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人格权许可使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不放弃、不转让自身人格权的前提下,把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标识授权给他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使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得以变现;它是民法典为商业化使用人格标识开出的唯一合法出口——第九百九十二条宣布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第九百九十三条紧接着允许许可他人使用,两条并列恰恰说明法律允许的是「授权别人用」,从来不是「把人格权卖掉」。

构成要件

一、许可的客体是「标表型」人格标识,不是全部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三条列举的客体是「姓名、名称、肖像」,外加一个「等」字留给法律与实践补充。三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把特定主体从人群中「标示」出来的符号,具有可支配、可重复使用的外观。自然人姓名见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见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肖像见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声音没有独立成权,但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所以声音的商业授权按肖像许可的规则处理。

二、反向边界更重要:哪些东西不能许可。 第九百九十三条但书设了两道闸门——「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与「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第二道闸门划掉的是物质性人格权与尊严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按其性质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名誉被界定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是他人心里的评价,不是可支配的符号;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同样不具可授权属性。可见「人格权都能拿去变现」是错的,能变现的只限于标表型人格标识。

三、必须有真实的授权合意,而且范围要具体。 许可使用是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上述条文虽然把「许可他人使用」写成权能本身,但权能不能替代合意:权利人有资格许可,不等于他人可以未经协商直接使用。最常见的纠纷不是「完全没签」,而是「签得太粗」——一揽子授权条款把未来所有用途、媒介、合作方都预先包进去,到履行阶段才爆发争议。

四、授权条款应逐项写清七个要素。 一是使用方式,含平面、视频、直播切片、是否允许人工智能合成;二是媒介渠道,含线上线下、第三方平台、境外;三是地域范围;四是期限;五是是否独占;六是可否转授权;七是能否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最后一项在近年最关键:把肖像或声音交出去「做素材」,一旦没写明禁止用于模型训练,等产出可以无限复制的数字形象时,撤回同意的成本极高。这类「签一张纸、绑好多年」的情形,见卖脸兼职真能躺赚吗——把脸授权给平台,签的可能是一纸「永久买断」。

五、期限约定不明的,法律给了任意解除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意味着笼统写「永久」却落不到明确的期限条款,反而锁不住权利人;反过来使用方也随时可能解除,对双方都是不确定状态。第二款又给了有明确期限情形下的「正当理由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六、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向权利人倾斜。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是人格权编少有的有利解释规则,取向很明确:磋商地位通常失衡,解释风险由使用方承担。

七、许可不等于交出人格尊严,使用方式仍有红线。 即便授权有效,仍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也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授权解决的是「能不能用」,不解决「怎么用都不违法」。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性质上就是未经同意的使用。

八、权利归属自始不变。 对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的使用权,不是人格权本身,不能在约定之外再行处分。这正是第九百九十二条与第九百九十三条并存关系最直接的结论。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许可使用转让合理使用
法律依据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二条原则禁止;名称权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可依法转让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等五种情形
是否需权利人同意必须,以合同授权为前提转让本身即为处分行为不需要,属法定抗辩事由
权利归属不变,仍在原权利人名称权转让后归属变动不涉及归属
期限由合同约定;约定不明可随时解除无期限限制依情形个案判断
对价可有偿可无偿,通常有偿有偿无
可否再转授权须合同明确,否则不得受让方可依法再处分不可
越界后果超范围使用即为侵权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分不发生效力不成立抗辩即落入禁止使用范围

最容易混的一组是许可使用与转让。常见误解是:既然第九百九十三条允许许可他人使用,品牌方又付了大价钱,那就等于把肖像或姓名买断了,此后爱怎么用怎么用。这个推断有两点站不住。第一,第九百九十二条是明文排他规则,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没有转让例外;唯一允许依法转让的人格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二,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把期限不明的合同设置为可随时解除,说明立法者预设了「人不能被永久绑定」。所以商业上的「独家」「永久」只是一种债权安排,约束合同相对方,不等于人格权被交出去。

第二组是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后者不需要同意也不需要付费,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直接给出的免责通道,比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但它是逐项对照的法定抗辩,不能泛化为「沾点公共利益就能随便用」;品牌代言这类纯粹的营利性使用,只能回到许可这条路。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分清是许可还是别的安排。 代言、商务肖像使用、影视形象授权属于许可使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授权。性质定错,后面的条款都会错位。整体框架见人格权。
  • 第二步,把七个要素逐项写进合同。 使用方式、媒介渠道、地域、期限、是否独占、可否转授权、能否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缺一项就多一处争议入口;具体可与肖像权所列的权利内容逐项核对。
  • 第三步,给数字形象单独设条款。 涉及人工智能换脸、拟声、合成的,单独约定允许与否、允许到什么程度、产出物归属与删除义务。现实案型见AI 换脸、AI 拟声未经同意就用:最高法明确这算侵权。
  • 第四步,保留素材清单与使用证据。 原始素材清单、样稿确认、上线监播截图、结算凭证,是证明用过、用了多久、用在哪些渠道的基础材料,也是计算赔偿额的依据。
  • 第五步,发现超范围使用,先固定证据再发函。 网页公证、录屏存证先行,再书面要求停止使用并下架,避免损失扩大;只在群里口头提一句,事后无法证明持续时间与范围。
  • 第六步,到期或解约后查残留。 合同终止不等于线上素材自动消失,详情页、短视频、户外广告位都可能留存旧素材,要在解约条款里列明删除义务、期限与违约责任。

常见问题

问:付了钱签了合同,是不是就把肖像买断了? 答:不是。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除名称权依法转让外,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都不能被买断。对价换来的是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超出约定即无权使用。

问:合同写了「永久、全球、全渠道」,是不是就锁死了? 答:不必然。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只是要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笼统写「永久」却落不到明确期限条款,既锁不住权利人,也让使用方随时可能失去授权。

问:授权后对方把我的照片 P 得很难看,还算侵权吗? 答:算。第九百九十三条解决能否使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授权有效并不豁免使用方式上的违法,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问:授权合同没写能否用于 AI 训练,对方拿去训练怎么办? 答: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要求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因此没明确写允许用于模型训练的,通常不能推定包含该项用途。此时主张停止使用、删除训练数据并赔偿损失均有依据。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人格权许可使用的关键在于「授权不等于转让」,第九百九十二条禁止转让与第九百九十三条允许许可并不矛盾,具体条款的效力与超范围使用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文本、使用证据与技术手段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