
典型处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维持、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发回重审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是否停止执行一审裁判尚未生效,不存在执行问题;但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起诉而停止执行一审裁判尚未生效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组概念里最需要分清的是行政上诉与民事上诉在审理范围上的差别。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场是处分权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只有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例外。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走的却是另一条路——二审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不看上诉状写了几条理由,也不受上诉人请求范围的拘束。原因并不复杂: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私权争议,当事人有权处分;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负有全面审查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提就放过一处违法。

第二个容易混淆的是上诉与再审的分界。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裁判有没有生效。一审判决作出后十五日内上诉,裁判尚未生效,走的是上诉;十五日届满没人上诉,裁判生效,此后再想推翻只能走再审,而且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情形之一。还有一个实务上的连带后果:上诉期内不上诉,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再审,不仅门槛高得多,而且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申请再审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具体的路径选择与期限衔接,可参见行政诉讼一审输了,上诉和再审怎么走。民事程序中对应的一般规则见上诉,期限的通用算法见上诉期限。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收到裁判文书当天就算期限。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两个数字分别对应判决与裁定。起算点是送达之日而非作出之日,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各自法定送达完成之日为准。期限一旦届满,一审裁判即生效,上诉权消灭。期限计算的一般规则,适用期间与送达的通用规定。
  • 第二步,先判断一审裁判是哪一类,再决定上诉请求怎么写。 如果一审是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请求应当要求撤销该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或者继续审理;如果一审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上诉请求应当指向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三步,不要因为「一审没提过」就放弃在二审提出新的违法点。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确立的是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请求限制。但为了让法院注意到,仍然应当把一审遗漏或未充分展开的违法点在上诉状中明确写出,包括职权、事实、程序、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等各个层面。
  • 第四步,明确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争取开庭审理。 第八十六条把不开庭审理的门槛限定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如果案件事实争议大、证人证言需要当面质询,应当在上诉状和补充意见中写清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并明确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
  • 第五步,同步准备行政赔偿部分的方案。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认为应当赔偿的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才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同样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想在二审一并解决赔偿问题的,应当提前准备好损失清单与证据,并明确表达调解意愿。
  • 第六步,盯住三个月的审限。 第八十八条的起算点是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超期未结的,可以依法询问并向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反映;延长审限需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是本院自行决定。
  • 第七步,二审判决作出后认清它的效力。 二审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再上诉。对二审生效裁判仍然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二审之后还能不能再上诉」的疑问见二审是终审吗?还能再上诉吗?。

常见问题

问:我只对判决书中罚款数额这一部分不服,二审法院会不会只审这一部分?

答:不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在数额认定上是否正确,也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在职权、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等各个方面是否合法。你只提了数额,二审法院发现处罚程序违法的,同样可以据此改判或者撤销。这与民事二审「围绕上诉请求」的规则不同。

问:行政机关一审败诉,它也能上诉吗?

答:能。上诉权属于当事人双方,行政机关作为一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同样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行政机关上诉并不少见,尤其在一审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中。

问:二审法院会不会把案子发回重审?发回之后还能不能再发回一次?

答:会,但有限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分别规定了「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两类发回重审的情形;同条第二款明确,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问:一审没有提行政赔偿,二审能一并解决吗?

答:分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可以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如果是你自己在二审期间才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你另行起诉。所以想一并解决的,最好在二审阶段明确表达调解意愿并备齐损失证据。

问:行政案件的二审是不是一定要开庭?

答:以开庭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只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问:二审判决下来后还能怎么办?

答:二审是终审,不能再上诉。对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