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转诉讼衔接全流程:裁决不服、不履行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拿到裁决书,看清生效时间与告知事项
裁决书尾部通常写明:不服本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把签收日期记准——十五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不是从裁决作出之日起算。
判断你的裁决是不是“一裁终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与否,劳动者和单位的救济通道完全不同。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十五日内起诉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哪怕金额不大,只要你觉得裁决不公,这十五天都可以起诉。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起诉,只能三十日内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四十九条)。也就是说,小额、劳动标准类案件,公司不能到法院翻案,只能走撤销程序。
非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十五日内起诉
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条)。
仲裁逾期没出裁决:直接向法院起诉
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仲裁拖着不裁,别干等,四十五日加十五日一过就可以起诉起诉时的衔接要点
诉讼请求原则上与仲裁请求对应,临时新增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把仲裁阶段提交过的证据再整理一遍,补充新证据;起诉时附上裁决书及签收证明,证明起诉在十五日内。
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衔接适用)。
生效后尽快申请执行,注意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 | 原件,附签收日期的证明(送达回证、快递记录等) |
| 民事起诉状 | 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对应,写明事实理由 |
| 仲裁阶段材料 | 仲裁申请书、开庭笔录节选、已提交的证据清单 |
| 劳动关系与欠薪证据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聊天记录等 |
| 身份证明与授权手续 | 起诉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的委托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仲裁审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
|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起诉 |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
|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
| 非终局裁决起诉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