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怎么分?先给结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离婚时还没确定的未来收益,一般不在这段离婚里处理,等实际取得后可以另行主张。著作权里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不是财产,不参与分割。
先说结论
① 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② 这里说的“收益”,专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③ 也就是说,判断标准是“取得的时点”加上“是否已确定”,而不是“作品或专利是否在这个期间创作完成”。 ④ 离婚时尚未确定的未来收益,通常留到实际取得后另案处理;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不属于财产,不分割。
判断的关键:时点加上“是否已确定”
很多人的困惑是:“东西是在婚内做出来的,收益算不算共同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给出了明确边界——看两件事:
第一件事,取得时点。 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婚后收到的一笔稿酬、一笔专利许可费,只要是在婚内到账,就在这条线上。
第二件事,是否“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有些收益虽然还没到账,但在婚内已经确定下来,比如已经签了出版合同、许可合同,金额和条件都谈妥了,只是付款时间在离婚之后。这类“已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共同财产,要纳入分割。
反过来,如果作品、发明是婚内完成的,但收益能否取得、能取得多少都还不确定,那就不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离婚时一般不予处理。
三种常见情形怎么算
情形一:婚前创作,婚后取得收益。 作品或专利在婚前完成,但收益在婚内取得或已确定可取得,这部分收益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法律分的是“收益”,不是“作品本身”。
情形二:婚内创作,收益也在婚内取得。 这是最典型的情形,取得的收益直接按共同财产分割。
情形三:婚内创作,离婚后才取得、且离婚时尚未确定。 离婚时无从确定,通常不在此次离婚中处理;待收益实际取得、能够确定后,可以另行主张分割。
此外要区分“收益”和“权利”本身: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归权利人,是否在离婚中处理要看具体权属和约定;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人身权,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怎么举证、怎么分
- 出版合同、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用来证明收益来源和“是否已明确可以取得”
- 稿酬、许可费的收款记录、银行流水、发票
- 出版社、被许可方出具的结算单、对账单
- 作品或专利的完成时间证据,用于判断创作时点
分割时,对于已经实际取得的收益,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尚未实际到账但已明确可取得的收益,可以由取得收益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不要把“婚内创作”直接等同于“收益必分”,真正的判断标准是收益是否在婚内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
- 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属于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时不要把它们和稿酬、许可费混为一谈。
- 对“已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重点在证据:合同、结算单、对账单越完整,越容易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否则只能等实际取得后另案主张。
一句话总结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能不能分,看两个点:收益是否在婚内取得、是否已明确可以取得;婚内实际取得或已确定的财产性收益要分,离婚时尚未确定的未来收益留待另案,人身权利不参与分割。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