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出具的书面文书,载明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依《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它不是一张「劝和」的纸条,而是有法定内容、法定送达对象、法定监督主体的行政文书。
实践中最高频的疑问是:「报警了,警察来了问了几句,说这是家务事,让我别闹,然后就走了——这算处理了吗?」答案取决于有没有留下文书。如果只是口头劝解,什么也没留下,那么这次报警在日后的诉讼中几乎无法证明;如果拿到了告诫书,情况完全不同:依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一份薄薄的告诫书,往往就是整个案件从「各说各话」变成「有据可查」的转折点。
告诫书制度的价值,在于它填补了一个空档。打得很重,构成治安违法甚至犯罪,走处罚与刑事程序;打得很轻,或者只是推搡、辱骂、威胁,够不上处罚,过去就只剩「调解」这一条路,而调解不留记录、不产生约束、也无法作为证据。告诫书把这一类「够不上处罚但不能不管」的情形接住了:它由公安机关出具,写明事实,明确禁止再犯,并交由居委会、村委会与派出所查访监督。
本词条按「什么情况能拿到→上面写什么→有什么效力→怎么让警察开→对方违反怎么办」五层展开。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家暴的取证方法另有专门词条与专题页,此处只在衔接处点到。
构成要件
一、适用前提是「情节较轻」,即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第十六条,告诫书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这里的「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判断,通常指:没有造成明显伤情或者仅造成轻微伤以下后果;系偶发而非长期虐待;加害人认错态度尚可;双方仍有共同生活可能。反之,造成轻伤以上、多次殴打、持械、针对孕妇或者未成年人施暴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立案侦查,不能用告诫书代替。
二、出具主体是公安机关,通常是派出所。 告诫书由接警的公安机关出具,实践中多为派出所。它不是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文书——这些组织可以调解、可以出具调解记录,但没有告诫书的出具权。这一点必须分清:不少受害人拿到的所谓「告诫书」,其实是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者妇联的信访答复,法律效力完全不同。辨别方法很简单,看落款与印章是不是公安机关。
三、法定内容包括三项,缺一项就是不合格的告诫书。 依第十六条第二款,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三项中「事实陈述」最关键——它把「某年某月某日,加害人以何种方式对受害人实施了何种侵害」固定下来。拿到告诫书时务必逐字核对: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后果是否写清;如果只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等于没有写事实,应当当场要求补充。
四、告诫书不是调解书,不能以调解代替告诫。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偏差。有的派出所习惯「和稀泥」:把双方叫到一起,各打五十大板,签一份调解协议了事。问题在于,调解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加害人可以不认、可以反悔,也无法证明「谁实施了暴力」;而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文书,直接认定事实并禁止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如果民警提出「调解一下就算了」,受害人可以明确要求:「我要求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这句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五、出具后必须送交双方,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 依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个动作缺一不可:送交加害人,是让禁止令对其生效;送交受害人,是让受害人手里有凭证;通知居委会、村委会,是启动后续的查访监督。受害人应当确认自己拿到了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留存送达凭证。
六、查访监督是法定义务,不是「有空再说」。 依第十七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条把告诫书从「一次性文书」变成了「持续监督」的起点。实务中受害人可以主动到居委会、村委会登记,说明已收到告诫书,请求按第十七条查访;每一次查访的记录,都是日后证明「暴力持续存在」的材料。
七、告诫书是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 依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它把公安机关的前期处置与法院的后续裁判打通了。受害人不必在法庭上从零开始证明「他打过我」,只要提交告诫书,法院就可以据此认定——当然,对方可以举反证,但举证责任的天平已经倾斜。
八、告诫书与治安处罚是两条轨道,不能互相替代。 情节较轻的,出具告诫书;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孕妇施暴属于法定加重情形。
九、告诫书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有力的「敲门砖」。 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告诫书本身就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几乎可以直接满足这一标准。实务中的标准动作是:报警拿到告诫书,随即带着告诫书、身份证、关系证明到基层法院申请保护令,请求禁止实施暴力、禁止骚扰接触、责令迁出住所。两条程序一前一后,快慢搭配:告诫书几小时内可以拿到,保护令七十二小时内作出。
十、告诫书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主张过错与损害赔偿的依据。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依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告诫书证明的是「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这正是上述两条的构成要件。此外,在抚养权争夺中,告诫书也是「由施暴方直接抚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有力材料。
十一、加害人违反告诫书,本身不是直接处罚依据,但是重要情节。 告诫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加害人违反它,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以「违反告诫书」为由处罚;但违反行为构成新的违法(再次殴打、威胁、骚扰)的,应当依法处理,且「已经被告诫仍再次实施」是认定情节较重、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同时,违反告诫书的记录是申请保护令、申请延长保护令、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核心证据。
十二、特定主体发现家暴必须报案,这是强制报告制度。 依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条对智力障碍妇女、精神障碍妇女、未成年女性尤其重要——她们往往无法自行报警,机构的报告义务就是最后一道防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家庭暴力告诫书 | 治安处罚决定书 |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调解协议 | 口头批评教育 |
|---|---|---|---|---|---|
| 作出主体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 | 双方(可经调解组织) | 公安机关 |
| 适用情形 | 情节较轻、不予处罚 | 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 | 双方愿意和解 | 情节显著轻微 |
| 是否认定事实 | 是,书面载明 | 是,书面载明 | 是,裁定书载明 | 一般不认定 | 否 |
| 是否有禁止内容 | 有,禁止实施家暴 | 无(处罚即为后果) | 有,可禁止接触、责令迁出 | 有约定,但无强制力 | 无 |
| 后续监督 | 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查访 | 无 | 法院执行,公安协助 | 无 | 无 |
| 诉讼中的作用 | 可直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 可直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 可直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 证明力较弱 | 无证明力 |
第一组区分是告诫书与治安处罚决定书。二者都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都能证明家暴事实,但适用的情形不同:告诫书用于「够不上处罚」的轻微情形,处罚决定书用于「已经构成违法」的情形。实务中受害人不必纠结要哪一个——能拿到处罚决定书当然更好,因为它同时带来拘留或者罚款的后果;拿不到处罚,退一步争取告诫书,同样有用。真正要避免的是「什么都没有」:既没处罚,也没告诫,只有口头劝解。
第二组区分是告诫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二者常常配套使用,功能不同:告诫书快、门槛低、由公安出具,但不产生隔离效果,加害人仍然可以回家、可以接近;保护令慢一些、由法院作出,但可以直接禁止接触、责令迁出住所,违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正确顺序是先报警拿告诫书,再拿告诫书去法院申请保护令——前者是后者的证据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强制升级。
第三组区分是告诫书与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内容多为「以后不再动手」「好好过日子」,看似温和,实际约束力很弱:加害人反悔,受害人只能另行起诉;而且调解协议通常不记载暴力事实,日后难以作为证据。告诫书恰恰相反——它由公安机关单方作出,直接写明事实,不需要加害人同意。因此受害人应当在调解之外单独要求出具告诫书,两者并行不冲突。
第四组区分是「批评教育」与「出具告诫书」。第十六条把两者并列,公安机关可以选择其一。批评教育是口头的,不留文书;告诫书是书面的,留档可查。对受害人而言,两者的价值天差地别。如果民警只做了口头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明确请求:「请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我需要书面凭证。」这个请求有法律依据,也有实务支撑——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家暴警情有出具告诫书的内部规范。
第五组区分是告诫书与「训诫」。训诫在民事程序中也存在(如保护令案件中法院对违反者训诫),但那是法院的司法措施,与公安机关的告诫书不是一回事。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告」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会进入行政处罚记录;告诫书不是行政处罚,不产生「被处罚过」的法律后果,但对家暴事实的证明力同样明确。三者的区别在文书抬头与作出机关,拿到手上一看便知。
第六组区分是「告诫书能否证明家暴」与「告诫书能否证明损害」。前者可以,后者不行。告诫书证明的是「发生了家庭暴力」这一事实,可以支撑离婚、保护令、抚养权主张;但如果受害人要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还需要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收入证明等材料,告诫书本身不包含损害数额。同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除了告诫书,还应当提交精神科诊断或者心理咨询记录。
实操指引
第一步:报警时把「家暴」说清楚,不要说「吵架」。 接通一一〇后,第一句话应当是:「我被丈夫(或配偶)殴打(或者威胁、驱赶),现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出警。」不要说「我们夫妻吵架了」——「吵架」在接警分类里是家庭纠纷,「家暴」是治安警情,处置流程与留痕要求完全不同。如果对方已经离开,也要报警并要求出警,说明「人已经走了,但我需要备案,我担心他回来」。
第二步:要求出警记录与受案回执,这是所有后续动作的基础。 民警到场后,请求把事实记入出警记录:谁动的手、用什么方式、打在哪个部位、有没有威胁言语、当时有谁在场、你有什么反应。出警记录是第二十条列举的第一项证据,比告诫书更基础。离开现场前,索要受案回执或者接报回执;如果民警说「家事不用回执」,可以明确表示「我需要书面凭证」,多数情况下会补开。报警、验伤、取证与申请保护令的先后顺序,可先读遭遇家暴怎么办:报警、验伤、保护令的申请顺序。
第三步:明确提出「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这句话要说出口,不要等着民警主动。可以说:「这次伤不重,我知道够不上拘留,但我要求按《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如果民警说没有这种文书、或者说「我们这里不出」,可以请求其向上级或者法制部门确认;仍拒绝的,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督察部门反映,并在事后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协调。
第四步:拿到告诫书后逐字核对三项内容。 一看加害人身份信息是否准确(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二看事实陈述是否具体(时间、地点、行为、后果),如果只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这类空话,当场要求补充;三看是否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明确表述。三项齐全,才算一份合格的告诫书。有条件的,当场拍照留存,并确认自己拿到的是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五步:确认送达与通知,把监督链条接上。 依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受害人应当确认:加害人是否已收到(未送达的,对其约束力存疑);居委会、村委会是否已知情。可以主动带着告诫书到居委会、村委会登记,说明情况并请求按第十七条第二款查访。这一步常被忽略,但它把「一次性文书」变成了「持续监督」。
第六步:拿告诫书去申请保护令,形成双重保护。 携带告诫书、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簿(证明关系)、伤情照片与病历,到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请求事项写具体: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本人及特定近亲属;禁止进入住所与单位一定范围;不宜继续共同居住的,请求责令迁出。程序与材料清单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流程。
第七步:建立「违反记录」档案,为下一次处置做准备。 告诫书出具后,每一次违反都要留痕:再次施暴的立即报警,要求在新的出警记录中写明「已被告诫仍再次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的截图保存;上门纠缠的请邻居作证、调取监控。这些记录有三个用途——请求公安机关从重处理、申请延长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个文件夹,纸质与电子各一份;证据清单的完整版可对照家庭暴力: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八步:同步安排安全与生活,不要只依赖一纸文书。 告诫书能约束,但不能物理隔离。出具后仍应当做四件事:把身份证、银行卡、少量现金、常用药、孩子证件、证据副本打包放在可信的地方;与一位亲友约定求助暗语;记下当地庇护场所与妇联热线(一二三八八);评估是否需要暂时搬离。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若加害人愿意以书面形式承诺停止暴力、接受第三方协助,可以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与反家暴协助协议订立协议,但书面承诺不能替代告诫书与保护令。
常见问题
问:报警后警察只做了口头劝解,没给任何文书,还能补吗?
答:可以尝试补。带上报警时间、出警民警的警号(如果记得)、伤情照片与病历,到接警的派出所要求补开出警记录;如果当时符合出具告诫书的条件,可以一并提出。公安机关对家暴警情有留档要求,即便当时没有出具文书,出警记录通常仍在。若派出所拒绝,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或者请妇联、居委会出面协调。
问: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先要哪个?
答:先要告诫书,再申请保护令,两条并行。告诫书快——报警当天或者数日内可以拿到;保护令需要向法院申请,一般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告诫书是申请保护令最有力的证据,先拿到它,保护令的签发概率显著提高。如果情况紧急(对方扬言杀人、已经在门口守候),不必等告诫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请求按二十四小时紧急程序处理。家暴处置的其他高频疑问,见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专页。
问:告诫书上只写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没有写打人,怎么办?
答:这份告诫书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应当要求补正。可以持告诫书回到出具机关,说明事实陈述不完整,请求补充具体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与后果;如果对方拒绝补正,可以在下一次报警时要求在新的出警记录中写明前次暴力事实,并用伤情照片、病历、证人证言补强。诉讼中,法官会把「事实陈述空泛的告诫书」与「记载具体的出警记录、病历」结合判断。
问:对方收到告诫书后收敛了,还需要申请保护令吗?
答:取决于风险评估,不必一概而论。如果对方确实停止暴力、双方已经分开居住、没有骚扰跟踪,可以暂不申请,但要把告诫书保管好,并记录一段时间的观察情况。如果对方只是暂时收敛、仍有威胁言语、仍在打听你的行踪、或者双方仍共同居住且力量对比悬殊,建议申请保护令——保护令的价值在于「预防」,等到再次施暴就晚了。
问:告诫书能不能作为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
答:能。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家暴事实的认定,属于第二十条列举的法定证据,可以直接提交。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损害赔偿还要证明「损害后果」,因此应当同时提交病历、诊断证明、精神科就诊记录、误工证明等材料;只提交告诫书,法院可能只认定过错、不判或者少判赔偿数额。
问: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公安能不能直接拘留他?
答:不能仅以「违反告诫书」为由拘留。告诫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不设处罚后果。但如果违反行为构成新的违法——再次殴打(哪怕只是推搡)、威胁人身安全、多次发送信息干扰生活、砸门堵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且「已被告诫仍再次实施」是从重情节。正确做法是:每次违反都报警,要求在新的记录中注明前次告诫,并同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或者申请延长保护令。
问:居委会、村委会不来查访,能要求他们来吗?
答:可以。依第十七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帮忙」。受害人可以持告诫书到居委会、村委会书面提出查访请求,说明具体风险(对方是否仍在附近、是否有威胁言语),请求定期上门或者电话回访。查访记录本身也是证据——它能把「暴力是否持续」变成有第三方记载的事实。
问:被施暴的是智力障碍或者失智的家人,她自己报不了警,怎么办?
答:走强制报告制度。依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属、邻居、医生、社区工作人员都可以推动这些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同时,这类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保护令。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通过,2016-03-01 施行,共 38 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06-27 修订公布、2026-01-01 施行,共 144 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特别提示一:告诫书的格式、编号、送达与归档规范由各地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掌握,本词条所述为《反家庭暴力法》层面的法定内容要求,实际文书样式以出具机关为准。特别提示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系 2025 年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此前的处罚幅度与条文序号不同,引用时须核对行为发生时间与法律适用的衔接。特别提示三:告诫书不是行政处罚,不会形成「违法记录」,但在诉讼中具有证据效力;其证明力大小由法院结合出警记录、伤情材料、证人证言综合判断。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在面临暴力的,请立即报警并优先确保人身安全;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携带告诫书、病历与相关证据,尽快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