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法学院的研究生,毕业后进了老家一家公证处做助理,干了三年,法考早就过了,实习也满了两年。去年处里有一个公证员名额,她把材料递上去,省司法厅审核的时候退回来一次,要她补充说明大学期间的那件事。

大二那年,她在宿舍用违规电器,插线板过载起火,烧了两间宿舍,损失十几万。法院以失火罪判了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时她觉得天塌了,后来缓刑期满,考研、法考、找工作,一路都过来了,她以为这件事已经翻篇。

公证处的主任跟她说了一句实话:律师那边过失犯罪是明确除外的,公证这边条文写的不一样,得看省厅怎么认。

一句话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非职务的过失犯罪(如失火、交通肇事)不在这句话里,这与律师法「过失犯罪一律除外」的写法不同,判断时必须逐字对照。

先把这条的构造说清楚:「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是两个并列的限定,中间用「或者」连接。前一个限定把所有故意犯罪一网打尽,后一个限定只捞职务上的过失犯罪。两个限定之外的过失犯罪——非职务的、生活里的、交通上的——条文没有写。

没写,就是不落在这一项里。

一、先弄清公证员是什么身份

很多人以为公证员是公务员,其实不是。

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句话有三个要点: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实务中有事业单位、合伙制、合作制几种。无论哪种,公证员都不是公务员,不占行政编制,其身份是执业人员。第十六条的表述很直接: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这个身份定位决定了三件事:第一,公证员的准入走的是执业资格这条线,不是公务员录用;第二,公证员的前科条件由公证法直接规定,不适用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公证员的日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负责。

二、第十八条:五项条件,年龄是一道硬门槛

第十八条列了五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五项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项——年龄上限六十五周岁。律师法没有年龄上限,公证法有。这意味着一个六十六岁的人,即使其他条件全部符合,也不能初次担任公证员。

第三项「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是评价性条件,与律师法第八条第五项类似,但公证法把它写在了积极条件里,且第二十条又单列了消极条件,两者配合使用。

第五项给了两条路径:一是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二是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再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第二条路径对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务转岗的人更现实。

三、第十七条:名额是核定的,这是现实的门槛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条不涉及前科,但它是有前科的人要面对的第一道现实门槛:公证员名额是核定的,一个公证处有几个公证员,由省司法厅核定。名额满了,再符合条件也进不去。

这就解释了一个现象:很多人条件都符合,却排了好几年。不是法律卡他,是名额卡他。

四、第十九条:另一条不用考试的路

第十九条给了一类人特殊的通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这条通道不要求参加法考,也不要求实习,只要求「经考核合格」。对象是两类人:法学教授、研究员;有十年以上审判、检察、法制、法律服务经历的离职公务员和律师。

这条通道的意义在于承认经验的价值。但它同样要过第二十条那道关——不得担任公证员的四项情形,对这条通道的人一样适用。

五、第二十条的适用条件:四项,每一项都没有期限

第二十条列了四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项都没有期限。这一点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五年、两年期限不同,与律师法第十条一样,是终身的资格否定。

第一项是行为能力,实务中少见。

第二项是本篇的核心,后面几节专门拆。

第三项是「被开除公职」,与律师法第十条第三项、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的是同一个概念。开除是处分,辞退、解聘、免职、辞职都不是。

第四项是跨行业联动:被吊销公证员证的不能做公证员,被吊销律师证的也不能做公证员。反过来,律师法第十条第三项也写了「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两个职业的资格否定互相打通。

六、「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比律师法窄在哪

把三部法的写法并排放,差别一目了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分故意过失,全部挡。

律师法第十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过失犯罪全部放行。

公证法第二十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故意犯罪全挡,过失犯罪只挡职务上的,非职务过失放行。

三种写法,三种覆盖面。公证法这一句的构造最精巧:它没有用「过失犯罪除外」这种全称排除,而是用「职务过失犯罪」这个限定,把过失犯罪切成两半——职务上的挡,非职务的放。

为什么要这样切?因为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本身就是「证明」,一旦在职务上因过失出具了重大失实的证明,损害的是公证的公信力。而非职务的过失,比如开车出事故、家里用火不当,与执业能力无关。

七、什么算「职务过失犯罪」

这个概念在刑法上没有独立的罪名,它是一个描述性表述,指的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构成的犯罪。

对公证员而言,可能涉及的职务过失犯罪主要有两类。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证员属于「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公证书,可能构成本罪。

玩忽职守罪 如果公证员同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比如在事业单位编制内且依法从事公务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这一条的适用在实务中有争议,因为公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具体判断。

与职务无关的过失犯罪,不在其中: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不是在公证职务活动中发生),都不落在第二十条第二项里。

这就是为什么前面那位读者的失火罪,法律上不构成障碍——失火发生在宿舍,与公证职务无关。

八、第二十一条:五道任命程序

第二十一条把任命程序写得很清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五道:本人申请、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省级审核同意、司法部任命并发证。

这个程序与其他执业资格不同:律师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公证员要报司法部任命。层级更高,环节更多,时间也更长。

对有前科的申请人来说,每一道环节都可能被问到同一个问题:第二十条那四项,你落不落。所以材料要一次备齐,说明要一次说清。

九、第二十二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最后一句是职业保障条款。它的意义在于:公证员的身份不是随意的,免职和处罚都要有法定事由、走法定程序。这一条对有前科的公证员同样适用——不能因为「有前科」这一个事实,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免他的职。

反过来说,如果前科本身构成第二十条的不得担任情形,那么任命本身就是错误的,撤销任命走的是另一条程序,不是「免职」。

十、第四十二条:三种处罚,两处自动后果

第四十二条是公证法里最重的一条罚则。

情节较轻的一档: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举的六类行为: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法定应处罚行为。

这一条有两处自动后果,都写在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注意「应当」两个字,没有裁量空间。这与第二十条的准入条款形成闭环:准入时挡,执业后吊销。

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款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条:吊销公证员证的后果不止是不能做公证员,还包括不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是一个跨职业的限制,只有监护人、近亲属这类法定情形例外。

十一、第四十三条:赔偿与追偿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条确立了三个层次:对外由机构赔,对内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争议走民事诉讼。

对公证员个人来说,这条意味着执业风险不止于行政处罚:一次重大失实的公证,可能带来机构赔偿之后的追偿。

十二、第四十一条:六类较轻的违纪

第四十一条列举了六类较轻的违纪行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其他法定应处罚行为。

对应的处罚是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

其中「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这一项值得注意:公证员不能兼职取酬,这与律师可以兼职(如兼职教授)的规则不同。想做公证员,就要放弃其他有报酬的职业。

十三、公证员与律师之间能不能互转

可以,但路径不同。

律师转公证员:走第十八条第五项的第二条路径——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律师属于「其他法律职业」,所以实习一年即可,不用两年。

公证员转律师:走律师法第八条,需要法考、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再按第十条审查。公证员的执业经历不能折抵律师的实习期。

两条路都受同一个限制:如果是因为被吊销执业证书而离职的,两个职业都终身禁入(律师法第十条第三项、公证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十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四类证明类职业

公证员:公证法规范,出具公证书,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律师法规范,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见证,但见证的证明力与公证不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服务范围受限,不能办理公证。

司法鉴定人: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出具鉴定意见,属于鉴定意见这一类证据。

这四类的共同点是都在「证明」,区别在于证明的对象、效力和法律依据。前科条件的判断,必须对准各自的资格规范。

十五、实操指引:想当公证员,五步自查

第一步,查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这是硬条件。

第二步,查资格。法考过了没有;如果没有,看是否符合第十九条的考核通道(法学高级职称,或者十年以上审判、检察、法制、法律服务经历)。

第三步,查经历。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二年,或者有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满三年加实习满一年。

第四步,查前科。翻判决书: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是在职务活动中发生的。非职务过失,法律上不构成障碍。

第五步,查名额。向拟接收的公证机构了解核定名额有没有空缺。这一条最现实,也最容易被忽略。

十六、六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公证员是公务员,按公务员法审查。 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员是执业人员,不适用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误区二:有案底一律不能当公证员。 第二十条只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非职务过失犯罪不在此列。

误区三:过失犯罪都算职务过失。 交通肇事、失火这些生活场景的过失,与职务无关,不属于「职务过失犯罪」。

误区四:被吊销律师证不影响做公证员。 第二十条第四项明确写了「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跨行业联动。

误区五:公证员可以兼职。 第四十一条把「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列为违纪,公证员不能兼职取酬。

误区六:被吊销公证员证只是不能做公证。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监护人、近亲属例外。

六个误区的共同根源,是把「有案底」当成一个统一的标签。公证法第二十条把犯罪分成故意、职务过失、非职务过失三类,对应的后果分别是终身禁入、终身禁入、不构成障碍。不分类就问「能不能」,只能得到错误答案。

十七、公证员日常能办什么、不能办什么

这一节看似与资格无关,其实是理解第二十条为什么要写「职务过失犯罪」的关键——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有很大的证明效力,一旦失实,损害的是不特定人的信赖。

公证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副本与原本相符等。

第十二条又给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登记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不能办的呢?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列了九种不予办理的情形,核心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这九种情形里,最常被引用的是「不真实、不合法」和「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员如果明知这些情形仍然出具公证书,性质就从过失变成了故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正是针对这种情形。

这一区分很重要:同样是办错证,过失出具可能构成职务过失犯罪(第二十条第二项的门槛),故意出具则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滥用职权类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十八、回避:为什么不能给自己家人办证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把「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列为违纪行为。

这一条的道理与法官回避一样:公证员手里握着的是「证明权」,一旦涉及自身利益,证明的中立性就没有了。

实务中的回避范围,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有的地方规定还扩展到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回避的后果是本所其他公证员办理,而不是拒绝办理。也就是说,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这家公证处办成,只是不能由这位公证员办。

这一条与前科条款的关系在于:它说明公证员的资格评价不只看「有没有犯罪记录」,还看执业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廉洁性。一个没有前科但多次为亲属办证的公证员,同样会被处理,直到吊销证书。

十九、真实的三类情形:能过、要研究、过不了

把实务中的情形归成三类,比抽象讲条文更直观。

第一类,法律上能过。 大学时失火罪判缓刑,非职务过失,此后十年无再犯,法考通过,实习满两年。这一类落在第二十条第二项之外,法律上不构成障碍。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名额和材料说明。

第二类,要研究。 曾经因为出具公证书失实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判了缓刑。这一类落在「职务过失犯罪」里,第二十条第二项直接挡;但如果当年的判决是「免予刑事处罚」,边界就模糊了——「受过刑事处罚」要求实际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是否算,需要个案判断。这类情形最应该提前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咨询。

第三类,过不了。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论刑期长短、无论是否缓刑,一律落在第二十条第二项;被开除公职的,落在第三项;被吊销公证员或者律师执业证书的,落在第四项。这三类没有讨论空间。

分类的意义在于:公证法这一句「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看似复杂,落到具体人身上,只需要回答两个问题——是不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是不是在公证职务活动中发生的。两个问题答完,结论就出来了。

二十、五道判断题,照着第二十条自己就能答

第一题:大学时失火罪判缓刑,能当公证员吗? 法律上能。失火发生在生活场景,不属于职务过失犯罪,也不属于故意犯罪,不落在第二十条第二项。需要提交判决书、缓刑期满证明,并如实申报。

第二题:出具公证书失实被判过刑,能当公证员吗? 不能。这是典型的职务过失犯罪,落在第二十条第二项。如果是免予刑事处罚,则要个案判断「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题:因危险驾驶罪判拘役,能当公证员吗? 不能。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落在第二十条第二项,没有但书。

第四题:被事业单位开除,能当公证员吗? 不能。第二十条第三项「被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范围。辞退、解聘不在此列。

第五题:律师证被吊销,能转做公证员吗? 不能。第二十条第四项明确写了「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与律师法第十条第三项形成双向联动。

五道题的判断路径完全一致:先看是不是故意犯罪,再看过失是不是职务上的,最后看有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三步走完,结论就定了。这条路径之所以可靠,是因为第二十条的四项都是刚性的,没有「情节严重」「可以」这类裁量词。

二十一、哪些公证必须本人到场,哪些可以委托

这一节是给当事人的,但也是公证员判断风险的地方。

必须本人到场的事项,实务中主要有:遗嘱公证;赠与公证(赠与人);声明公证;收养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生存公证。这几类的共同点是与人身关系密切,需要本人当面作出意思表示。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通常是处分财产类的事务,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抵押合同的公证、委托书的公证(委托人本人仍需到场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办理,具体看当地规定)。

委托需要什么?授权委托书,写明受托人、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由委托人签名。受托人代办时要带自己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材料不齐是公证办不成的最常见原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这些材料的名称、开具单位、有效期,各地公证处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办事前先打一个电话问清楚,比跑三趟有效。

对公证员来说,材料审查是职务过失的高发环节:证明材料不充分而仍然出证,一旦事后被证明不实,就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这也是第二十条为什么把「职务过失犯罪」单独写出来的现实原因。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以上条文依 data/law.db 现行有效版本逐字回查,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

常见问题

失火罪判过缓刑,还能当公证员吗?
交通肇事判过刑,申请公证员会不会被挡?
公证员是不是公务员,要不要政审?
律师转公证员,实习期能不能折抵?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还能不能做公证员?
公证员能不能在外面兼职做法律顾问?
公证员名额满了,符合条件的要等多久?
公证员因过失出具错证,会被吊销证书吗?
被吊销公证员证,还能代理家人的案子吗?
六十五岁以上,还能初次担任公证员吗?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公证员的核定名额、考核通道的具体标准、职务过失犯罪的认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执行中存在差异;涉及本人犯罪记录、处分决定、执业证书吊销记录的,建议先调取判决书、处分决定书等原始文书,再向拟执业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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