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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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处理以及探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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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协议目的与范围
一、双方就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达成一致。
二、协议范围包括子女抚养安排、抚养费、共同财产与债务处理。
三、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利于子女成长。
四、双方确认同居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二条 子女抚养安排
一、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二、也可以约定轮流抚养或者其他有利于子女的安排。
三、抚养安排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四、涉及两名以上子女的,可以分别约定抚养方式。


第三条 抚养费支付
一、抚养费标准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
二、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的基本支出。
三、大额教育或者医疗支出由双方另行协商分担。
四、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负担能力协商调整。


第四条 探望与联系
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
二、探望的方式、时间与频次由双方约定。
三、直接抚养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四、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以依法中止。


第五条 共同财产处理
一、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取得的财产按约定处理。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出资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三、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同居而转化为共有。
四、财产分割应形成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 共同债务处理
一、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三、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由双方约定。
四、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受本协议影响。


第七条 住房与居住安排
一、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居住安排。
二、一方要求对方搬离的,应给予合理腾退期限。
三、涉及共同购置住房的,按财产处理约定执行。
四、居住安排应尽量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第八条 亲子关系确认
一、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亲子鉴定。
二、经鉴定确认的亲子关系,父母双方均应履行抚养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四、任何一方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


第九条 保密与未成年人保护
一、双方对协议内容与家庭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二、不得向子女传递贬损对方的言论。
三、涉及子女的隐私信息应妥善保护。
四、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依法主张。
二、拒不配合探望的,另一方可请求有关组织协助或者提起诉讼。
三、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要求重新分割。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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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同居关系解除不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费与探望安排应与婚生子女一致对待。
  • 财产按出资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各自所有,主张共有需要证明共同出资,保留转账记录与购置凭证非常关键。
  • 抚养费可以调整。随着子女成长与物价变动,原定数额可能不再适当,约定协商调整机制比一次定死更灵活。
  • 探望不能随意阻断。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挠探望的,另一方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或向法院主张。
  • 亲子鉴定要有依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应依法申请鉴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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