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经完成法定公示(登记或交付)的,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别规则,它让无权处分也能发生物权效力,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缺一项即不成立。

一、处分人无权处分,但受让人信赖其为有权处分。 处分人须是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人,比如借用人、保管人、承租人把别人的东西卖了。如果处分人本就有权处分,那就走正常的买卖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名实分离是前提:出名的是真权利人,动手卖的是无权人。

二、受让人受让时主观上为善意。 善意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权处分。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即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公示的当时;事后才知道无权处分,不影响已经取得的善意。受让人明知是赃物、明知对方只是借用人仍低价收买,属于恶意,不能善意取得。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场所反常、交易人形迹可疑,都会被推定为非善意。

三、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完成法定公示。 合理价格排除了无偿赠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完成公示则区分情形: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动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签了合同没过户、没交付,公示未完成,善意取得不发生。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则,见抵押权。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受让人依前述条件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追回标的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的牺牲,代价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来弥补。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先占)继受取得(买卖)抵押权善意取得
取得原因无权处分加善意加公示对无主物的事实控制有权处分人的合法转让参照善意取得规则
处分人权限无处分权不涉及他人权利有处分权无处分权
是否依赖原权利人意思否否是否
原权利人救济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无原权利人无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边界最模糊的是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处分人根本无权,后者处分人有权,决定因素是处分人是否真有处分权与受让人是否善意且完成公示。善意取得与抵押权善意取得是一般与参照的关系,后者适用于抵押权、质权等物权,见抵押权。

实操指引

  • 买二手房、二手车担心卖家不是真产权人,可对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规则评估风险。
  • 东西被别人卖了才发现,原权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与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的追偿逻辑类似。
  • 抵押权也适用善意取得,登记对抗规则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效力。
  • 相邻词条:抵押权、保证、一般保证。

常见问题

问:我从正规二手车市场买的车,后来真车主找上门说车是他被盗的,车要还给他吗? 答:若你是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价格合理且已交付,通常构成善意取得,原车主只能向卖车人索赔,不能直接要回车;但若是明显低于市价、明知来源不明仍购买,则属恶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问:朋友把借来的电脑卖给我,我付了市价也拿走了,原主人能要回去吗? 答:你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且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三要件,原主人一般不能向你追回电脑,只能向你的朋友请求损害赔偿。

问:无偿受赠的财物,能善意取得吗? 答:不能。善意取得要求以合理价格转让,赠与属于无偿,不满足对价要件,即便受让人善意且完成交付,原权利人仍有权追回。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善意取得的认定高度依赖处分人权限、受让人善意与公示完成的证据,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