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培训服务合同是培训机构与学员、家长之间就提供培训服务达成合意的服务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重调整。它有三个特点:条款由机构单方拟定,属于格式条款,要过提示说明与内容公平两道闸;标的是持续提供劳务,履行过程长,中途退出的情形多;标的额往往一次性预付,钱先付、服务后给。所以「签字即生效、概不退费」这类条款,能不能站住,看的不是有没有签字,而是条款本身是否公平、机构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家长签培训合同时,通常只看总价和课时,很少看退费条款;等到要退费,才发现合同背面写着「一经开课概不退费」「扣除百分之三十手续费」。这一篇讲三件事:哪些条款本身就是废的、退费时钱怎么算、解除合同的通知怎么写。这三件事决定了退费能不能谈成,而不是「机构态度好不好」。
构成要件
一、培训合同是服务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定性决定适用哪套规则。培训服务合同:机构提供教学劳务,学员支付费用,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服务类合同,同时学员是消费者,还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这个定性带来三个后果:其一,退费计算按「已提供服务的比例」折算,不是按「商品是否完好」判断;其二,机构使用格式条款的,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约束;其三,欺诈情形下可以主张三倍赔偿。需要注意区分的两类合同:教师与机构签的是劳动合同,争议要先仲裁;学员与机构签的是服务合同,争议直接起诉。同一家机构关门,两类人要分别主张,不能合并立案。
二、格式条款要过两道闸:提示说明、内容公平。培训合同几乎全是机构预先印制的格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提供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是第一道闸,后果是「条款不进合同」。第二道闸是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给了更直接的表述: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第二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两道闸的分工是:没提示的,条款不成为内容;提示了但内容不公平的,条款无效。所以机构把「概不退费」加粗放大、还让家长签字确认,仍然可能因为内容不公平而无效。
三、四种常见条款,效力各不相同。第一种,「一经开课概不退费」:排除了学员在机构违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时的解除权与返还请求权,属于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一般认定无效。第二种,「退费扣除百分之三十手续费」:要看这笔费用对应的是什么,如果只是行政成本、没有实际损失,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如果对应已发生的教材、场地、师资成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认可。第三种,「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课时到期作废,实质是免除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义务,同时排除学员已付费购买的服务,效力存疑,但因学员自身原因长期不上课的,机构可以主张相应成本。第四种,「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权利条款,无效。判断这四种条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看它是不是把「机构的责任」减到零,把「学员的权利」限到零。
四、违约金不是约定了就有效,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调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允许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款给了调整机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实务中判断「过分高于」的参照是实际损失,培训机构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已发生的教学成本与合理的招生成本,把「剩余学费的百分之三十」当作违约金,往往与实际损失不成比例。主张调减的操作要点:由主张方(通常是学员)提出请求,法院不会主动调减;要提交机构实际损失的线索,比如同班其他学员的退费处理、机构的成本结构;调解阶段提出调减,往往比判决更快。另外要注意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只能择一适用。
五、解除合同有三条路,法定解除不需要机构同意。第一条,协商解除:双方签解除协议,写明退还金额与支付时间,这是最快也最稳的方式,前提是把金额算清、把时间写死。第二条,约定解除:合同里写了「机构变更授课地点、更换主讲教师达几次,学员可以解除」的,按约定行使。第三条,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机构停业、被责令停止办学、擅自更换核心师资导致教学目的落空,都属于这一项。法定解除的关键动作是「通知」:依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以通知要能证明到达,用快递寄送并保留签收记录,或者用可留痕的即时通讯方式发送并截图。只口头说「我不上了」,不构成有效解除。
六、解除之后的结算:未履行的终止,已履行的按比例返还。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落到培训合同上就是三步:其一,算总价与总课时,得出单价;其二,算已实际消费的课时,乘以单价,得出已履行部分;其三,总价减去已履行部分,即为应返还金额。三个常见争议点:赠送课时要不要计入总课时——计入会拉低单价、对学员有利,机构通常主张不计入并按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这种算法可以争;教材费、报名费能不能扣——已实际交付的教材可以扣成本,报名费属于机构自身成本,一般不应由学员承担;机构主张的「占位费」——没有实际损失支撑的,难以获得支持。
七、收费本身也有规矩,违规收费可以作为抗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款要求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对学员来说,这一条的实际用法是:机构未公示收费标准、公示价与实际收取不一致、或者一次性收取超跨度费用的,可以在退费争议中作为「机构自身存在违规」的抗辩材料,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但要注意:收费违规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它的作用是削弱机构主张违约金与手续费的正当性,而不是让学员全身而退。监管层面的具体要求,见校外培训监管词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八个条文分三组。条款效力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消保法第二十六条):三条一起构成格式条款的完整审查——先看有没有提示说明,再看内容是否公平,最后看是不是属于消保法禁止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解除与结算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解除的条件、解除后的返还、违约金的调整,退费争议的三根支柱。收费与赔偿组(消保法第五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前者管欺诈的三倍赔偿,后者管收费本身是否合规。
一处必须点明的分层。培训合同的示范文本、退费的具体计算口径、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比例,主要规定在教育部的示范文本与各省的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中,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只引述法律层面的规则,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引用时应当写明文件全称与发布机关,不能写成「法律规定」——法律层面没有「退费按百分之几计算」这样的条文,它属于合同解释与损失认定的问题。各省对培训退费的处理口径不同,起诉前须查当地现行规定与法院的裁判倾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组:培训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不同,救济路径也完全不同。培训服务合同:家长或者学员与机构之间,属于消费性质的合同,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案由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教师与机构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服再起诉,请求内容是工资、经济补偿、社保,不是退费。两者不能混在一案里:机构关停时,家长要退费、老师要工资,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不会合并审理。这一点在机构跑路时特别重要,很多家长和老师一起维权,结果发现程序完全对不上。
第二组:培训服务合同与预付卡消费。结构相似,规则有差别。预付卡:先储值、后按次消费,卡内余额属于预付款,监管主要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规定。培训服务合同:按课程包付费,标的是持续的教学服务,受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校外培训监管政策的双重约束。差别在两处:其一,培训合同有「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跨度费用」的监管要求,预付卡没有对应的教育监管;其二,培训合同解除时按「已提供服务比例」折算,预付卡退卡通常按章程或者协议处理。所以培训机构发「储值卡」「年卡」的,要看清是课程包还是储值,两者的退费算法不一样。
第三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按约定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确定,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调减,功能是补偿加适度惩罚。定金: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功能是担保,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不得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同一份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实务中培训机构常写「定金不退」。如果这笔钱名为定金、实为预付款,仍应按未消费部分返还;判断标准是看它有没有约定「双倍返还」——没有双倍返还约定的,通常只是预付款,不是定金。
第四组:解除与撤销。前者针对履行障碍,后者针对意思表示瑕疵。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违约、不可抗力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后果是返还与赔偿,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撤销: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使已经成立的合同自始无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有除斥期间限制(欺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两者的实际差别:解除可以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机构虚构师资、伪造资质招生,既可以主张欺诈撤销,也可以主张根本违约解除,选择哪一种要看证据结构与时效。招生宣传虚假的责任认定,见招生简章虚假承诺。
第五组:培训合同与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看机构承担的是「教」还是「办」。培训合同:机构自己提供教学服务,对教学效果承担过程性义务,不承诺结果。委托合同:受托人按指示处理事务,比如代办报名、代办公证。中介合同: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比如留学中介,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的混淆点:留学中介打包「语言培训 + 申请服务」的,一份合同里混着三种法律关系,退费时要按各部分拆分计算——语言培训按已上课时折算,申请服务按已完成阶段折算,不能笼统按一个比例扣。
实操指引
第一步,签约前只看五处,五分钟能避开大部分坑。第一处,退费条款:找「退费」「解除」「违约金」三个词,看有没有约定计算方式,只写「概不退费」的,直接谈修改或者换机构。第二处,课时与单价:总课时、单课时长、总价三者能不能对上,赠送课时有没有写清是否计入退费折算。第三处,师资条款:有没有写明主讲教师姓名、更换教师的条件与学员的解除权,只写「名师授课」等于没写。第四处,授课地点与形式:线下转线上、更换校区是否属于变更合同,有没有约定学员可以解除。第五处,收款主体:收款账户名称与合同甲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有第三方代收,将来追款会多一个主体。合同范本可以参考家教服务合同范本。
第二步,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一句话就够。招生老师说的「保过」「不过全退」「随时可退」,只要没写进合同,事后基本无法证明。做法很简单:在合同空白处或者补充条款栏手写一句「按招生简章第 X 条承诺,未达 XX 目标全额退费」,由双方签字盖章;或者在微信里让对方以机构名义确认,并保存原始聊天记录。更好的做法是把招生简章、宣传单页作为合同附件,注明「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这三招的成本是几分钟,收益是将来举证时不用靠「当时他说过」。如果机构拒绝把承诺写进合同,这本身就是最强的风险信号。
第三步,退费时先算清三笔数,再开口谈。第一笔,已消费金额:已上课时乘以单价,单价按合同总价除以总课时计算,赠课计入总课时对学员更有利。第二笔,机构主张的扣款:逐项问清是什么成本、有没有凭证,教材费看有没有实际交付,报名费、占位费通常没有对价。第三笔,应退金额:总价减去已消费金额,再减去有凭证的实际成本。三笔数写在纸上,谈判时逐项对,比反复说「我觉得不合理」有效得多。如果机构拿出「扣除百分之三十」的条款,当场引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指出这是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主要权利,并要求其说明这百分之三十对应什么实际损失。
第四步,解除通知按这个结构写,一页纸。四段:第一段写明合同信息(签订日期、课程名称、总价、课时);第二段写明解除事由(机构停业、更换教师、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对应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几项);第三段写明解除的意思表示(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第四段写明请求(限期内返还应退金额 XX 元,逾期将依法追究)。送达方式两种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至合同地址与注册地址,保留面单与签收记录;同时用微信发送 PDF 版本并截图。不要只发微信语音、不要只打电话——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到达」需要证据。
第五步,起诉时请求这么写,一次写全。三项请求,按顺序列:其一,确认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于某日解除;其二,判令被告返还培训费 XX 元;其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要主张欺诈赔偿,加一项:判令被告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 XX 元。注意两点:其一,返还金额要写具体数字,并附计算过程,不要写「退还剩余费用」;其二,主张三倍赔偿的,要单独列一项请求,并在事实部分写清欺诈的具体行为。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可以先走12315投诉,流程见消费投诉12315怎么走。
第六步,证据按四组准备,庭上够用。第一组,合同关系:合同原件、附件、招生简章、报名表。第二组,付款事实: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分期合同与还款记录。第三组,履行情况:课表、签到记录、约课截图、上课视频、教师变更通知。第四组,交涉过程:退费申请、解除通知与快递面单、微信聊天记录、机构的答复。四组里第三组最容易被忽略,却直接决定「已消费多少课时」这个核心数字。完整的取证清单见培训退费要收集哪些证据。
常见问题
「一经开课概不退费」的条款有效吗?
一般无效,但不能一概而论。 「一经开课概不退费」排除了学员在机构违约时的解除权与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通常认定无效。但如果条款限定的是「学员无理由反悔」的情形,且同时给了合理的冷静期或者扣除实际成本的处理方式,效力可能被认可。判断的关键有两点:其一,条款是否把机构自身违约的情形也一并排除——排除了,基本无效;其二,机构有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并说明——没有提示的,依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学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实务中法院更常见的处理不是认定整个条款无效,而是认定其中的「全不退」部分无效,改为按未消费部分返还并扣除合理成本。
赠送的课时,退费时怎么算?
赠送课时一般不计入已付金额,但会影响单价折算,这一点可以争。 机构的常见算法是:赠送课时不计入总课时,已上课时按「原价」而非「折后价」扣除,结果是学员上得越多、扣得越贵,甚至出现「上完赠课还要倒补钱」。这种算法的实质是把赠课的对价转嫁到已消费课时上,属于变相加重学员责任。可以主张的算法有两种:其一,赠课计入总课时,按「总价除以总课时(含赠课)」得出单价,对学员最有利;其二,赠课不计入,但已消费课时仍按合同折后单价计算,这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两种算法都可以提,由法院根据合同表述与履行情况裁量。关键是把两种算法的结果都算出来,在起诉状里列明,而不是只说「机构算多了」。
课时到期没用完,能不能要求延期或者退钱?
「过期作废」条款效力存疑,机构仍应返还剩余部分或者延长履行。 课时到期作废,实质是免除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义务,同时让学员已支付的费用落空,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但要注意区分两种原因:因机构原因(停课、约不上课、教师长期缺位)导致课时未用完的,「作废」条款基本不能对抗学员;因学员自身原因长期不去的,机构可以主张已为其保留名额、占用资源的合理成本,但不能全额没收。处理建议:先书面要求延期或者转为其他课程,机构拒绝的,再主张按未消费部分返还。如果合同把有效期写在显著位置并单独签字确认,机构的抗辩会强一些,但仍需证明实际损失。
机构换了老师或者搬了地址,能不能退费?
可以主张解除,但要看变更的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 换教师:合同写明主讲教师姓名的,擅自更换属于违约;只写「名师团队」的,更换单个教师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如果连续更换、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可以主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换地址:搬迁导致学员通勤成本显著增加(比如跨区、单程超过一小时),可以主张解除;同一商圈内小范围搬迁,通常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学员可以要求相应补偿。转线上:合同约定线下授课,机构单方改为线上,属于变更履行方式,学员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并要求返还剩余费用。三种情形都要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解除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张。
退费要扣百分之三十违约金,合理吗?
百分之三十是否合理,看它对应什么损失,不看它写没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百分之三十这个比例本身不是禁区,关键在机构能不能说明这百分之三十对应哪些实际支出:已经发生的教师课时费、场地租金、教材成本,属于可认可的实际损失;招生提成、品牌管理费、预期利润,一般不予支持。实务中的判断参考:课程尚未开始就退费的,扣款比例通常被压得很低;课程进行过半的,按已消费比例折算后,再扣少量合理费用。主张调减时要主动提出请求并提交线索,法院不会主动调整。调解阶段提出「按已上课时折算、不另扣违约金」,往往是最容易达成的方案。退费的整体思路见培训班不退费怎么办,其他常见问题见教育与培训纠纷。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
★缺口提示(本条最关键的一处):培训合同的示范文本、退费的具体计算口径、冷静期制度、预收费资金监管比例,主要规定在教育部的示范文本与各省的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中,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只引述法律层面的规则,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引用时应当写明文件全称与发布机关,不能写成「法律规定」——法律层面没有「退费按百分之几计算」这样的条文,它属于合同解释与损失认定的问题,个案裁量空间很大。各省口径不同,起诉前须查当地现行规定与法院的裁判倾向。
★口径提示:「冷静期」目前在培训领域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制度,部分省市在预付费领域规定了七日或者十五日的无理由退款期,属于地方规定,本条不将其作为通用规则。另需注意:违约金调整需要当事人主动请求,法院不主动调减;主张三倍赔偿的,必须证明「欺诈」而非「效果未达预期」,两者的举证难度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