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教师权利与义务是教师法为教师设定的双向规范——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研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并评定其品行与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与带薪寒暑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培训六项;义务包括守法守德为人师表、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思想品德与法治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并尊重其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六项;权利是履职保障,义务是行为边界,两者互为条件。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教师的法律位置常被两边误读:一边说「老师就该奉献」,一边说「老师也是劳动者」。这两种说法都只说了一半——教师法第七条给了六项权利,第八条给了六项义务,两条并排放在同一部法律的开头,意思是:权利与义务不是「先有哪一边」,而是同一份职业的两个面。实务中,教师维权失败的案子,往往不是因为「没有权利」,而是因为「说不出这项权利对应谁、该找谁要」。

构成要件

一、六项权利,每一项都对应一个「义务主体」。 只说「我有教学权」没有用,要说清「谁不能妨碍我」。教学权(第七条第一项)对应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挤占课时。科研与学术交流权(第二项)对应不得以升学率为由禁止教研、禁止发表。指导评价权(第三项)对应学校不得不当干预教师的评分与品行评定。报酬权(第四项)对应财政与学校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带薪寒暑假。参与管理权(第五项)对应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渠道。进修培训权(第六项)对应学校应当保障继续教育学时与经费。把这六条逐一对应到「谁」,维权才有着力点——否则申诉材料写「学校侵犯我的教学权」,受理机关无从判断。

二、六项义务里,有三条最容易被追责。 其一,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第八条第四项):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歧视,都落在这一项上,后果从行政处分一直到刑事责任,具体认定见体罚与变相体罚词条。其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项):这一项是「必须管」的义务——发现学生被侵害不制止、不报告,本身就是失职,也是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三,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二项):无故缺课、擅自减少课时、消极教学造成损失的,构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处分事由。三条里,第一条与第三条最常见,第二条最容易被忽略,却是责任最重的一条。

三、权利与义务是镜像的:同一件事,两侧看完全不同。 指导评价权(可以评分、可以评语)与不得体罚(不能动手、不能羞辱)是同一项职权的两面——能评价不等于能用痛苦来评价。批评教育与侮辱人格的分界在于是否贬损人格尊严,不在音量大小。管理学生与侵犯隐私的分界在于有没有超出教育必要:没收手机可以,翻看聊天记录不行;检查是否携带违禁品可以,搜身不行。这三组边界,是教师执业风险最集中的地方,也是学校在处理投诉时最需要说清的地方。惩戒的层级与程序另见专条。

四、报酬权有两层:工资水平与带薪假期。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七条第(四)项明确「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两条合起来说明两件事:其一,寒暑假带薪是法定权利,不是「学校恩赐」,以「假期没上班」为由扣发工资没有依据;其二,绩效工资属于工资构成,克扣要有依据、有考核办法、有告知——「没经考核直接扣」「考核标准从未公示」是绩效考核争议中最常见的两处瑕疵。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十五条是「水平性」条款,落地依赖财政保障与督导,不能直接作为个案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个案维权仍要走工资支付与聘用合同路径。

五、教师权利被侵害,有三条救济通道。 第一条,教师申诉: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这条通道有明确的法定期限。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涉及工资、聘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的,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单位聘用制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于人事争议,劳动合同制教师(如民办学校、代课教师)属于劳动争议,两类程序的时效与管辖略有差异。第三条,治安与刑事: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被家长殴打、被学生围堵,这一条是可以直接援引的。

六、义务不履行,后果是一条阶梯,不是一步到底。 第一级,批评教育:多数轻微违规停在这一级。第二级,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列举三种情形——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注意「经教育不改」这四个字:它是体罚类处分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学校必须举证「已经教育过、仍然不改」。第三级,丧失教师资格:依《教师资格条例》(行政法规),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情形,可以撤销资格。第四级,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八个条文分三组。权利义务本体(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六项权利与六项义务并排规定,是教师法律地位的完整表述。保障与救济(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工资水平、人身保护、申诉期限,三条都是可操作的。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三种情形、两种后果,是处分与解聘的法定依据。这八条合起来回答三个问题:教师能做什么、学校不能做什么、做错了怎么处理。

两处提醒。 一处提醒: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处分事由是列举式的三种,学校不能凭「不服从安排」「不参加活动」扩张到处分——但可以在聘约与岗位职责中约定考核后果,这是另一条路径,不能与处分混用。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组:教师权利与教师职权。 一个是「可以」,一个是「必须」。 权利可以放弃:教师可以不做科研、可以不参加某个学术团体,不产生法律责任。职权不能放弃:教学、评价、管理学生属于岗位职责,该管不管就是失职,甚至可能落入第八条第五项「制止有害行为」的不作为。这个区分很重要:教师主张「我有权拒绝非教学任务」,援引的是权利;学校主张「你必须完成教学」,援引的是职权与聘约。两者冲突时,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合同依据、有没有制度公示、是否属于岗位职责的合理范围」,不是简单地说「老师有权拒绝」或者「学校有权安排」。

第二组:教师申诉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个快、一个实。 教师申诉依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有明确的三十日处理期限,优点是快、不收费,缺点是处理方式有限(多为责令改正、建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的是工资、经济补偿、聘用合同解除等财产性与身份性争议,可以裁决具体金额,但周期长、需要举证,时效为一年。选择方法:要「让学校改」走申诉,要「拿回钱」走仲裁;两件都要的两条线并行——申诉的书面答复可直接作为仲裁证据。

第三组: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义务。 一个是行业规范,一个是国家强制。 职业道德(师德规范、十项准则、行为处理办法)由教育部门与学校执行,违反的后果是批评教育、通报、处分、取消评优,不产生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法律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违反的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两者的关系是「包含」而不是「并列」:严重的师德失范往往同时违反法律义务(如性侵、体罚致伤),但轻微的师德问题只停留在行业处理层面。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把「师德问题」当成「法律问题」去报案,或者把「违法行为」当成「师德问题」要求学校内部处理。

第四组:教师权利与学校管理权。 两者都有法律依据,冲突时看「边界」。 学校管理权来自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自主管理权与聘任权,教师权利来自教师法第七条。冲突最常见的三个场景:调课与课时安排(学校有安排权,但不得实质剥夺教学权)、非教学任务摊派(招生、迎检、值班、创城,属于岗位职责还是额外负担,要看聘约与制度)、绩效考核与评优(学校有考核权,但标准要事先公示、结果要可复核)。判断的三条标准:有没有制度依据、有没有事先告知、有没有救济渠道。三条都缺,管理行为就容易被认定不当。

第五组:教师义务与学生义务、家长义务。 三方义务不能互相替代。 教师义务指向教育教学与学生保护,学生义务指向遵守管理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家长义务指向送学、配合管理、承担监护责任。混用的典型说法是:「家长不管,老师也没办法」——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不减轻教师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可以成为学校在教育惩戒中从轻考虑的情节;「学生自己不学,怪不了老师」——学生不学不免除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义务,但教师已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学业结果责任。分清三方义务,才能说清「这件事该谁负责」。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清是「权利被侵害」还是「义务被追究」。 权利被侵害的典型信号:工资被扣、课时被占、评优被无故取消、进修申请被拒、被调离岗位。义务被追究的典型信号:收到处分决定、被约谈并记录、被要求写检查、考核不合格。两条路的打法完全不同:前者是「我要什么」,材料围绕「请求」写;后者是「我为什么不成立」,材料围绕「事实与程序」写。先分清,再动笔——把「维权」写成「申辩」,或者把「申辩」写成「维权」,是最常见的浪费机会。

第二步,固定四类证据,教师手里的证据比想象的多。 聘约与制度:聘用合同、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考勤与课时安排表——这四样决定了「学校有没有依据」。工资与待遇:工资条、银行流水、绩效发放明细、寒暑假工资记录。过程记录:调课通知、微信工作群消息、会议记录、被约谈的时间与在场人员。处理文书:处分决定书、考核结论、通报文件,以及送达记录。一条经验:教师维权最缺的往往不是「事实」,而是「书面」——所有口头通知,事后都用一条微信确认一遍:「今天某主任通知我某事项,我理解为……,如有出入请回复」。

第三步,先走校内渠道,把「已提出」变成书面。 渠道:向学校人事、教务或者工会书面提出,要求书面答复。写法三句:发生了什么、依据是教师法第几条、请求什么。为什么先走校内:成本最低、不影响关系、可以同步要求「暂缓执行」;更重要的是,它能固定「学校何时知情、如何答复」——这两点在后续申诉与仲裁中都要用到。如果学校拒收:改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内件品名写「关于某某事项的书面申请」,保留投递记录。

第四步,教师申诉:三十日是法定期限,这是教师独有的优势。 递交对象: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人事或者信访科室);认为政府部门侵权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材料四块:事实(时间、事项、涉及金额或者权益)、依据(教师法第七条哪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请求(写成动作:补发某月工资若干元、恢复课时安排、撤销某号处分决定)、证据清单。关键提醒:三十日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期限,不是你的申请期限——但申请本身要及时,拖久了事实难以查清。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服的,可以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步,要钱走仲裁:分清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多属人事争议,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先协商、再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民办学校教师、代课教师、合同制教师与学校之间多属劳动争议,走劳动仲裁,时效一年。请求写清三项:拖欠的工资与绩效、经济补偿(如解除合同)、补缴社保。材料:仲裁申请书、聘约或者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与课时记录、解除通知,申请书样式见劳动仲裁申请书,程序衔接见劳动争议仲裁转诉讼衔接全流程,时效是否已过可用劳动仲裁时效判定器自查,证据清单见劳动仲裁要收集哪些证据。没签合同的代课教师,先解决「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前提,路径见代课教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专文。

第六步,学校一侧的合规清单:三件事做到,处分才站得住。 其一,依据要存在并公示:处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事先制定、向教师公示或者告知,事后补的制度不能用来处理之前的行为。其二,事实要有证据、要给申辩机会:告知拟处理的事实与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并记录——这两步缺失,处分基本会被撤销。其三,决定要书面、要送达、要告知救济途径:决定书载明事实、理由、依据、申诉途径与期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只列了三种处分事由,学校不要用「不服从安排」直接套用;确有必要约束的,应当在聘约与岗位职责中约定考核后果,并保证程序透明。因体罚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争议处理,见教师体罚被开除:学校的用工处理合法吗。

常见问题

问一:学校安排招生、迎检、值班、创城这些非教学任务,教师能拒绝吗?

答:要看有没有制度依据、是否属于岗位职责的合理范围。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保障的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是「只做教学」;学校依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有自主管理权,可以安排与办学相关的工作。三问:聘约或者岗位职责里有没有写;这类任务是否长期、是否挤占教学时间;有没有相应的工时安排或者补偿。三条都合理,拒绝空间很小;长期大量挤占教学时间、导致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并援引第七条第一项。注意一个反效果:直接拒绝并且不做,可能落入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正确做法是「先提异议、保留记录、同时完成」。

问二:绩效工资被扣,能要回来吗?

答:能,前提是学校说不出「依据、标准、程序」三样。 绩效工资属于工资构成,扣减要有考核办法、有考核过程、有结果告知。三种常见瑕疵:考核办法从未公示或者未经过教代会;考核结果没有告知本人、没有申辩机会;扣减幅度与考核结果明显不匹配。做法:先书面要求学校出具扣减依据与计算明细(这一步最关键,很多学校拿不出来),再走教师申诉;要钱的直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仲裁。注意时效:劳动仲裁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按月扣发的,通常按月分别计算;工资拖欠与辞退补偿的更多问题见工资拖欠与辞退补偿。寒暑假工资被扣的,直接援引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的带薪休假规定,这一条的抗辩空间最小。

问三:教师被家长辱骂、殴打,有什么办法?

答:三条线可以同时走,而且都应当留证。 第一,报警:殴打他人属治安违法,造成轻微伤以上可以要求治安处罚;辱骂情节严重、公然侮辱的,也可以报警。第二,援引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把「教师」明确写进了保护对象,报案和起诉时可以直接引。第三,向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求学校出面处理、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依师德与家校纠纷处理机制介入,并保留「学校是否及时处置」的记录。两点提醒:验伤要当天做,治安案件时效六个月;不要在家长群里对骂——情绪性发言会成为对方主张「互有过错」的材料。

问四:教师拒绝课后延时服务、拒绝周末监考,会被处分吗?

答:一般不会构成第三十七条的处分事由,但可能影响考核。 第三十七条只列了三种情形: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造成损失、体罚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不参加延时服务」不在其中。但要注意两点:其一,如果延时服务已经写入聘约、岗位职责或者学校依法制定的作息与工作安排,拒不参加可能被认定为「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其二,学校可以依据考核办法在绩效、评优上作相应处理,这不属于处分,但会影响收入。判断的关键是「有没有制度依据、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有没有事先告知」。如果学校以「不服从安排」直接处分,可以申诉,主张处分事由超出第三十七条的列举范围。

问五:师德失范和法律违法,是同一回事吗?

答:不是,但严重师德失范往往同时违法。 师德规范(十项准则、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属于行业规范,处理方式是批评教育、通报、取消评优、处分。法律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两者的交界在「严重程度」:有偿补课、收受礼品属于师德与纪律问题;体罚致伤、性侵、侮辱人格情节严重,则同时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实务提醒:不要用「师德问题」淡化违法行为,也不要用「报警」处理本可在校内解决的师德问题——前者错过救济时机,后者激化矛盾且难以立案。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正文援引的《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发布,行政法规)亦经核对,因该条例条文较多、与本条主题仅部分相关,未列入法条块。

★缺口提示: 师德规范与师德失范处理的具体规则(十项准则、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属于教育部规范性文件与部门规章,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只引述其内容,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引用时须写明文件全称与性质,不能与法律条文并列。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落实口径,各地以省级文件与督导指标确定,涉及具体金额需查当地当年文件。

★口径提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处分事由是列举式的三种,不是「兜底式」的——学校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参加集体活动」直接作出处分,属于超出法定事由;但学校可以通过聘约约定、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实现管理目的,这是两条不同的路径,不能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