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书证提出命令,是人民法院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责令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的一种证据调查措施;它是解决「原件、账簿、合同都在对方手里」这一取证困境的专门工具,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就要承担不利的事实认定后果。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这里的「控制」不限于持有所有权,实际占有、保管、能够支配的都算;关键看对方能不能拿出这本书证,而不是看它在法律上归谁所有。

二、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这是最硬的要件,也是实务中最多人被挡在门外的原因。口头在庭上说一句「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不构成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期限确实不够的,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在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然后再提。

三、申请书有四项必备内容,缺一项就可能被驳回。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第二项尤其重要——必须说明这本书证要证明的是哪一项要件事实、以及该事实对裁判有什么分量,写得笼统的申请难以通过审查。

四、对方否认控制该书证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实务上可以从对方在诉讼中的引用、合同或台账的登记、往来的交付凭据去证明控制关系;一味否认控制并不能一概奏效。

五、审查过程中要听取对方意见,必要时要求双方举证、辩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这一步常被忽略,实际上它是申请人说服法官的现场机会,适合把「为什么要交」讲清楚。

六、五种不予准许的情形,申请前先自查。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以及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换句话说,申请书证要同时满足「明确」「必要」「实质性」「在对方控制下」「属于法定应当提交的类型」五项。

七、法定应当提交的五种情形。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列举: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第一项为「曾经引用过」,第四项为「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两项在实务中最常被援引——对方自己引用过意味着愿意把它作为证据使用,账簿凭证则原本就负有留存义务。该条第二款另规定,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八、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这两句要一起读:命令是对对方不利的,但由此产生的成本要申请人承担。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有两层。 第一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二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第一百一十三条指的是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拘留。第二层不仅更重,还可能带来罚款、拘留。

十、它不是举证责任倒置,也不能替代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性质的差别必须写清:书证提出命令是一项程序上的裁定,效果是把对方手里的材料拿到法庭上来;举证责任倒置改变的是「查不清时谁输」的归属,必须有实体法明文,法官不得在个案中自行倒置,这条红线不能绕。此外,书证由案外第三人持有、或者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材料时,适用的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路径,不是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命令。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书证提出命令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启动方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裁定当事人书面申请为主,另有法院依职权的五类情形
针对对象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书证有关部门保存、涉及秘密隐私、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各种证据
期限要求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同样是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不予配合的后果可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毁灭的可认定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并可罚款、拘留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处理,但对拒不提供的一方通常结合妨碍作证规则处理
成本承担因提交书证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一般不向当事人另行收费

两者最容易被混用的场合,是「材料在别人手里」这一句笼统的说法。区分的办法很简单:看材料在谁手里。对方当事人控制的,走书证提出命令;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走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在庭上不加区分地只说「申请法院调取」,往往会被要求明确请求权基础,若走错路径,可能错过举证期限。

另一处要分清的是功能边界。书证提出命令解决的是「拿不到」,不是「谁来举证」。即使命令发出、材料交到法庭,对该项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仍然是原来那一方,材料取来之后还要自己组织质证和论证。真正改变举证责任归属的只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倒置,两者不是一回事;拒不提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则属于举证妨碍规则要处理的范围。还有一点需要留意:对方已经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里明确承认了相关事实的,可以直接主张自认,自认免除的是对「事实」的举证责任,与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认诺后果完全不同,此时再走书证提出命令就是多余的。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把需要的书证列成精确清单。 写明名称、形成时间、编号或者大致内容范围。名称写不准的,至少描述内容范围与用途,否则容易落在「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这一项里被驳回。
  • 第二步,逐项标注它属于第四十七条的哪一类。 「曾经引用过」「为对方利益制作」「依法有权查阅获取」「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四类最常用。这一栏决定了申请能不能成立,不要留空。
  • 第三步,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四项内容齐备,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及其重要性。期限不够的,先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第四步,证明「在对方控制之下」。 附上对方在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中引用过该材料的页面,或者合同、台账、交接单等能证明由其保管的文件。对方否认时,请求人民法院按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综合判断。
  • 第五步,请求裁定并记明后果。 理由成立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提交的裁定,并在笔录中记明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为后续认定留出依据。
  • 第六步,遇到对方毁灭材料,直接援引加重后果。 有证据表明对方以妨碍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或者使其不能使用的,请求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处理,并可请求罚款、拘留。完整流程见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对方手里的证据不肯交怎么办。

常见问题

问:证据在对方手里,是不是就该由对方举证,我不用申请了? 答:不一样。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明文,比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高度危险作业等特定领域的实体法规定,法官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随意倒置。证据在对方手里,正确做法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交;证据在单位手里的操作要点参见证据在单位手里:举证责任倒置怎么用。

问:我只申请了书证提出命令,法院会不会顺带替我把别的证据也调来? 答:两项请求要分开提。书证提出命令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书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针对的是有关部门保存或者涉及秘密、隐私的材料。两份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不同,混在一起写会被要求补正,建议同时提交、分别编号。

问:对方说「材料找不到了」,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 答:不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都规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所谓「找不到」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要说清楚材料保管制度、查找过程,并且不能是自毁、隐匿的结果。

问:如果对方已经把书证销毁了怎么办? 答:后果更重。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存在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问:申请通过后,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这是法律明确的安排,虽然书证是应对方命令交出,但成本由申请人承担,预算时要提前算进去。

问:也可以在开庭时口头要求对方拿出这份合同吗? 答:口头要求不产生法律效果。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载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内容。庭上临时提出,对方可以拒绝,且此时举证期限通常已经届满,另行申请还要处理逾期问题:按逾期举证的分层规则,人民法院会责令说明理由,并非一律失权,但该走的说明程序一步都不能省。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能否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对方是否控制该书证、拒不提交时认定何种事实,均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结合个案裁量。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