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合法来源抗辩,是指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它的效果只是免除赔偿,不免除停止销售,也不改变侵权成立的结论,规定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在第六十条第二款对行政查处环节作了同样安排。

构成要件

一、先把这条抗辩的定位钉死:免赔不免停

这是所有误区的源头,所以放在最前面。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项的完整拆解见商标侵权判定)。注意这一项条文里没有「明知」二字。

这意味着:销售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不问主观过错。 只要卖的是侵权商品,侵权就成立了。

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是干什么的? 它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句话合起来就是完整的规则:

侵权成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必须停止销售。 不知情 + 合法取得 + 说明提供者(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不用赔钱。

所以「我不知道是假的」这句话,在法庭上的准确效果是「我可以不赔」,而不是「我不侵权」。

这个区分有四个实际后果,当事人几乎都会误解:

第一,商品仍然要下架、要停止销售。 法院判「停止侵害」的请求照样支持。

第二,库存商品可能被没收销毁。 依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查处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民事责任层面依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法院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第三,已经产生的合理开支可能要承担。 虽然免了赔偿,但权利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部分,实践中存在判由被告承担的案例。

第四,商誉损失是实际的。 被判定销售侵权商品这件事本身,会进入裁判文书公开渠道,对经销商的商业信誉有影响。

所以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理解是「止血」,不是「免责」。 它能让你不赔钱,但不能让你继续卖。

二、三个要件,缺一个都不成立

法条写得很清楚,三个要件是并列的:

要件一:销售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要件二: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要件三:能说明提供者。

这三个要件的关系不是「满足两个就行」,而是「三个都要」。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败是第三个——前两个都做到了,但说不清货是从谁那里进的。

下面逐个拆开。

三、要件一:「不知道」到底怎么判断

「不知道」是一个主观状态,但法院不会去揣测你的内心,而是看「你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判断的基本逻辑是:一个正常的、谨慎的经营者,在同样的情形下,会不会产生怀疑? 如果会,而你却没有怀疑、没有核实,就推定你「应当知道」,抗辩不成立。

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情形一,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这是最典型的一项。正品批发价一百元,你三十元进货,还说自己不知道是假的,很难被采信。

情形二,供货方没有任何资质。 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品牌授权、没有正规发票、只收现金、只在微信上交易。这些特征本身就是风险信号。

情形三,商品本身的瑕疵明显。 包装粗糙、防伪标识缺失、生产批号对不上、吊牌信息与官方不符、说明书有明显错别字。作为专业销售者,这些是应当看出来的。

情形四,交易方式异常。 深夜送货、要求现金结算、不开发票、要求删除聊天记录、供货方频繁更换联系方式。

情形五,曾经被权利人警告或投诉过。 收到过律师函、被平台下架过、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过,仍然继续销售同一批货,直接推定明知。

情形六,同一供货方曾被查处。 你的上游因为卖假货被处理过,你仍然从他那进货,很难说不知道。

反过来,以下情形有助于证明「不知道」:

正常的进货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能提供同期同类商品的比价记录);正规的供货方(有营业执照、有品牌授权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整的交易凭证(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单);已尽合理审查(查验过授权文件、查验过防伪码、向供货方书面确认过正品)。

一个很实用的证据:向供货方索要授权文件的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里你问「这个是不是正品,有没有授权」,对方回答「有授权,你放心」,这条记录对证明「不知道」很有帮助。

四、要件二:「合法取得」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合法取得」不是「我没有偷没有抢」,而是「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购进,有完整的交易凭证」。

核心证据是四类:

第一类,进货合同或订单。 书面合同最有力;没有合同的,订单记录、报价单、微信下单记录也可以,但要能看出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第二类,发票。 发票是「合法取得」最有力的证据,因为它同时证明了交易真实、金额、时间、交易对方。没有发票是合法来源抗辩最大的硬伤,实务中大量抗辩就败在这一点上。

第三类,付款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对公账户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注意:现金交易很难证明,尤其是大额现金。

第四类,物流与收货凭证。 运单、签收单、入库单。这一类证据能证明「货确实是从对方那里来的」,是形成闭环的关键一环。

这四类证据的理想状态是「四流合一」: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全部指向同一个交易对方。 只要有一环断裂,对方就可能主张「这批货不是从那个人那里进的」。

实务中的三个常见难题:

难题一,供货方是个体户或者个人,不开发票。 应对办法: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收款账户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物流单。虽然没有发票,但能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仍有机会被认可。

难题二,进货时间久远,凭证已丢失。 应对办法:调取银行流水(银行一般保存五年以上)、调取物流公司记录、找供货方补开证明(证明力较弱但聊胜于无)、提供同期的进销存台账。如果什么凭证都没有,只能主张「交易习惯」,但成功率很低。

难题三,多批次进货混在一起,无法区分哪批是侵权商品。 应对办法:提供完整的进销存记录,说明库存周转情况;如果确实无法区分,法院可能按比例认定,或者不予认定。

五、要件三:「说明提供者」不是说出一个名字就行

这是三个要件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个。

「说明提供者」的要求是:真实、具体、可查。 具体包括:

名称要真实。 不能是「一个姓张的」「网上找的」「朋友介绍的」这种模糊表述。

信息要具体。 公司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个人供货的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要可核查。 权利人或者法院按你提供的信息能找到这个人、能核实这笔交易。

为什么这一条这么重要? 因为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目的,是让权利人能够顺着销售链条找到源头。如果你说不清上家是谁,权利人拿不到真正的造假者,法律就没有理由免除你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的处理:

如果供货方已经注销或失联,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当时的联系方式、交易记录,说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法院可能认可,也可能不认可,取决于证据的完整程度。

如果供货方是境外主体,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跨境支付记录。这种情况下「说明提供者」的难度更大,但对证据的要求也更灵活。

如果涉及多层转手(你从二级批发商进货,二级从一级进货),只需说明你的直接上家,不需要追溯到工厂。但如果你能提供完整链条,说服力会更强。

六、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行政版本:只「责令停止销售」

很多人不知道,合法来源抗辩在行政查处环节还有一个版本。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后一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注意这里的用词:「责令停止销售」。 也就是说:

行政环节的处理是「停止销售」,没有罚款。 对比同款前文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合法来源的销售者被排除在「没收销毁 + 罚款」之外,只承担「停止销售」。

这是一个实质性的优待。 但要注意,它同样不改变「侵权」的定性——只是处理方式更轻。

实务意义: 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时,如果符合三个要件,应当在调查阶段就主动提出,并提供全部进货凭证。等到处罚决定作出后再提,就只能走行政复议或诉讼了。

七、与刑事「明知」的关系:民事不问过错,刑事必须明知

这是同一个事实在两个法域的不同处理,很多人会搞混。

民事上: 销售侵权商品不问过错即构成侵权(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过错只影响赔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刑事上: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是入罪要件,不是量刑情节。 不知道是假货的,不构成犯罪。

所以同一个销售行为,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不构成犯罪(无法证明明知)→ 但构成民事侵权(不问过错)→ 可能免除赔偿(符合三个要件)。

这个差异的实务含义是:刑事上「不知道」可以完全脱罪,民事上「不知道」只能免赔。 所以被刑事立案时,重点攻「明知」;被民事起诉时,重点攻「三个要件」。

「明知」在刑事上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四条列了六种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但这一条有一句重要的但书:「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落入上述六种情形,只要能证明确实不知道,仍然不构成「明知」。

这份司法解释是 2025 年 4 月 26 日施行的新规,同时废止了 2004 年、2007 年、2020 年三个旧解释。引用时必须注意版本——旧解释里的「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销售金额五万元」等标准,结构与新解释不完全相同。

八、这条抗辩不能对抗的三件事

第一,不能对抗「停止侵害」。 前面已经说过,这是最核心的限制。

第二,不能对抗「销毁侵权商品」。 依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法院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注意这一条里没有「善意销售者例外」。

第三,不能对抗「权利用尽以外的侵权认定」。 如果你的行为超出了单纯销售(比如你还改了包装、换了标签、重新分装),可能落入第五十七条其他项,合法来源抗辩只适用于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销售」行为。

特别提示一个易混点:真品平行进口不适用这一条。 真品平行进口(未经授权进口并销售正品)的法律问题,是「权利用尽」的适用范围问题,与「合法来源」是两回事。前者争议的是「是否侵权」,后者争议的是「是否赔偿」。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版本提示:本文所引《商标法》条文,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2019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现行有效版本(共 73 条)。法规库中另有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布、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版(共 87 条):现行第五十七条(侵权七项)移至新版第七十二条,现行第六十条移至新版第七十五条附近,现行第六十四条(未使用不赔偿与合法来源)移至新版第七十八条。「免赔不免停」的结构在新版中未改动,本文分析框架可以沿用,但条号不能沿用。

★刑事解释的新旧交替(重要):本文所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 法释〔2025〕5 号,2025 年 4 月 26 日施行。该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废止 法释〔2004〕19 号、法释〔2007〕6 号、法释〔2020〕10 号三个旧解释。引用知识产权刑事标准时,务必核对是否为 2025 年新解释——旧解释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等标准在新解释中已重构,且新增了「服务商标」的独立数额线。本站另有专篇讨论刑事标准,见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罪名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说明。

★缺口提示:《商标法实施条例》未纳入本站法规页库,本文引其条号时只作纯文字表述、不生成链接。此外,「合理开支是否可判由善意销售者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文只作提示、不给出确定结论,个案中应以受理法院口径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未使用不赔偿」:都免赔,但理由相反

这两条都写在第六十四条,效果都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制度逻辑完全相反。

合法来源(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免赔的理由是「你没有过错」——你不知道是假货、来源合法、能说清上家,法律不苛责一个善意的销售者。它保护的是「善意的行为」。

未使用不赔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免赔的理由与被告的过错毫无关系——注册商标权人自己三年没用这个商标,即使被告是恶意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它限制的是「不使用的商标的赔偿请求权」。

这个区别的实务意义在于:两者可以同时主张,互不排斥。

一个销售者可以说:第一,我不知道是假货(合法来源);第二,就算你知道我知道,原告的商标三年没用,也不能索赔(未使用不赔偿)。两条抗辩的理由不同、要件不同、证据不同,可以并列。

但要注意一条:未使用不赔偿只免「赔偿」,同样不免「停止侵害」。 这一点两条抗辩是一致的——都是「免赔不免停」。

二、与「权利用尽」:一个争「是否侵权」,一个争「是否赔偿」

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用尽」)指的是:附有商标的商品由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人售出后,权利人对该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无权控制。 简单说:买了正品,可以转卖。

这条规则的法律效果是「不侵权」,不是「侵权但免赔」。

合法来源抗辩的效果是「侵权但免赔」。

两者的适用对象完全不同:

权利用尽针对的是正品(真货),争点是「权利人能不能控制转售」。

合法来源针对的是侵权商品(假货或者未经授权的商品),争点是「销售者要不要赔」。

所以一个卖真品的经销商被起诉,正确的抗辩是「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而不是「合法来源,免赔」。 用错了抗辩,等于承认自己卖的是侵权商品。

这个错误在实务中不少见。 有的经销商一被起诉就提「我有合法来源」,结果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只是免了赔偿——其实他卖的是正品,本来可以主张完全不侵权。

判断标准很简单:货是真的还是假的。 真的走权利用尽,假的走合法来源。

三、与「善意取得」:都是善意,但一个在物权法,一个在商标法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或登记的,取得所有权。

合法来源抗辩是商标法上的制度:善意销售侵权商品且能证明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的共同点是「保护善意第三人」,但保护的内容不同:

善意取得保护的是「所有权」——你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不能追回。

合法来源抗辩保护的是「免于赔偿」——你不赔钱,但商品仍要停止销售、可能被销毁。

所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等于你「拥有」这批货可以继续卖。 这一点必须清楚——它不是物权的确认,只是赔偿责任的免除。

四、与「帮助侵权」:一个不问过错,一个要求故意

销售侵权商品(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不问过错,销售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

帮助侵权(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要求「故意」,即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两者的分界线是「行为性质」:

你是卖货的 → 落在第三项,不问过错,但可以主张合法来源免赔。

你是提供仓储、运输、场地、平台服务的 → 落在第六项,需要证明「故意」才构成侵权。不构成故意,就不侵权,连「免赔」都不用谈。

这个区别对平台、物流企业特别重要。 电商平台被起诉时,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道具体侵权行为、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就不构成第六项的帮助侵权;而不是去主张「合法来源」——平台不是销售者,没有「来源」可讲。

实操指引

一、经销商:把「四流合一」做成常规动作

第一,只从有资质的供货方进货。 首次合作要收齐: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如有)、经营者身份证、开户信息。授权书要核对授权期限、授权商品范围、是否为独家——过期授权、超范围授权都是风险信号。

第二,每笔交易都要有凭证。 合同或订单 + 发票 + 付款记录 + 物流单。四样齐了,抗辩基本稳;缺一样,风险陡增;只有微信转账没有发票,很危险。

第三,发票务必索取。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关键的一项。很多经销商为了省几个点的税,不要发票,出事时拿不出任何正式凭证。 一张发票的成本,远低于一次败诉的赔偿。

第四,建立进销存台账。 每一批货的进货时间、数量、单价、供货方、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台账的作用是在多批货混在一起时,还能说清哪批货是从哪里来的。

第五,发现异常立即停售并留证。 收到权利人通知、被平台下架、发现包装异常,立即停止销售、封存库存、保留全部凭证,并书面告知供货方。这些动作能证明「发现后及时处理」,对减轻责任很有帮助。

二、被起诉后的应对顺序

第一步,判断货是真的还是假的(举证清单见商标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如果是真品(有正规授权、正规渠道),主张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不要提合法来源。这一步判断错了,后面全错。

第二步,如果是侵权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 不要抱着「卖完再说」的心态——继续销售会从「不知情」变成「明知」,直接摧毁抗辩基础。

第三步,整理三个要件的证据。 不知道(价格正常、供货方有资质、已尽审查)、合法取得(合同、发票、付款、物流)、说明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核查)。

第四步,主动联系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抗辩并附证据。 很多案件在这个阶段就能达成和解——权利人真正想要的是找到源头,你提供了源头信息,他可能愿意放弃对你的赔偿请求。

第五步,如果进入诉讼,把「停止侵害」与「赔偿」分开应对。 对「停止侵害」不作无谓抵抗(抵抗也没用),把全部精力放在「免赔」上。同时准备好承担合理开支的心理预期。

三、权利人:如何破掉合法来源抗辩

第一,攻击「不知道」。 收集以下证据:该商品的市场价与被告售价的对比、被告的经营规模与专业程度(大经销商应当有更强的辨别能力)、被告是否曾被投诉或警告过、被告与供货方的关系(关联企业?长期合作?)、被告是否同时销售正品(如果同时卖正品,说明他知道正品长什么样)。

第二,攻击「合法取得」。 核对凭证的完整性:有没有发票、发票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付款对象与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物流单的收货人是否为被告。最常用的突破口是「四流不一致」——比如合同签的是甲公司、发票开的是乙公司、付款给的是个人账户。

第三,攻击「说明提供者」。 核查被告提供的供货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还在经营、是否能联系上。如果按被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人、电话是空号,可以主张「未完成说明义务」。

第四,主张合理开支。 即使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成立、免除赔偿,仍可以主张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依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符合条件的律师费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实务中部分法院支持、部分不支持,但值得主张。

第五,追加供货方为被告或第三人。 如果被告说明了提供者,可以直接起诉该供货方。这既解决了赔偿问题,也从根源上打击了侵权链条。

四、平台与市场开办者:另一套规则

电商平台、批发市场开办者不是「销售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他们面临的是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帮助侵权」——需要「故意」才构成侵权。判断标准通常是: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所以平台合规的重点不是「保留进货凭证」,而是:建立通知→删除机制、对重复侵权者采取限制措施、保存交易记录、配合调查。

批发市场开办者还有一个特殊义务: 知道市场内有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措施的,可能构成帮助侵权。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市场内多家商户长期售卖同一品牌的假货,开办者视而不见。

常见问题

我确实不知道是假货,为什么还要停止销售、还要被销毁?

因为侵权成立与赔偿责任是两回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构成侵权,条文里没有「明知」二字,所以不问过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只免除「赔偿责任」,没有免除「停止侵害」的责任。 这个设计的逻辑是: 商标权的核心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只要商品是侵权商品,销售行为就在禁止之列,与销售者是否知情无关。至于销售者是不是无辜,通过「免赔」来平衡。 所以「我不知道」这句话,准确的效果是「我可以不赔」,而不是「我可以继续卖」。

我没有发票,只有微信转账记录,还能主张合法来源吗?

可以主张,但难度大得多。 发票是最有力的「合法取得」证据,因为它同时证明交易真实、金额、时间、交易对方。没有发票,就要靠其他证据补足: 微信聊天记录(能看出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发货安排)、转账记录(能看出收款方、金额、时间)、物流单(能看出货是从哪里发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信息、同期的进销存记录。 这些证据如果能形成完整链条,法院仍可能认定合法取得。 但如果只有一笔转账、没有聊天记录、没有物流单、说不清买的什么,就很难。 实务建议:即使对方不主动开发票,也要在微信里把交易细节说清楚(「我订某某商品 100 件,单价 30 元,共 3000 元,什么时候发货」),这些聊天记录在关键时刻能救命。

供货方联系不上了,我还能说明提供者吗?

能,但要说清「为什么联系不上」以及「我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具体做法: 提供供货方的完整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当时的联系方式;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说明何时开始联系不上、采取了哪些联系措施(电话记录、微信记录、上门记录);如果供货方已注销,提供注销信息。 法院会综合判断: 如果你提供的信息真实、具体、可核查,只是对方失联,通常认为已尽说明义务;如果你只能说「一个姓李的,电话找不到了」,就不算完成。

我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还能说自己不知道吗?

很难。 「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是刑事上认定「明知」的典型情形之一(2025 年知产刑事解释第四条第(四)项),在民事上同样是推定「应当知道」的重要依据。 但「明显低于」需要一个参照系。 抗辩的空间在于:证明低价有正当理由——清仓、换季、尾货、厂家直销、批量折扣、临近保质期。这些理由需要证据支撑(清仓通知、换季促销方案、厂家的授权直销证明)。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只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便宜」,抗辩基本不成立。

我是网店,商品是代发的,也要承担责任吗?

要,但可以主张合法来源。 「代发」在法律上仍然是「销售」——你与买家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你是卖方。所以落入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侵权。 但代发模式有一个特点:你手里没有货,货直接从供货方发给买家。 这种情况下,「合法取得」的证明方式与传统进货不同——重点证明「你与供货方之间的代发关系」:代发协议、订单同步记录、结算记录、物流单上的发货人信息。 另一个要点:代发模式下你往往没有见过实物,这对证明「不知道」有帮助。 但要配合「已审查供货方资质」的证据,否则法院会认为你「连货都不看就敢卖」。

权利人只要求我停止销售、不要求赔偿,我还需要提合法来源吗?

如果对方的诉讼请求里确实没有赔偿,那就不需要提。 合法来源抗辩的唯一效果是免除赔偿责任,没有赔偿请求,抗辩就没有对象。 但要注意两点: 第一,确认诉讼请求的完整内容。 有的起诉状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理开支也是赔偿的一部分,如果只免「经济损失」不免「合理开支」,抗辩仍有意义。 第二,即使本次不赔,也要保留证据。 同一批货可能引发多次投诉或诉讼,这次用不上,下次可能用得上。 而且保留证据本身也是合规经营的要求。更多商标类词条可统一从知识产权分类进入。

我已经赔过一次了,同一批货又被另一家公司起诉,还要再赔吗?

要看是不是同一个权利被侵害。 如果是不同的商标权人(比如你这批货同时侵犯了 A 和 B 两个商标),两个权利人是各自独立的权利主体,可以分别主张,你需要分别赔偿。 如果是同一个商标权人,就同一批货、同一销售行为重复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实务中的处理: 第一次赔偿时,尽量在和解协议中写明「本协议项下赔偿涵盖该批货物的全部侵权责任」,并要求对方确认不再就同一批货主张权利。但这份约定只对该权利人有效,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 所以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把好进货关。 一批假货可能同时侵犯多个商标,赔偿是叠加的。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高度依赖证据——是否有发票、凭证能否形成「四流合一」、能否说清供货方、进货价格是否正常,都会直接影响结论,同样的情形,证据完整与否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特别提示:该抗辩只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销售与商品销毁;「不知道」不等于「不侵权」,民事上销售侵权商品不问过错。被起诉或查处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封存库存、整理全部进货凭证,并委托执业律师评估抗辩可行性。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