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同居关系中的暴力,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行为。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一条把保护的门槛从「有没有那张结婚证」拉回到「是不是在一起生活」这个事实本身。
「没结婚,被打就没人管了吗」——这是同居暴力受害人最常问的一句话,也是基层处置中最常见的推诿理由。「你们不是夫妻,我们管不了」「这属于感情纠纷,自行协商」——这类答复在二〇一六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后就不成立了。第三十七条明确把共同生活的人纳入参照适用范围,意味着同居伴侣之间同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样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但同居与婚姻在法律上确实不同,这个差异必须讲清楚,否则受害人会对结果产生错误预期。婚姻关系受婚姻家庭编全面调整:可以离婚、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原则上共有、有法定继承权。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调整:不能「离婚」(只能解除同居关系)、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财产按各自所有与共有规则处理、没有法定继承权。人身保护与财产规则是两条不同的线——保护令、治安处罚、侵权赔偿走前者;分手时的财产与子女安排走后者。
本词条按「哪些关系能被保护→能主张什么→怎么取证→分手后还被纠缠怎么办」四层展开。家庭成员之间家暴的认定、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另有专门词条,此处只在衔接处点到。
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是第三十七条,采「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 该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参照」意味着反家暴法关于预防、处置、保护令、法律责任的全部规则,都可以适用于同居关系,只是在个别条文的表述上做必要调整(如「家庭成员」替换为「共同生活的人」)。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家庭暴力的核心是「共同生活中的权力控制」,而不是「亲属身份」,保护应当跟着事实走。
二、「共同生活」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名义。 实务中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生活」,通常综合五个方面:是否共同居住于同一住所(持续性,而非偶尔留宿);是否形成生活共同体(共同负担房租水电、共同做饭起居、共同照顾子女);经济是否混同(共同账户、互相转账、共同购置物品);对外是否以伴侣身份相称(向亲友、邻居、同事介绍);关系是否具有稳定性(持续时间、是否有分手又复合的反复)。五项不必全备,但「共同居住+生活共同体」是核心,缺这两项很难认定。
三、不要求异性,「共同生活的人」不设性别限制。 条文用的是「人」,不是「男女」。同性伴侣共同生活期间实施的暴力,同样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务中曾有法院以「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属于共同生活的男女」为由驳回,这一理解不符合条文表述。遇到此类情形,可以援引第三十七条的文义与立法目的,并提交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对外以伴侣相称的证据。
四、合租室友、雇佣住家保姆一般不属于「共同生活的人」。 这一点需要划清界限。共同生活强调的是「生活共同体」,合租室友各自独立生活、分摊房租,通常不构成;住家保姆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也不构成。但这不意味着暴力行为不受追究——殴打他人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造成伤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赔偿,只是不能走反家暴法的保护令程序。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最终由法院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五、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与家庭成员完全相同。 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同居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第三项「责令迁出」在同居场景中尤其重要——房屋可能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共同承租,法院可以责令施暴方迁出,让受害人继续居住。申请时不收费、不需担保,审查期限七十二小时,紧急情形二十四小时。
六、报警处置不因「不是夫妻」而免除。 依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暴力、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情节较轻不予治安处罚的,可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这些义务的来源是「发生了家庭暴力」,不是「双方是夫妻」。如果接警人员以「非家庭成员」为由不出警或者不处置,可以明确援引第三十七条,并请求其向上级或者法制部门确认;仍不处置的,可以向督察部门反映并保留记录。
七、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条路径与是否结婚无关,只看有没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
八、不能主张「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分割共有财产。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这一法律动作,只能「解除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前提是「导致离婚」,同居关系不适用。财产方面,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处理,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可以请求分割。这一点在分手时最容易产生争议,建议保留出资凭证。
九、子女的抚养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规则与婚生子女一致;涉及暴力的,还可以在抚养权判断中主张施暴方不利于子女成长。
十、分手后的纠缠骚扰,同样可以申请保护令。 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条把保护延伸到了关系结束之后——分手后被反复堵门、电话轰炸、传播私密影像的,不必等到对方动手就可以申请。
十一、同居期间的性侵害,认定路径比婚内更顺。 婚内强奸的实务障碍在于「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推定;同居关系没有这层推定,双方不存在法定的同居义务,每一次性行为都需要当次的同意。因此,同居期间的强迫性行为,直接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评价即可,不需要论证「关系是否非正常存续」。这一点是同居受害人在刑事路径上的相对优势。
十二、举证的第一步是证明「共同生活」,很多案件卡在这里。 没有结婚证,就需要用其他材料证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共同的水电燃气缴费记录、同一地址的快递与外卖记录、共同出入的监控、合影与聊天记录、邻居与物业的证言、双方亲友的证言、共同账户或者频繁转账记录、共同抚养子女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记录)。这一步做不实,后面的保护令、损害赔偿都会失去基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同居暴力 | 家庭成员间家暴 | 恋爱期暴力(未同居) | 合租冲突 | 分手后骚扰 | 陌生人侵害 |
|---|---|---|---|---|---|---|
| 法律依据 |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 | 反家暴法直接适用 | 一般侵权,特定情形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
| 能否申请保护令 | 能 | 能 | 分手后能,交往中视情形 | 一般不能 | 能 | 不能 |
| 能否责令迁出 | 能 | 能 | 一般不能(无共同住所) | 不能 | 不能 | 不能 |
| 财产规则 | 各自所有,共有可分割 | 原则上共同共有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 | — | — |
| 子女规则 | 与婚生子女同 | 与婚生子女同 | 与婚生子女同 | — | — | — |
| 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不能 | 能 | 不能 | 不能 | 不能 | 不能 |
第一组区分是同居暴力与家庭成员间家暴。二者在「保护措施」上几乎一致(都能申请保护令、都能报警、都能主张侵权赔偿),差别在「身份关系带来的附随权利」:家庭成员可以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居关系不能;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同居关系没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原则上共同共有,同居关系各自所有。理解这个差别,就不会在分手时提出「按离婚分财产」的诉求。
第二组区分是同居暴力与恋爱期暴力。二者以「是否共同生活」为界。正在交往但各自居住的情侣之间发生暴力,一般不走反家暴法,而是走治安处罚与侵权赔偿;如果关系终止后仍被纠缠骚扰,可以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保护令。这条界线在实务中常被模糊,因为「同居」与「频繁留宿」难以区分——判断标准仍然是「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一周住几天」。
第三组区分是同居暴力与合租冲突。合租室友之间的冲突,一般不适用反家暴法,因为没有形成生活共同体。但如果室友之间存在经济依附、共同生活照料、长期稳定的类家庭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的人」。这类案件很少见,判断时看三点:是否共同负担生活开支、是否共同起居饮食、对外是否以「一起过日子」相称。不构成「共同生活」的,走治安处罚与侵权赔偿,同样可以获得救济。
第四组区分是「责令迁出」与「排除妨害」。同居场景中,房屋权属往往复杂:一方名下、双方共租、一方父母出资。法院责令迁出,依据的是保护令制度,不考虑房屋权属,只考虑人身安全;而「排除妨害」是物权请求权,要考虑谁有权占有。因此,即便房屋登记在施暴方名下,法院仍可责令其迁出、让受害人继续居住一段时间;反过来,受害人也不能以「我也出钱了」为由拒绝搬离法院指定由对方居住的房屋。
第五组区分是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不能通过「我们已经像夫妻一样生活多年」来主张婚姻关系成立,也就不能主张离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例外是极少数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需要具体核查登记时间与当地政策,不能一概而论。
第六组区分是刑事路径与民事路径的取证标准。刑事上,故意伤害需达到轻伤以上,强奸需证明违背意志与强制手段,举证要求高;民事上,只要证明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即可主张赔偿,举证要求低。实务策略是「民事先行、刑事并行」:先用保护令与侵权诉讼把安全和赔偿落实,同时报警推动刑事程序,两条线互不干扰。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固定「我们共同生活」的证据,这是所有程序的门票。 没有结婚证,第一步就是把关系证明做实。优先级从高到低: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双方签名最好)、同一地址的水电燃气缴费记录、同一地址的快递外卖收货记录、共同出入的小区监控(可请物业协助调取)、合影与聊天记录(含同居生活的日常内容)、邻居与物业的书面证言、双方亲友的证言、共同账户或者频繁转账记录。把这些材料整理成一个文件袋,后面的报警、申请保护令、起诉都要用。
第二步:脱离危险,保留现场。 正在发生暴力的,立即离开并拨打一一〇,说明「我被同居男友(女友)殴打,我们共同居住在××地址」。不要清洗身体、不要收拾现场、不要删除聊天记录。伤情明显的,立即就医并要求如实记载受伤原因。衣物、破损物品、被砸的手机,都应当保留。
第三步:报警,并明确援引第三十七条。 报案时把三件事讲清楚: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住在一起多久、有无共同开支);对方实施了什么行为;自己目前的危险状态。如果接警人员表示「不是夫妻管不了」,可以明确说明:「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请依法出警处置。」仍拒绝的,请求其向上级或者法制部门确认,并记下警号与时间。
第四步:争取告诫书,把事实固定成文书。 情节较轻不予治安处罚的,明确要求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的作用是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行为」写进公安机关的文书,成为后续申请保护令、起诉赔偿的证据。核对三项内容:加害人身份信息、事实陈述是否具体、是否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表述。具体要求见家庭暴力告诫书。
第五步:申请保护令,重点请求「责令迁出」。 携带身份证、共同生活证明、报警回执或者告诫书、伤情材料,到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保护令。同居场景的请求事项应当包括:禁止实施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禁止进入住所与单位一定范围;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写明地址)。程序与材料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流程。
第六步:就医、鉴定与心理干预同步做。 伤情鉴定决定能否走刑事路径,也影响民事赔偿数额;精神科或者心理门诊的诊断,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核心材料。长期遭受暴力的受害人普遍存在创伤反应,专业干预既是治疗,也是证据。相关材料保存好,不要只留照片。
第七步:分手时把财产与子女一次处理清楚。 同居关系的财产按各自所有处理,共同出资的按比例或者约定分割,无法确定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分手时应当做两件事:一是列一份财产清单(谁出资、谁持有凭证、现在何处),二是就子女抚养写一份书面协议(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确定抚养关系。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不因父母未登记而减损。
第八步:分手后的骚扰,立即回到保护令程序。 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终止恋爱关系后被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的,可以申请保护令。取证要点:保留全部骚扰信息(含时间、频率、内容)、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被传播的截图与传播范围。同时可以向平台投诉删除内容、向公安机关报案。取证方法见家庭暴力:要收集哪些证据,处置顺序见遭遇家暴怎么办;报警后的取证清单,见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常见问题
问:没结婚,被打报警有用吗?警察说这是感情纠纷。
答:有用,而且有明确法律依据。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当出警、制止、取证,情节较轻的可以出具告诫书。遇到以「不是夫妻」为由不处置的,可以当场说明第三十七条,请求其向上级或者法制部门确认,并记下警号;仍不处理的,可以向督察部门反映。
问:怎么证明我们属于「共同生活」?
答:用五类材料组合证明:一是居住证明(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同一地址的水电燃气缴费单);二是生活痕迹(同一地址的快递外卖记录、小区监控、物业登记);三是经济混同(共同账户、互相转账、共同购置物品);四是对外身份(亲友邻居的证言、聊天记录中互称老公老婆);五是关系持续性(持续时间、是否有共同抚养子女)。核心是「共同居住+生活共同体」,两项做实,其余辅助即可。
问:同居期间被打,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答:能。依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同居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请求禁止实施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申请不收费、不需担保,法院一般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即可。
问:房子是他的名字,法院能让他搬走吗?
答:可以。保护令中的「责令迁出」不以房屋权属为前提,考虑的是人身安全。依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实务中,即便房屋登记在施暴方名下,只要双方共同居住、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法院仍可责令其迁出;期限与保护令一致,不超过六个月,可以申请延长。
问:同居分手,能按离婚分财产吗?
答:不能按离婚分,但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调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处理,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可以请求分割。因此关键是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付款回单、聊天记录中的约定)。至于「离婚损害赔偿」,因前提是「导致离婚」,同居关系不适用,但可以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问:他打了我,还强迫发生关系,能按强奸罪追究吗?
答:可以。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中的「同居义务」,每一次性行为都需要当次同意,因此强迫发生性行为直接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评价,不需要论证「婚姻关系是否非正常存续」。取证重点是强制手段(伤痕、撕破衣物、现场状态)与违背意志(及时求助、报警、就医、聊天记录)。这类案件的取证时效性强,应当尽快报警并保留物证。
问:分手后他一直来堵门、发信息,还没动手,能管吗?
答:能。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事项写: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禁止到住所与单位一定范围活动;禁止传播隐私与私密影像。同时可以报警,多次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堵门滋扰的,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问:同性伴侣之间的暴力,能适用反家暴法吗?
答:能。第三十七条的表述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没有限定性别。同性伴侣共同生活期间实施的暴力,同样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申请保护令、要求公安处置、主张侵权赔偿。实务中个别地方可能以「不属于共同生活的男女」为由不予受理,这一理解不符合条文文义,可以援引第三十七条并提交共同生活证据,必要时通过复议、投诉或者诉讼救济。家暴处置的整体路径,见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专页。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通过,2016-03-01 施行,共 38 条)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共 86 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06-27 修订公布、2026-01-01 施行)的相关条款。特别提示一:「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在各地裁判中存在差异,本词条所列五个判断维度系实务归纳,具体案件由法院结合证据判断。特别提示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涉及历史遗留事实婚姻的,须核查登记时间与当地政策。特别提示三: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则与婚姻关系差异明显,分手前应尽早固定出资凭证,避免事后举证困难。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在面临暴力的,请立即报警并优先确保人身安全;需要申请保护令、分割财产或者主张赔偿的,请携带共同生活证明与伤情材料,尽快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