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结论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把破坏耕地的罚则收成三条主线: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并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代为恢复;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按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条之外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主线: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追责不是罚款,是处分。本文把「罚谁、按什么基数罚、罚之前要先走哪一步、责令拆除怎么落地」逐层拆开。

一句话定义:破坏耕地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的规定,占用耕地实施挖湖造景、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等行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治理、恢复,并按法定基数与倍数处以罚款的责任。

先说三句最要紧的话,后面慢慢展开。

第一句,基数是当地耕地开垦费。 不是耕地占用税,不是土地出让金,也不是造成的损失。 这个基数在各省不同,且一律按占用面积计算。算罚款时,先查本省开垦费标准,再乘倍数,再乘亩数。

第二句,第一档罚款用「可以」。 这意味着有裁量空间,也有不罚的可能——但「不罚」不等于「不改正」,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是必经的一步。

第三句,对政府只有处分、没有罚款。 第六十六条列的五种情形,处理结果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分钱不罚。罚钱的对象是市场主体,追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这个结构差别,很多人读法条时会看漏。

一、构成要件:五类行为与一个「擅自」

第二十五条是行为规范,列了五类:挖湖造景;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后面还有一句兜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的其他活动。

这条有一处值得细看的语序问题。「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这个「擅自」出现在第二项之前,它可以只修饰「绿化造林」,也可以统摄后面四项。两种读法在实务中会产生不同结论:前一种读法下,绿化造林需要「擅自」这个限定,其他四项绝对禁止;后一种读法下,四项都要看是否经过批准。

从条文结构和立法目的看,后一种读法更顺——「擅自」统摄其后的并列项,而「挖湖造景」前面没有「擅自」,属于绝对禁止。但这一处不是本文能下结论的,遇到具体案件,要看省级实施办法怎么落地、执法机关怎么适用。

对普通农户最有用的判断标准不是「擅自」二字,而是是否经过批准。经过依法批准的项目占用耕地,走的是农用地转用与占补平衡那条线;没有批准就动手,才落到本条。

还有一层要分清:第二十五条禁止的是「占用耕地」做这些事。如果地在自家承包地上,承包权不等于可以改变用途——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是耕种收益,不是改变地类的自由。

二、罚则全貌:三张表,三种基数

本法罚则集中在第六十六条到第七十一条,真正带罚款的是三条。把它们的基数、倍数、执法主体列清楚,比背条文有用。

第一张表,破坏种植条件。 行为是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废、填埋垃圾等,后果是破坏种植条件。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第二张表,永久基本农田转用。 处理分两步: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种植条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同时破坏了种植条件,回到第一款处理。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张表,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 行为是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设施安全。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以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执法主体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及水利设施的可以由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张表的基数各不相同:前两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第三张用「恢复费用」。这是本法罚则里唯一一处以恢复成本为基数的设计,原因是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损失可以按工程造价核算,而耕地开垦费是现成的省级标准。

三、破坏种植条件:分流的那个事实

同样是在耕地上堆了东西、种了树,为什么有的按五到十倍罚,有的只按二到五倍罚?关键就在「破坏种植条件」这六个字。它是六十七条两档之间的分流阀。

什么叫种植条件。 通俗说,就是这块地还能不能种、种下去能不能长。专业上看三样:耕作层是否完整、土壤理化性状是否被破坏、灌排条件是否还能恢复。压占、挖损、固化、污染是四种典型破坏方式。

怎么认定。 实务中靠三份材料: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有没有硬化、有没有下挖、覆土厚度多少);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或者土壤检测(有机质、pH、重金属);复垦方案与可行性意见(能不能恢复、要多少钱、要多久)。

分界在程度,不在行为。 临时堆放砂石、短期覆盖防雨布、堆秸秆后清走,如果耕作层没被压实、没有硬化、没有下挖,多数情形可以恢复,是否认定为「破坏种植条件」存在争议空间。反过来,一旦硬化地面、下挖取土、倾倒建筑垃圾、填埋污泥,基本可以直接认定。

这个事实为什么重要。 因为它直接决定基数与倍数:认定破坏,走五到十倍;认定未破坏但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转用,走二到五倍。两者相差一到两倍基数,换算成钱可能相差数万元到数十万元。所以现场勘验阶段就要盯住:有没有下挖、硬化面积多大、覆土多厚、取样点位在哪、检测报告谁出的。

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行政机关对「破坏种植条件」负举证责任,凭的是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当事人要推翻,最有效的不是口头辩解,而是自己委托的测绘、检测,或者指出勘验笔录的瑕疵(无当事人签字、无见证人、点位不具代表性、照片无时间地点)。这一层做扎实,后面复议、诉讼才有支点。

四、五到十倍:怎么算,怎么争

基数的确定。 「当地耕地开垦费」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同一省内不同市县可能有差别,执法时按地块所在地标准。要注意两个陷阱:一是用耕地占用税的标准算,错了;二是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算,也错了——那是市场价,不是收费标准的法定基数。

面积的确定。 按占用面积计算。占用面积的认定通常依赖测绘、影像比对、现场勘验。争议往往出在边界:堆放物占的地、施工便道压的地、临时堆土覆盖的地,算不算「占用」?从条文看,只要实际占用并破坏种植条件,就应当计入;但具体到个案,勘验记录和测绘报告是核心证据。

倍数的裁量。 五倍到十倍是一个很宽的区间。裁量通常考虑:破坏程度(是否可恢复、恢复成本)、持续时间、是否屡犯、是否配合整改、是否主动恢复、占用的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这些因素各地会写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可以」二字的分量。 条文写的是「可以」罚款,不是「应当」。实务中如果当事人主动改正、恢复种植条件,执法机关有可能只作责令改正、不予罚款。这不是当然结果,但是可以争取的方向,前提是改正要早、要实、要留证。

三个容易算错的地方。 一是把「占用面积」理解为「违法建筑面积」。仓库、看房、硬化的院子、堆场,凡实际占用的耕地都计入,不只是建筑物占地。二是把倍数直接套到「损失金额」上。倍数是乘基数(开垦费),不是乘损失。三是忽略「可以」二字直接按上限算。区间是五到十倍,落点要看裁量基准与情节,不是一律十倍。

裁量的常见抓手。 是否主动停止、是否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是否恢复种植条件、是否初犯、占用的是永久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或者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是否造成污染。这几项在多数省份的裁量基准里都有对应档次,逐项对应往自己有利的方向举证,比笼统说「情节轻微」有效。

与「责令改正」的关系。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不是行政处罚,是要求恢复法定义务状态。它和罚款可以并用,也可以单用。所以收到文书时,第一件事是分清手里这份是《责令改正通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两者的救济路径、期限、后果都不同。

五、二到五倍:永久基本农田的专门算法

六十七条第二款是为永久基本农田单设的一条,结构和第一款不一样,值得单独讲。

第一步,责令限期改正。 注意这是前置程序,不是可选项。执法机关必须先给期限让当事人自己改。

第二步,逾期不改正才罚款。 条文用的是「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三个要素:逾期、不改正、可以。改正了就不罚,这一点的实操意义极大。

第三步,代为恢复。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种植条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不是罚款,也不是处罚。代履行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催告、作出决定、实施、费用追缴。

第四步,破坏条件回第一款。 如果转用行为同时破坏了种植条件,按五到十倍的档处理。也就是说,同一个行为可能触及两档,最终按重的一档定性。

这一款的实务意义在于:「先改后罚」有法律依据。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在期限内把地恢复成能耕种的状态,罚款这一档就有可能不发生。反过来,拖过去、赌执法机关不追,代价是二到五倍加代为恢复的费用,两笔一起算。

六、责令拆除:谁能拆、怎么拆

第六十九条是执行条款,解决的是「责令拆了不拆怎么办」。

条文分三层:

第一层,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立即」二字没有缓冲期。这与前面「责令限期改正」不同——拆除类的不给宽限期,先停再拆。

第二层,可查封现场、扣押设备。 这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处罚。查封扣押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当场告知、制作清单、期限限制、及时解除。

第三层,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层最容易被误解——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拆,必须申请法院。这也意味着,现实中「镇政府带人直接推倒」的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除非走完了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给出的空间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自行拆除并恢复,仍然是最优解——罚款可能减轻,代履行费用不会发生,刑事风险也会降低。

七、三家都能罚,按职责怎么分

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都写着「按照职责分工」,这五个字在实务中决定找谁、由谁立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的是地与规划这条线: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非法占地建房的查处,以及六十七条第二款的代为恢复。地块「是不是耕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最终以它的规划成果和数据库为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的是地与耕作这条线: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耕地地力保护、弃耕抛荒的督促复耕,以及六十八条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的是污染这条线:固体废物、废水、污泥、尾矿造成耕地污染的查处,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罚则衔接。

交叉点在堆固废、填埋垃圾。 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耕地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土地管理三套规则,三家都有管辖权。这时候的处理原则是:按主要职责分工确定主办机关;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对当事人来说,这一层有三点实用价值:

一是有权要求出示职责依据。收到文书时问一句「本事项的职责依据是哪一条」,不是刁难,是核实管辖。管辖错了,决定可能被撤销。

二是管辖争议不要自己扛。如果两家分别立案、分别告知,可以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已经作出两份罚款决定的,直接主张一事不再罚。

三是别指望「换个部门就换个结果」。三家适用的基数、倍数都来自同一部法,裁量基准也由省级统一,换机关不改变算法。

八、罚官不罚钱:第六十六条的特殊结构

第六十六条针对的不是市场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五种情形:耕地保有量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规划目标;在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生态保护修复中弄虚作假;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严重;截留、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处理方式是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一条有三层意思值得注意。

第一,责任压到人头上。 不是「单位被罚」,是「人受处分」。这一设计改变了以往「罚单位、无人担责」的局面。

第二,与离任审计配套。 本法第五条定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第六十条把耕地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处分条款是这套机制的牙齿。

第三,给了监督方向。 如果本区域耕地保有量明显低于规划目标、或者占补平衡数据明显不实,反映问题的对象不只是违法行为人,还包括负有责任的政府和部门。第六十一条的耕地保护督察、第六十二条的监督检查措施,都是可以援引的通道。

九、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处罚、强制、责令改正的区别。 三者常被混为一谈。罚款是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设备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恢复原状,性质上是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不是处罚,但可以独立作出,也可以与处罚并用。收到文书先定性,再定救济。

与土地管理法罚则的关系。 第七十条是衔接条款: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这意味着两条线可能并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罚则;具体适用哪一条,看行为类型和执法机关的选择。当事人可以主张「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但责令改正、代履行不属于罚款,可以并行。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第二句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成立,要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是二选一:行政处罚照做,刑事照样追;但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与占用税、开垦费的区别。 后两者是合法占用的成本,前者是违法占用的后果。缴了税、缴了费,不能使违法占用变成合法;反过来,被罚了款,也不免除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恢复的义务。

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关系。 第七十条把生态环境法典与土地管理法并列为衔接法。这意味着,当破坏耕地的行为同时造成土壤污染、固废违法倾倒时,可能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中更重的罚则。适用顺序是:本法有规定的先适用本法;本法没规定的,才落到衔接法。如果执法机关直接援引衔接法而没有说明本法为何不适用,这是一个可以主张的程序点。

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第七十一条第一句: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耕地被破坏导致相邻地块减产、水源受影响、承包经营权受损,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行政罚款不进受害人的口袋。

十、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看文书性质。 是《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类文书的应对完全不同,混了就误期。

第二步,确认管辖与职责依据。 看清文书落款是哪一家、援引的职责条款是哪一条。同一事项被两家分别立案的,先提管辖异议,避免两份罚款叠加。

第三步,核基数。 罚款金额怎么算出来的:基数用的是不是本地耕地开垦费标准,面积是不是实际占用面积,倍数落在区间哪个位置,有没有说明裁量理由。这一步是后面申辩的基础。

第四步,算期限。 陈述申辩通常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听证通常在五日内(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六十日;行政诉讼六个月。四个期限各有起算点,全部按送达之日算。

第五步,决定改还是争。 事实清楚、确实破坏了种植条件的,优先改正并留证——恢复前后的照片、测绘、验收记录,争取不罚或者少罚。事实有争议(面积、地类、是否破坏种植条件)的,先申辩,再复议。

第六步,申请听证。 罚款金额较大、或者涉及责令拆除的,听证是成本最低的正式程序。听证会上把测绘报告、地类认定、裁量依据逐项质证。

第七步,注意代履行费用。 代为恢复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笔钱可能比罚款还高。收到费用追缴决定,同样可以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步,评估刑事风险。 占用面积大、破坏程度重、屡教不改的,可能触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时候主动恢复、补办手续、配合调查,都是有意义的情节。

第九步,把民事索赔分开处理。 如果同时被村集体或者相邻农户起诉,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并行,不要指望行政处罚能替代赔偿。

十一、六个误区

误区一:罚款按耕地占用税算。 错。基数是当地耕地开垦费,与税无关。

误区二:缴了罚款就没事了。 错。罚款不免除恢复义务,也不使违法状态合法化。

误区三:转用直接罚二到五倍。 错。要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罚。期限内改好,这一档可能不发生。

误区四:政府可以直接强拆。 错。第六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拆权。

误区五:设施罚款按开垦费。 错。六十八条的基数是恢复费用,不是开垦费。

误区六:对政府追责也是罚款。 错。六十六条给的是处分,从警告到开除,没有罚款。

十二、法条依据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如下,条文逐字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以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的其他活动。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耕地保护目标;
  • (二)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
  • (三)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严重;
  • (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种植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直接相关的施工设备工具和建筑材料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

十三、常见问题

在自家承包地上挖个鱼塘自己吃鱼,算违法吗?

可能违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等行为,判断标准不是「自己吃还是卖」,而是有没有占用耕地、有没有经过批准、有没有破坏种植条件。承包权不包含改变地类的自由。

罚款到底是多少钱?能不能给个数字?

算不出来,也不该给一个统一的数字。公式是: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 倍数 × 占用面积。开垦费标准各省不同,倍数在五到十倍之间由执法机关裁量,面积按实际占用计算。三个变量都要落定才能出数。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已经被罚了?

不是。责令改正属于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不是行政处罚,不会产生罚款记录。但它是后续处罚的前置步骤,逾期不改,罚款和代履行就会跟上。

永久基本农田上种了果树,能不能先改回来再说?

可以,而且应当尽快。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顺序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罚款。期限内把果树清掉、恢复种植条件,是争取不罚的现实路径,记得留好恢复前后的照片、测绘和验收记录。

镇政府直接把我家盖的房子推了,合法吗?

不一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拒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缺少法律依据,除非另有法定程序。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视频、见证人、文书),再走复议或者诉讼。

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设备,能不能一直扣着?

不能。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有期限限制,也要当场告知理由、制作清单,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期间造成的合理损失,可以主张。

罚款和恢复费用是两笔吗?

是两笔。罚款是行政处罚,进财政;代为恢复的费用是代履行费用,用于实际恢复,由违法者承担。两笔都要算进成本,且都可以分别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已经被罚过,还会被判刑吗?

可能。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行政处罚不阻断刑事追诉。占用面积大、破坏严重、屡犯的,风险更高。主动恢复、补办手续、配合调查,是减轻情节的重要方向。

同一种行为,土地管理法和本法都规定了罚款,会罚两次吗?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第七十条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两条线是衔接不是叠加。如果收到两份罚款决定,可以主张一事不再罚,并要求说明适用依据。

政府把耕地占补平衡的数据做假,普通人能做什么?

可以反映和举报。第六十六条把「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列为应当处分的情形;第六十一条的耕地保护督察、第六十二条的监督检查,都是可用通道。反映时把时间、地块、数据差异写成书面材料,比口头反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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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耕地开垦费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查封扣押与代履行的具体程序,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本文不引具体亩数。个案处理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现行有效的规定和执法文书载明的事实为准。涉及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拆除、代履行费用追缴,建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同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阅卷。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