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元的“溯源游”只收50岁以上:旅行社和药企谁在赚钱,被坑的钱怎么追?先说结论:这不是“低价促销”,而是“低价引流 + 年龄筛选 + 现场转化”的一条链。旅行社的责任在“不合理低价组团”,药企的责任在“虚假宣传”,两家各有各的账,可以一起追。 据央视《财经调查》2026 年 10 月 18 日报道,江西宜春温汤镇有旅行社以 168 元报价、实收 80 元组织“溯源游”,明确只收 50 岁以上游客;行程中安排参观药企,把普通饮料宣传成能治病的“神药”,价格达成本的十余倍。
先说结论
① 只收 50 岁以上:表面是“年龄限制”,实质是筛选易受骗人群,是判断“不合理低价”主观目的的重要事实; ②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③ 药企:普通饮料宣称治病,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同时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④ 两家可以一起告:一个赚人头、一个赚差价,责任按各自过错分担;别只找旅行社退团费,那点钱不是大头。
一、为什么“只收 50 岁以上”这句话很要命
正常的旅游产品,不会按年龄筛选客人——年纪大的往往还要加收“高龄费”。反过来“只要 50 岁以上”,说明这门生意的盈利模型建立在特定人群的消费行为上。
这一点在法律上至少有三个作用:
第一,证明“不合理低价”的主观目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的是“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80 元连车费都不够,靠什么赚钱?答案就在后半句。
第二,证明经营者“明知”。 年龄筛选说明组织者对“这批人容易被转化”有清晰预判,这直接影响后面认定欺诈时的主观状态。
第三,证明这不是个别人的失误。 年龄限制是制度性安排,写在招募条件里,属于有组织的经营行为,不是导游个人临时起意。
二、旅行社这一侧: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一条最实用的是第三款:给了旅游者一个“三十日内要求退货、由旅行社先行垫付”的权利。
注意几个要点:
第一,“先行垫付”是旅行社的义务。 不是“帮你联系商家”,而是先自己掏钱垫上,再去向商家追偿。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推诿,可以直接引用条文。
第二,三十日是期限。 从行程结束后起算。超过三十日,这一条的“先行垫付”路径就用不上了,只能走一般的退货或索赔。
第三,“另行付费项目”也可以要求退还。 如果所谓“参观药企”被包装成“健康检测”“专家讲座”另行收费,同样适用。
但要清醒: 旅游法这一条主要解决的是“退货退款”,它退的是货款,不包含因为被误导而产生的其他损失,也不处理“欺诈赔偿”。想要三倍赔偿,得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药企这一侧:普通饮料为什么不能宣传治病
这是整件事里性质最重的部分。
第一,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能。 如果被宣传的产品只是普通饮料(普通食品),却宣称“降三高”“治失眠”“调理慢性病”,就属于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现场讲座、口头推销也算“宣传”。 很多人以为只有印在包装上、投在广告里的才叫广告。实际上,在经营场所内通过讲座、视频、宣传单、销售人员口头介绍等方式推销商品,同样受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第三,“14 倍暴利”意味着什么。 成本与售价差距巨大本身不违法(市场定价自由),但结合“宣称治病”“专挑老年人”“现场封闭环境”这些情节,可以作为认定欺诈故意的重要事实。
第四,可能触及刑事。 如果产品本身含有药物成分、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到标准,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等罪名。这一条要看具体证据,不是所有“高价卖饮料”都构成犯罪。
四、“溯源游”这个壳,为什么好用
“参观工厂、看生产线、了解工艺”,听起来是正常的工业旅游。它能同时解决三个问题:
解决“信任”。 亲眼看到“工厂”,比任何广告都有说服力。至于看到的生产线是不是真的生产这个产品、参观的是不是同一家企业,游客通常无从核实。
解决“场景”。 在工厂会议室里开“健康讲座”,比在酒店会议室更有说服力;封闭环境里,从众心理和现场气氛会显著降低判断力。
解决“责任切割”。 旅行社说“我们只负责组团,卖东西是药企的事”;药企说“我们没请他们来,是旅行社带团参观”。两家互相推,游客就找不到人。
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要把两家一起列:旅行社是组织者,药企是销售者和宣传者,两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都有原因力。
五、钱怎么追:四条路径
路径一: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垫付。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书面向旅行社提出,写清购买的商品、金额、购买时间、地点,要求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书面提出很重要,微信、邮件、EMS 都行,目的是留下“我在三十日内提出过”的证据。
路径二:向药企主张消费欺诈的三倍赔偿。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把饮料说成能治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以主张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这一条金额比“退货”高得多,是真正有威慑力的部分。
路径三:向监管部门举报。
- 旅游:向文旅部门举报不合理低价游(12345 转文旅,或全国旅游服务热线);
- 广告与产品质量: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12315);
- 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举报的价值不只在于处罚对方,更在于取得官方调查结论——这份结论在后续民事索赔中是极其有力的证据。
路径四:起诉。
把旅行社和药企列为共同被告,请求退货退款、三倍赔偿、赔偿交通食宿等实际损失。金额不大的可以走小额诉讼。
六、举证要点:这类案子最容易输在哪
第一,输在“没有证据证明他说过”。 讲座现场的口头宣传,散场就没了。录音录像是最关键的一步——在允许的范围内(公共场合、自己参与的对话)录音,记录销售人员说过什么。
第二,输在“没有购物凭证”。 现场往往只开收据、不开发票,甚至只收现金。尽量用银行卡或手机支付,保留支付记录;索要发票,哪怕是手写的也要拍下来。
第三,输在“说不清产品是什么”。 把包装拍照,记下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普通食品是 SC 编号,保健食品是“蓝帽子”标志和批准文号,药品是国药准字)。产品属性决定了适用哪部法:普通食品宣称治病,是最严重的一档。
第四,输在“过了三十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退货垫付有三十日期限,很多人回家犹豫两个月才想起来,期限已过。
- “溯源游”被坑后要保存的材料
- 旅游合同、行程单、报价截图(证明“低价”和“只收 50 岁以上”)
- 付款凭证(团费、购物款的银行或支付记录)
- 现场录音录像(讲座、推销、专家讲解)
- 产品包装照片、说明书、宣传单
- 购物收据或发票
- 同行游客的联系方式(集体维权更有力)
- 与旅行社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不要因为“自己也买了”就不敢维权。 这类案件里,受害者常常觉得“是我自己糊涂”,不愿意声张。但法律上判断的是经营者有没有虚假宣传、有没有利用不合理低价诱骗,而不是“受害人是否足够谨慎”。受害人的轻信,可能减轻对方的部分责任,但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
七、和“会销买保健品”那篇的区别
两件事都有“讲座 + 高价 + 老年人”,但结构不同:
- 会销是“把人约到会场”,链条短,主体通常是保健品店或销售公司;
- 溯源游是“用旅游把人拉到产地”,链条长,主体是旅行社 + 药企两家,还多了一层“参观工厂建立信任”的设计。
所以维权时要多问一句:这趟团是谁组织的、参观的企业和卖产品的企业是不是同一家、导游和讲师是什么关系。 把这三层关系理清,责任才分得清。
五句话记住要害
- “只收 50 岁以上”不是年龄偏好,是筛人,也是证明“不合理低价 + 诱骗”的关键事实。
- 旅行社的责任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可要求退货并由旅行社先行垫付,但要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
- 药企的责任在广告法第十七条 + 消法第五十五条:普通饮料宣称治病属虚假宣传,可主张三倍赔偿。
- 两家一起告,别只盯着团费——团费是小钱,货款才是大头。
- 这类案子胜负在证据:现场录音、支付记录、产品包装、购物凭证,四样缺一不可。
八十块钱玩一天,听起来是捡了便宜;但便宜的门票,往往是最贵的入场券。真正要盯住的不是团费多少,而是进了那个门之后,对方准备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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