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驱逐出境,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它既可以单独判处、不必再执行其他主刑,也可以附加在主刑之后、待主刑执行完毕再执行。另有一条容易混淆的行政路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该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构成要件
一、适用对象必须是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的表述是「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中国公民不适用驱逐出境,无国籍人在实务中参照外国人处理。这里的「外国人」按国籍认定,具有外国国籍同时又具有中国国籍的,按中国公民对待,不适用本条。
二、它是「可以」适用,不是「应当」。 条文用的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所以外国人犯罪不必然被驱逐,是否适用由法院根据案情裁量。实践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罪行性质与严重程度、在中国居留的稳定性(是否有长期居留资格、家庭、财产)、是否再次入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国际关系因素等。
三、独立适用与附加适用的后果不同。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意味着只判这一个刑罚,判决生效后执行驱逐,不再执行其他主刑。附加适用,则是在判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驱逐出境,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所以「判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的实际结果是先服刑三年、再被送出境。
四、它属于附加刑,与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并列。 《刑法》第三十四条列举的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则单独规定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所以在判决书的附加刑部分可能看到「驱逐出境」一项,它与主刑并存。
五、行政驱逐与刑事驱逐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是行政处罚,由公安部作出,且为最终决定,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空间。刑事驱逐则由法院判决,可以上诉。
六、被驱逐出境后十年内不准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这是一条硬期限,无论刑事驱逐还是行政驱逐,都适用。要注意与「遣送出境」区分:依第六十二条,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年限不同、性质不同。
七、遣送出境、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是三件事。 限期出境是要求外国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离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遣送出境是由公安机关押送出境(第六十二条);驱逐出境是处罚,且附带十年不准入境的后果。三者的法律依据、决定机关、后果都不同,不能混用。与行政拘留等其他措施的差别,见行政拘留与治安处罚的种类两处说明。
八、涉外刑事案件另有程序要求。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有特别规定,包括领事通知、翻译保障、辩护权保障等。这些程序不到位,可能构成程序违法。相关程序与辩护要点见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怎么处理与辩护人。
九、不准入境的期限可能另有叠加规则。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另设一类情形: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至五年以内不准其入境。这类情形与第八十一条的十年期限适用条件不同,遇到具体案件要按行为性质分别对应。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驱逐出境(刑罚) | 驱逐出境(行政处罚) | 遣送出境 | 限期出境 |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十五条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 性质 | 附加刑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处理 |
| 决定机关 | 人民法院判决 | 公安部,为最终决定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 适用前提 | 构成犯罪 | 违法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 |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处限期出境未离境等 |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符活动等 |
| 救济途径 | 可以上诉、申诉 | 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空间 |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不准入境期限 | 十年 | 十年 | 一至五年 | 无单独规定 |
刑事驱逐与行政驱逐,最实质的差别在救济。 刑事驱逐是判决的一部分,可以上诉、可以申诉,二审可以改判;行政驱逐由公安部作出且为最终决定,没有复议和诉讼空间。所以同样是「被赶出去」,一条路还有争的余地,另一条路没有。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因此非常关键。
驱逐出境与遣送出境,差别在「处罚」与「措施」。 驱逐出境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附带十年不准入境;遣送出境是一种强制措施,针对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状态,附带的是一至五年不准入境。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外国人刑满后既被驱逐出境,又因非法居留被遣送,两个程序先后衔接,期限按规定分别计算。
独立适用与附加适用,决定「先出去还是先坐牢」。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即执行,人直接离境;附加适用则先执行主刑,刑满后再驱逐。对当事人来说,前者可能意味着不用在中国服刑,后者意味着先坐完牢再被送走。这个差别在辩护中值得单独主张。
实操指引
第一步,确认是刑事驱逐还是行政驱逐。 看文书:判决书写「驱逐出境」的是刑事驱逐,可以上诉;公安部下处罚决定书的是行政驱逐,为最终决定。两条路的应对方式完全不同,第一步不能搞错。
第二步,刑事案件中争取独立适用而非附加适用。 如果当事人希望尽快离境、不愿在中国服刑,可以主张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但要注意:独立适用意味着不判主刑,对于罪行较重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会采纳。是否值得争取,要结合案情、羁押时间、认罪态度综合判断。
第三步,把领事通知与翻译权利核实到位。 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的领事条约或者互惠原则,通知该国驻华领事馆;当事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这两项如果缺失,可以作为程序问题提出。
第四步,算清「十年不准入境」的起算点。 从被驱逐出境之日起算,不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实际离境日期以出入境记录为准。这十年内申请签证基本不可能获批,家属安排会见、处理在华财产都要按这个前提规划。
第五步,处理好境内的财产与债务。 被驱逐出境不影响其在华的民事权利义务:房产、存款、合同债务仍然有效,可以通过代理人处理。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可以同步安排授权委托,避免离境后无法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要求,按涉外民事程序办理。
第六步,区分不同出境措施的后续影响。 如果同时涉及遣送出境与驱逐出境,要分别确认各自的期限与起算点。涉及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还要看《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的一年至五年不准入境情形是否叠加适用。涉外案件的整体处理思路,可以从涉外栏目与刑事案件常见罪名词条表两处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
外国人犯罪一定会被驱逐出境吗?
不一定。第三十五条用的是「可以」,是否适用由法院裁量。考虑因素包括罪行轻重、在华居留状况、家庭与财产联系、再入境风险等。实践中罪行较轻、在华有稳定居留和家庭的,有不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
判了驱逐出境还能上诉吗?
可以。驱逐出境是刑事判决的一部分,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二审可以对包括驱逐出境在内的全部判决内容进行审查。这与行政驱逐不同:行政驱逐由公安部作出,为最终决定,没有复议和诉讼空间。
被驱逐出境后多久能再来中国?
十年内不准入境,从被驱逐出境之日起算。这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硬性规定。十年期满后是否可以入境,还要看签证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是自动恢复。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是不是不用坐牢?
是。独立适用意味着只判驱逐出境这一项刑罚,不判主刑,判决生效后执行驱逐。但这类判决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判处主刑,就会采用附加适用的方式,先服刑、后驱逐。
被驱逐出境,在中国的房子和存款怎么办?
仍然属于本人财产,不因驱逐而丧失。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在华处理房产出租、出售、存款支取、债务清偿等事务。授权委托书一般需要公证认证。建议在离境前把授权办好,避免事后无法办理。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