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建筑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担责。

构成要件

一、致害物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指房屋等人工建造的供人居住、使用的场所;「构筑物」指桥梁、隧道、烟囱、水塔、围墙等;「其他设施」包括广告牌、空调外机、电梯、脚手架、外立面装饰构件;「搁置物、悬挂物」如阳台花盆、晾衣杆、吊灯、招牌、空调支架。外墙面砖、抹灰层、玻璃幕墙的脱落,实务中按「建筑物脱落」处理,这是城市里最高发的类型。

二、行为状态:发生「脱落」或者「坠落」。脱落是从主体上剥离(墙砖掉落、抹灰层剥落);坠落是从高处掉下(花盆坠落、广告牌砸落、空调外机掉落)。两者都不要求有人为的「抛掷」动作——一旦查明是人为抛掷,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则完全不同。

三、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三者择一或者并列。所有人是产权人(业主、开发商、建设单位);管理人是实际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单位、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是实际占有使用的人(承租人、借用人、承包人)。实务中三者经常重叠或者分离,原告应当把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按查明的事实确定。注意「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一定语,说明它们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按过错担责。

四、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被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表述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致害物属于该建筑物、发生了脱落坠落、造成了损害,不必证明管理人有错;被告要通过举证(定期检修、隐患整改、警示围挡、巡查记录)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条规则把举证难度整体压给了房产方,是这类案件原告胜诉率较高的根本原因。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建筑物倒塌责任的区别,条文不同、主体不同。倒塌、塌陷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由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区别有三:其一,倒塌是整体性破坏,脱落坠落是局部剥离坠落;其二,倒塌的第一责任人是建设与施工单位(连带),脱落坠落的第一责任人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三,倒塌的责任基础是质量缺陷,脱落坠落的责任基础是管理维护过错。

二、与抛掷物品责任的区别,最容易在实务中被混淆。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键差别:脱落坠落是「物自己掉的」,责任人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抛掷是「有人扔的」,先找具体侵权人,找不到才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补偿」不是「赔偿」,性质与数额都不同,这一点在判决主文里体现得很清楚。

三、与物业服务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两条可以并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条针对的是「抛掷物品」场景下的物业责任;而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针对的是「脱落坠落」场景下的所有人、管理人责任。实务中起诉物业时,两条常常一并主张:脱落坠落走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过错推定);抛掷物品走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安全保障义务)。同一条规则体系下的不同入口,选对了举证负担完全不同。

四、与产品责任的区别。如果脱落坠落是因为外墙面砖、幕墙构件本身质量缺陷,可以同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可以由所有人、管理人赔偿后向责任方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后段)。实务提示:保修期内的新建楼盘,重点查施工质量与保修责任;老旧小区,重点查日常维护记录。

实操指引

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这类案件证据决定成败。五项必做:① 现场照片与视频(致害物、坠落位置、楼层高度、破损痕迹);② 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是重要的公文书证);③ 就医记录与费用票据;④ 目击者联系方式;⑤ 物业的巡查与维修记录(可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特别注意:不要在物业陪同下「协商」时把现场清理掉,很多案件因现场灭失导致无法认定致害物来源。

第二步,确定被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一并列。产权人查不动产登记(可申请法院调查令);管理人查物业服务合同、代管协议;使用人查租赁合同、实际占用情况。如果致害物是外墙、公共部位,物业通常是管理人;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阳台花盆、空调外机),该业主是使用人或所有人。原告列被告时宁可多列,由法院按证据确定;漏列的后果是另案再诉。

第三步,被告方要拿「已尽管理义务」的证据说话。有效的抗辩证据包括:定期检查与维护记录(外墙检测报告、空调支架加固记录)、隐患整改台账(发现空鼓、裂缝后的处理记录)、警示与围挡措施(警戒线、告示牌照片)、巡查日志、维修资金使用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仅仅口头说「我们每年都检查」没有用;台账要有时间、地点、人员、处理结果,形成闭环。没有台账的物业,很难证明自己无过错。

第四步,注意「追偿权」的运用,别把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后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常见的追偿对象:施工单位(保修期内质量缺陷)、外墙面砖供应商、空调安装单位(支架安装不当)、装修公司(擅自改动外立面)。操作要点:赔偿时保留全部凭证,及时向责任方发函主张,注意追偿的诉讼时效(三年)。

第五步,涉刑或者涉重大事故的,走「先调查、后民事」的路径。如果造成重伤、死亡,公安机关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等立案;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起诉。实务提示:刑事程序的调查结论(事故调查报告、鉴定意见)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但民事赔偿标准仍按民事规则计算。

第六步,用「高空坠物治理」的行政管理手段补强证据。很多城市要求物业对外墙、广告牌、空调外机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留档;如果物业无法提供,可向住建部门投诉并申请调取监管记录。这条路径的价值在于:把「有没有尽义务」变成一个有行政记录可查的问题,比单纯在法庭上争论「应该多久检查一次」有效得多。

常见问题

小区外墙瓷砖掉下来砸了车,物业说「过了保修期不归我们管」,成立吗?

不成立。保修期届满只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不影响物业作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物业要以「已尽管理义务」举证:是否定期检查外墙、发现空鼓裂缝是否及时处理、是否设置警示与围挡。拿不出这些记录,通常会被认定有过错。 反过来,如果能证明已按规定检测、发现隐患后已启动维修资金程序但因业主表决未通过而延误,责任比例可能大幅降低。

找不到是谁扔的东西,整栋楼都要赔吗?

不是「整栋楼」,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个要点:① 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同条第三款),不是一上来就让大家分摊;② 范围是「可能加害」的使用人,通常限缩到坠落方向对应的单元、楼层;③ 性质是「补偿」不是「赔偿」,可以举证自己不可能实施(如当时不在家、窗户有防护网、房屋空置)。

外墙脱落是施工质量问题,能直接起诉开发商吗?

可以,也可以先起诉物业再追偿。两条路径:其一,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起诉所有人(业主)或者管理人(物业),由其赔偿后向建设单位追偿;其二,如果能够证明脱落系质量缺陷且仍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被告,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则主张连带责任(须注意该条针对「倒塌、塌陷」,脱落坠落是否类推适用存在争议)。 实务中更稳的做法:把物业、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开发商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按证据分配责任。

空调外机支架锈断砸伤人,是业主赔还是物业赔?

一般由业主(所有人/使用人)承担,物业可能承担补充或者按份责任。空调外机属于业主专有使用部分,业主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物业作为管理人,对公共部位与外观安全有巡查、提示、督促整改义务,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实务中的常见分担:业主主责,物业在未尽提示督促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如果能证明安装单位支架质量不合格,可向其追偿。

受害人自己站在楼下聊天被砸,会不会被认为有过失?

一般不会。在正常通行、正常停留的区域被坠落物砸伤,受害人没有过失;只有在其擅自进入明确警示的危险区域、强行穿越围挡时,才可能被认定有过失并减轻责任。举证责任在被告方,需要证明警示充分、围挡有效、受害人明知而进入。注意:仅仅「站在楼下」不构成过失,因为通行、停留是正常生活行为。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正,本词条 :::law 块内所引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已逐字核对。正文所引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仅作指引,未在 :::law 块内逐字引用。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以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保修期限的规定,和各地关于既有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检查的地方性规定。因此:① 外墙检查的周期与标准,各地规定不同,须按当地住建部门要求核对;②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如何限缩,属裁判裁量事项;③ 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与物业管理责任的边界,实务中常出现责任竞合,需按证据分配。

★口径提示:① 脱落坠落是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房产方;② 倒塌走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主体是建设与施工单位,别混;③ 抛掷物品先查具体侵权人,找不到才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④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与脱落坠落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是两条不同入口;⑤ 台账(检查、整改、警示)是被告方唯一有效的抗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