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当事人虚构借贷关系或者虚增债务数额,借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裁判文书的行为。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借贷纠纷里说谎很常见,但说谎不等于虚假诉讼。要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下面几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一、借贷关系本身虚假,或者数额被虚增。 两种形态最常见:完全虚构——根本没有出借这回事,只有一张借条;部分虚增——真实借了十万,起诉时写成三十万,或者把高息、砍头息滚进本金,把利息写成新借条。识别时看资金:有没有对应的转账凭证、大额现金交付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款项是否在放款后短期内回流到出借人或其关联账户。资金闭环回流是虚假诉讼最典型的痕迹。

二、主观上是故意,且往往有对价安排。 可以是双方串通:债务人与亲友合谋,用一份假官司把财产判出去,用来对抗真实债权人的执行、在离婚析产时多分财产、在企业破产前分走一块;也可以是一方单独伪造:伪造签名、拼接借条、找他人冒充出借人、伪造银行流水。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实质对抗——被告对原告诉请一概承认,调解异常顺利,这是法官最警惕的信号。

三、已经提起诉讼、进入民事程序。 这是它与普通撒谎的分界。在协商阶段夸大金额、在催收时虚张声势,都还不构成虚假诉讼;一旦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参与分配或者申请执行,就进入了司法程序,性质随之变化。

四、目的是骗取裁判或者对抗他人债权。 常见四类场景:对抗强制执行、离婚析产时虚构共同债务、破产程序中虚构债权参与分配、用调解书把虚假债务固定下来再去查封财产。目的本身不需要写进合同,从起诉时点、当事人关系、财产状况可以推出来。

五、法院查明后的处理是刚性的,不因原告撤诉而消解。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九条给了三步: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对该单位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

民事效力上,虚构的借贷合同本身无效。 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如果是双方合谋损害第三人,还构成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出借人请求还款没有依据,已经交付的款项按无效后果返还,已付利息冲抵本金或另行处理。所以虚假诉讼败诉不是「证据不足」那么简单,它同时否定了基础法律关系。

一个必须分清的点:举证不足与虚假诉讼是两码事。 出借人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又不能说明现金来源的,法院会以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普通的败诉,不产生罚款、拘留。只有查明借贷事实是编造的、当事人故意为之,才有第十九条的后果。实务中大量案件停在「举证不足」这一步,因为认定虚假需要资金流向、当事人关系、行为异常等一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贷关系不成立借贷式诈骗
核心特征故意编造事实并滥用诉讼程序事实真伪不明,出借人举证不能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主观状态故意,常为双方串通不一定有恶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后果不准撤诉、判决驳回,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移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发生处罚刑事追诉,责令退赔
受害方司法秩序与真实债权人出借人自己出借人的财产

最容易混的是前两者。同样是被判决驳回,一个是因为证据不够,一个是因为事实是编的。区分标准不在结果,而在有没有「编造」这个动作: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证明问题,法院只是在证据天平上作出判断;虚假诉讼属于行为问题,法院要额外审查当事人有没有制造证据、串通、资金回流,一旦查明还要移送处理。

另一处边界在刑民之间。虚假诉讼针对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方向是当事人骗法院;借贷式诈骗是借款人编造用途、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借款,方向是借款人骗出借人。同一笔借贷可能两头都占:先骗到钱,再伪造证据起诉,此时民事上驳回并处罚,刑事上可能同时涉及诈骗与虚假诉讼,由司法机关分别评价。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我只是证据不足,会不会被当成虚假诉讼? 答:不会。举证不能的后果是驳回诉讼请求,不产生罚款、拘留。认定虚假诉讼需要证明事实系编造,通常靠资金回流、当事人关系、批量诉讼、异常调解等间接证据组合,门槛明显高于普通败诉。

问:对方拿着伪造我签名的借条起诉,我怎么抗辩? 答:三件事同时做:一是申请笔迹鉴定,否认签名真实性;二是要求对方说明资金来源与交付过程,现金交付的追问取现记录;三是调取自己的银行流水,证明没有对应收款。如果发现款项在放款后回流到对方账户,及时把线索提交法院。

问:原告中途撤诉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不是。第十九条明确,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法院仍应判决驳回。即便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也可以另行处理,罚款、拘留乃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因撤诉而消灭。

问:我被一份虚假诉讼的判决坑了,怎么救济? 答:看你处于什么地位。案外人因该判决受损的,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进入执行阶段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监督。三条路径的期限与条件不同,需要先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种身份再选。

问:虚假诉讼会坐牢吗? 答:可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第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是否立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虚假诉讼的认定依赖资金流向、当事人关系等整体证据,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卷宗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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