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六十多岁的妇女,老伴去世后独自住在老小区。儿子在外地开货车,每月给她转两千元生活费。她申请低保时,没有提这笔钱,只说自己靠捡废品和邻里接济过日子。低保批下来了,每月七百二十元,领了两年零四个月。

第三年春天,街道通知她去做年度核查。她照旧填了表。这一次没通过——民政部门通过核对机制查到了她儿子名下账户的定期转账记录,也查到她本人名下有一张存了三万多的银行卡。核算下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

后续的处理是三件事同时来的:停发低保、责令退回这两年多领的一万九千多元、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她不服,说儿子的钱是偶尔给的,不是每月都有;又说那三万块是老伴留下的丧葬费,一直不敢动。

这个案子最后怎么处理,取决于两个问题:隐瞒是不是故意的、多领的钱怎么算。这两个问题,正是《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三条在实务中最常被争议的地方。

一句话定义:骗取社会救助,是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后果分四层: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三种手段:虚报、隐瞒、伪造

第七十三条列了三种,各有指向。

虚报,是把没有的说成有、把小的说成大。典型情形:虚构家庭成员人数(把已故的人仍列入家庭人口)、虚构赡养义务人已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虚报医疗支出金额、虚报残疾等级。

隐瞒,是把有的说成没有。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类:隐瞒子女的赡养费、隐瞒务工收入、隐瞒经营性收入、隐瞒名下房产或者车辆、隐瞒银行存款、隐瞒市场主体登记。隐瞒与「忘记申报」的界限,往往就在有没有如实回答核查问卷、有没有在变化报告表上签字。

伪造,是造假材料。伪造诊断证明、伪造残疾证、伪造收入证明、伪造租赁合同、伪造村(居)委会的困难证明。这一类的性质最重,因为它同时可能触发第七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甚至刑法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

三种手段的共同点是「使审核机关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决定」。如果信息本来真实、只是理解上有偏差(比如把儿子的偶尔接济理解成不算收入),一般不构成「骗取」,但仍可能导致退回——这一点在下面第五节展开。

二、骗的是什么:资金、物资、服务

法条写的是「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三类都算。

资金最好理解: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医疗救助补助、教育救助金、价格临时补贴。

物资指实物救助:米面油、被褥衣物、取暖物资、救灾物资。

服务是 2026 年这部法新增的表述,指的是服务类社会救助,比如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第三十四条)。骗取服务的情形,比如不符合条件却接受了政府购买的上门照护,同样落在这一条里。

「服务」入法是一个信号:社会救助不再只是发钱,骗取的对象也不再只是钱。

三、第一层后果:责令退回

第七十三条的第一个动作是「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

「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怎么算?实务中的算法通常是:按不符合条件的期间,逐月计算已经领取的救助金,加总。比如领了二十八个月、每月七百二十元,就是两万零一百六十元。如果有实物或者服务,折算成相应价值。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是退全部还是退差额?多数地方按「全部退回」处理,因为领取时整个资格就不成立;少数地方在「部分不符合」的情形下按差额计算,比如家庭收入只是略微超标、本应享受较低档次。具体算法看本地规定,也看个案的具体认定。

退回决定的作出主体是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这是一份行政决定,不是协商。收到之后不履行的,第七十四条给了后续手段:责令限期退回。

四、第二层后果:罚款

第七十三条的第二个动作是「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基数是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的价值,也就是上面算出来的那笔钱。倍数是二倍以下,即从零到两倍之间裁量。

举个算法示例:多领一万九千元,罚款区间是零到三万八千元。实务中通常按情节轻重裁量:主动退回、配合调查的,可能不罚或者少罚;拒不承认、伪造材料的,可能顶格或者接近顶格。

这里要说明条文的一个表述问题。第七十三条写的是「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这个词在语法上覆盖到哪里,存在解释空间:一种读法是「可以责令退回」和「处罚款」都是可选的;另一种读法是「可以」只管退回,罚款是应当的。实务中各地把握不一,遇到具体案件应当看本地实施细则和处罚裁量基准。

五、第三层后果:调减、停止救助

第七十三条的第三个动作是「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

这一层与退回、罚款是并列的,不是替代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同时面临:停保、退钱、罚款。

但「调减」和「停止」有区别。调减是把待遇降一档,比如从低保调整为低保边缘家庭;停止是取消资格。第七十三条给的是「可以」,意味着要根据情节选择,不是一律停止。

程序上要注意第四十八条:作出调减、终止决定前应当听取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因骗取而停保的情形。没有听取意见、没有书面理由的停保决定,程序上有瑕疵。

六、第四层后果: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是一个衔接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形会构成犯罪?最典型的是诈骗罪。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四个要件与诈骗罪的构成高度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本篇不列数字。原因有二:一是这类标准由司法解释和各省高院、检察院的落地文件规定,会调整;二是骗取救助案件在实践中的入罪把握差异较大,有的地方对数额较小、主动退回的不作犯罪处理,有的地方则严格按数额走。具体案件应当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本地规定。

除诈骗罪之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骗取救助的,可能触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骗取救助提供帮助的,可能触及职务犯罪。

七、另一侧的责任:工作人员与出具虚假证明的人

第七十条管的是「该给不给、不该给却给」的另一面。它列了七种情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数据;不按规定发放救助金、物资或者提供服务;非法查询与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泄露隐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后果是: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从重给予处分。

这一条对申请人的意义在于:它把「不给」和「乱给」放在了同一条里。遇到该批不批、或者明显不符合条件却获批的情形,都可以援引这一条举报。

第七十二条管的是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人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这一条的适用场景很具体:村(居)委会出具虚假的困难证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第四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同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 第四十六条 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四十八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
  •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
  • (四)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录等数据;
  •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
  • (六)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 第七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人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 第七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七十四条 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 第七十六条 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逐条解读。

第四十条是义务来源条款。它要求申请时如实报告三类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并且要「同意核查」。这一条是后面所有责任的前提——没有如实报告义务,就谈不上「虚报隐瞒」。

第四十六条是持续义务条款。获得救助后情况变化要「及时告知」。这一条的意义在于:骗取不只发生在申请时,也发生在享受期间。申请时如实、后来家里情况变好了不报告,同样可能被认定为隐瞒。

第四十八条是程序保障条款。调减、终止前要听取意见,作出后要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这一条在骗取案件里经常被忽略:办案机关一发现隐瞒就直接停保,没有听意见、没有书面理由,程序上站不住。

第七十条是工作人员责任条款,七种情形覆盖了不作为和乱作为两端。这一条的存在,使「骗取」这件事不再只是申请人一侧的问题——内外勾结、审核放水同样有责任。

第七十二条是虚假证明条款,指向的是第三方。它的处理方式是「建议」,不是直接处罚,因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村(居)委会、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没有直接处分权。

第七十三条是核心条款,四层后果全在这一条。读这一条要注意三个动词:「可以责令退回」「处……罚款」「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第一个和第三个带「可以」,第二个没有,这个差别在裁量上有意义。

第七十四条是执行条款。它针对的是「拒不履行调减、终止决定,仍然占有救助财物」的情形,处理方式是「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这一条与第七十三条的区别在于:第七十三条是发现骗取后的处理,第七十四条是处理决定作出后仍不执行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是救济条款: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同样适用于退回决定、罚款决定、停保决定——被认定骗取的人也有救济权,不是「认罚了事」。

第七十七条是衔接条款,把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接进来。它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只是指向其他法律。这种写法在行政法里很常见:行政法管「怎么处理」,刑法管「什么算犯罪」,两套体系各管一段,衔接处用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搭桥。实务中能否跨过这座桥,通常取决于数额与手段两个变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诈骗罪的基本条款,三个量刑档按数额和情节划分。这一条与第七十三条的关系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是二选一。退了钱、交了罚款,不代表不追刑责;反过来,追究了刑责,也不免除退回义务。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9。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骗取社会救助诈骗罪民事不当得利行政违法(一般)工作失职
主体申请人或者救助对象任何人任何人行政相对人工作人员
核心特征虚报、隐瞒、伪造骗取救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该批不批、不该批却批
主观故意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不问主观一般不问故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后果退回+罚款+调减停止刑罚返还利益行政处罚处分
依据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民法典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法第七十条
是否并行与刑事责任可并行与行政责任可并行与行政责任可并行与民事责任可并行与刑事追责可并行

表格里最需要弄清的是「骗取社会救助」与「诈骗罪」的关系。它们不是两个互斥的选项,而是同一条事实的两个法律评价。同一笔多领的低保金,在行政法上叫「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在刑法上可能叫「诈骗数额」。行政处理不免除刑事追责,刑事追责也不免除退回义务。

第二个要弄清的是「民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不问主观,只要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就要返还;而骗取救助要求主观上有故意。所以实务中常见一种情形:认定不构成骗取(因为没有故意),但仍要退回(因为构成不当得利)。这两条结论看似矛盾,实际是两套评价体系并存。

第三个是「工作失职」。第七十条管的是「该给不给、不该给却给」,它与第七十三条不是同一侧的问题。一个是申请人骗,一个是工作人员放水,两者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单独发生。

三个最常见的误解

误解一:退钱就没事了。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把钱退了总行了吧」。实际上第七十三条的退回、罚款、调减停止是三个独立动作,退回只是其中一个。退钱能减轻裁量,不能免除责任。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退赃退赔是量刑情节,也不是免罪事由。

误解二:不签字就不算数。有人认为核查表上不签字、或者签字时写「情况待核」,就能规避责任。实际上第四十条的申报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拒签而免除;而且拒签本身会被记录在案,反而可能被推定为不配合核查。正确的做法是如实填写,对有疑问的项目写清说明,而不是拒签。

误解三: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算骗。这一条最需要辨析。骗取要求主观故意,这是对的;但不构成骗取不等于不承担任何后果。不符合条件而领取的救助金,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所以常见的结果是:不罚、不追刑责,但仍要退回。把「不是故意」理解成「什么都不用管」,是最容易吃亏的一种误解。

三个误解指向同一件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三套评价体系,各自独立判断。同一个行为可能只触发其中一套,也可能同时触发三套。弄清楚自己面对的是哪一套,才知道该准备什么材料、该找谁说理。

实操指引

这一节写给两类人:一类是担心自己「算不算骗」的救助对象,一类是已经被认定骗取、正在考虑怎么办的人。

先说一个基本判断:绝大多数被查出的案子,问题不在「骗」,而在「没报清楚」。社会救助的申报表填起来很繁琐,家庭收入、财产、赡养费、医疗支出,每一项都有折算口径,普通人凭常识填,十有八九会漏。漏了就是不符合条件,不符合就要退,但未必构成骗取。把「漏报」和「骗」分开,是处理这类事情的第一步。

再说一个现实:核对机制让隐瞒很难长期成立。第四十一条列了十几个核对渠道,银行、房产、车辆、税务、社保、市场监管、支付机构都在内。过去靠「不说就查不到」的空间,这几年已经基本关闭。所以与其琢磨怎么填能过,不如把该报的报清楚,把该争取的扣减项争取到——这才是真正能提高通过率的办法。

第一步:先自查三种情形,判断风险等级

低风险:信息真实,只是理解偏差。比如认为子女偶尔给的钱不算收入、认为老家的自建房不算财产。这类情形通常只涉及重新核算与退回,不涉及罚款。

中风险:有遗漏,但没有编造。比如漏报了一项务工收入、忘记报告子女就业。这类情形要区分「漏报」与「隐瞒」:有没有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没有被明确问到而未答。能证明是疏忽的,处理通常轻于故意隐瞒。

高风险:伪造材料或者系统性隐瞒。伪造诊断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或者长期、大额、有组织地隐瞒主要收入来源。这类情形可能同时触发第七十三条和刑法。

第二步:收到核查通知,先做三件事

第一件,把全部材料调出来。申请书、历次核查表、签字确认的记录、银行流水、子女转账记录。重点看自己签过什么字——签字确认「以上信息真实」,是认定故意的关键证据。

第二件,算清楚到底多领了多少。按月列一张表:哪几个月领了、每月多少、合计多少。这个数字是后面所有处理的基础,也是自己判断能不能承受罚款的依据。

第三件,判断能不能主动退回。主动退回在处理上有实际意义:一是减少非法占有的持续时间,二是体现悔改,三是多数地方在裁量罚款时会考虑。但主动退回不等于免除责任,第七十三条的退回和罚款是两个动作。

第三步:应对处理决定,抓住三个程序点

第一个点,有没有书面决定。责令退回、罚款、停保,都应当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口头通知不符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要求。

第二个点,有没有听取意见。第四十八条要求作出调减、终止决定前听取意见。如果直接停保、没有给陈述机会,程序上有瑕疵,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第三个点,罚款基数算得对不对。核对「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这个基数:有没有把不该算的月份算进去、有没有把实物折算过高、有没有把已经退回的部分重复计算。

第四步:不服就救济,两条路

行政复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机关通常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六个月内提出。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复议前置规则: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先复议。但退回决定、罚款决定属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复议前置范围,可以直接起诉。拿不准时,先复议更稳妥。

复议和诉讼能争什么?三类:事实认定(是不是真的隐瞒了)、法律适用(该不该按第七十三条处理)、程序合法性(有没有书面决定、有没有听取意见)。其中程序违法是最容易突破的点。

第五步:涉及刑事风险时的应对

如果金额较大、被公安机关立案,就进入刑事程序。这一阶段的要点与行政程序不同。

第一,退回和赔偿要尽早。退赃退赔是量刑的重要情节,越早越好。

第二,区分「骗取」与「不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但如实申报的,是行政问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救助的,才可能构成诈骗。申报时如实说明、由审核机关判断错误的,不构成诈骗。

第三,注意数额的计算口径。诈骗数额通常按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多次骗取累计。已退回的部分是否从数额中扣除,各地把握不一,需要看具体案件的认定。

常见问题

多领的低保金被查出,要退多少?

通常按不符合条件的期间逐月累计,全额退回。比如领了二十八个月、每月七百二十元,退两万零一百六十元。如果有实物救助或者服务救助,折算成相应价值一并计算。少数地方在「部分不符合」的情形下按差额计算,比如家庭收入只是略微超标、本应享受较低档次,就只退差额部分。具体算法看本地规定和个案认定。

罚款怎么算,最多罚多少?

基数是「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倍数在二倍以下。多领一万九千元,罚款区间是零到三万八千元。实务中按情节裁量:主动退回、配合调查的,可能不罚或者少罚;拒不承认、伪造材料的,可能接近顶格。需要注意的是,条文用的是「可以责令退回……,处……罚款」,罚款是否必须,各地把握不完全一致。

会被判刑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有可能,但不是所有骗取救助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入罪,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和各省落地文件规定。本篇不列具体数字,因为标准会调整,且各地对骗取救助案件的入罪把握差异较大。一般来说,金额小、主动退回、初犯的,多按行政处理;金额大、伪造材料、有组织的,才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主动退回,能不能不罚款?

不一定免除,但通常从轻。第七十三条把退回和罚款写成两个动作,退回不替代罚款。但主动退回在裁量上有实际作用:一是体现悔改,二是减少非法占有期间,三是很多地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列为从轻情节。想争取不罚,除了退回,还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

已经停保了,还要退钱吗?

要。停保是停止今后的待遇,退回是针对过去已经领取的部分,两者不互相替代。停保、退回、罚款三项可以同时作出。收到停保通知后,不要以为事情结束了,要看清通知里有没有同时载明退回和罚款的内容。

子女的收入没报,算不算骗?

要看是否被明确问到、是否签字确认。申请和核查时通常有「家庭收入情况」栏目,其中包含赡养费。如果在表格里填了「无」并签字,事后查出子女有稳定转账,被认定为隐瞒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开放式询问、没有明确问到赡养费,且本人确实不理解折算规则,可以主张是认识偏差而非故意隐瞒。两种情形都可能要退回,但罚款和刑责的把握不同。

别人举报我,会怎么处理?

举报会启动核查。核查的方式主要是核对机制比对(银行、房产、车辆、市场主体登记等)加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查结论如果与申报不符,就进入处理程序:先书面告知,再作决定。第六十条要求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举报投诉,第六十八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举报并不必然导致处罚,关键还是核查结果。

对退回决定不服,怎么办?

两条路: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争的点有三类:事实认定(是不是真的隐瞒、多领金额算得对不对)、法律适用(该不该按第七十三条处理、罚款倍数是否适当)、程序合法性(有没有书面决定、有没有听取意见)。其中程序违法最容易突破——没有书面理由、没有听取意见的停保决定,程序上站不住。

经办人员违规,怎么举报?

三个渠道:一是向本级民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二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是拨打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第六十条)。举报时要具体:哪个环节、哪个人、什么时间、什么行为,最好附上书面材料或者录音。第七十条列的七种情形可以作为举报的依据条款,第七十三条则是针对申请人一侧的条款,两者不要混用。

会不会影响子女考公、参军?

法律没有规定骗取社会救助会牵连子女的政审。但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只是行政处理(退回、罚款、停保),属于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不产生犯罪记录,一般不影响子女;如果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刑,就会留下犯罪记录,子女报考特定岗位(公安、国安、军校等)的政审可能受影响。另外,骗取救助如果同时构成治安违法,治安处罚记录按现行规定应当封存,不向社会提供。

注意避坑

第一,本篇讨论的是骗取社会救助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涉及低保资格认定本身、退回金额的具体计算、罚款裁量基准、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这些内容分别属于其他词条和个案判断。

第二,「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罚款的裁量幅度、退回的计算口径,全部由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确定,且会调整。本篇有意不列具体数字,任何全国统一的数字表述都可能与现行规定或者本地实践不符。涉及具体案件,应当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省级落地文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故意」与「疏忽」的界限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同样是漏报一项收入,签过字的核查表、被明确询问后仍答「无」,与开放式申报中的遗漏,认定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本篇给出的是判断思路,不是结论。另外,2026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行为,适用的是此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各地规定,评价时要注意时间界限。

另外说明: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只收录了法规库内现行有效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通过,自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自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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