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合谋,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自始无效,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受害的第三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并主张返还与赔偿。

一句话把握:不是「一方骗另一方」,而是「两方联手坑第三方」。 判断的关键不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公平,而在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有没有因此受损,以及双方主观上是否明知并追求这个结果。

这条规则的价值在于给「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留了一道后门。 阴阳合同、虚假抵债、低价转让逃债、关联方串通掏空公司,往往在双方之间看不出问题——价格谈得拢、手续办得齐,但因为损害了第三人,法律直接否定其效力。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认定恶意串通,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举证难度不小。

一、主体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受损的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共有人、继承人、被拆迁人等等。合同双方互相损害,走的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路径,不是恶意串通。

二、主观上存在「恶意」与「串通」。 恶意是指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仍为之;串通是指双方有意思联络,达成合意。仅有单方恶意不够,必须有沟通、协商、配合的证据。实务中这一要件最难证明,往往靠间接证据链推定。

三、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形态: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虚构债务以物抵债、为逃避执行将房产过户给亲友、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无对价担保、以虚假诉讼取得调解书。

四、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损害的危险。 第三人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比如债权无法实现、共有财产被处分、继承份额被侵占。仅仅「程序不规范」不足以构成。

五个实务要点:

其一,无效是自始的、绝对的,不需要行使撤销权。 这是与可撤销行为的本质区别: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有效,且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无效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效力,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确认无效。

其二,无效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取得。 如果串通转让的财产已经被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受害的第三人只能向串通方索赔,不能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这一点常被忽略,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回财产。

其三,举证责任在主张一方,标准较高。 需要形成完整链条:双方关系、交易价格异常、履行方式反常、资金回流、时间节点巧合。孤立证据很难被采信。

其四,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并用,但路径不同。 前者确认无效,无期限限制,但要证明串通;后者撤销行为,有期限限制,只需证明「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加相对人恶意」。选哪条路取决于证据强度和时效状态。

其五,涉及公司内部时,还要叠加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规则。 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既是恶意串通,也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受害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只有一句话,但把「主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三个要素压缩在一起。 条文没有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只要符合要件即无效,这是它的严厉之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解决无效之后怎么办。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三条并列。注意「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串通双方都有过错,通常各自承担,但受害第三人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第五百三十八条提供了另一条路。 债权人撤销权只要证明「无偿处分或者恶意延长期限」加「影响债权实现」,不必证明串通,门槛更低,但受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和五年最长期间限制。两条路各有短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欺诈、虚假意思表示,在实际案件中经常交叉,但构成与后果差别明显。

比较项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一方欺诈虚假意思表示
主观双方合谋损害第三人债务人恶意,相对人可能明知一方故意欺骗双方通谋但目的不在损害他人
受损对象合同外第三人债权人合同相对方可能无人受损
法律后果无效行为被撤销可撤销无效
期限无一年,最长五年一年,最长五年无
举证重点意思联络无偿或低价加影响债权欺骗行为与因果关系双方均无真实意思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最容易被拿来比较。 前者是「无效」,后者是「撤销」,区别有三:一是期限,无效无期限;二是举证,串通要证意思联络,撤销只要证客观低价加相对人恶意(无偿时连恶意都不用证);三是对象,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恶意串通任何受害第三人都可以主张。

恶意串通与欺诈的分野在「谁被骗」。 欺诈是一方骗另一方,受损的是被骗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是双方合谋,受损的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若交易双方都清楚内情,就不存在「被骗」,只能走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与虚假意思表示的差别在目的。 双方通谋作出虚假表示(如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本身可能不损害特定第三人,适用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无效;如果目的是损害他人(如虚假抵债对抗执行),则适用第一百五十四条,性质更重,可能牵出虚假诉讼责任。

恶意串通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无权处分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影响物权变动;但如果处分人与受让人串通损害所有权人,则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受让人也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第三人」的身份和受损权益说清楚。 你是债权人、共有人、股东还是继承人?受损的是债权、份额还是所有权?这一步决定诉讼主体资格和请求权基础,说不清楚会被直接驳回。

第二步:构建「关系加异常加回流」的证据三角。 关系:双方是否亲属、关联公司、长期合作;异常: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付款方式是否反常、履约是否匆忙;回流:款项是否在短期内回到一方账户。三者凑齐,串通的推定就站得住。

第三步:价格异常要用可比数据说话。 同小区成交价、同期同类资产评估报告、税务核定价格、拍卖保留价,都可以作为参照。只说「太便宜了」不够,要拿出数字对比和来源。

第四步:善用调查取证和律师调查令。 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档案、公司工商内档、税务申报资料,个人难以调取,可以通过法院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取。这一步往往是破局关键。

第五步:同时准备撤销权这条备选路径。 起诉时以确认无效为主,注意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必要时一并主张或者另行起诉,避免因举证不足被驳回后时效已过。两条请求的构成要件不同,写起诉状时分开表述。

第六步:及时申请保全。 确认无效之诉周期长,标的物可能被再次转让。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产、冻结账户,是保住胜诉成果的关键动作。担保可以通过保全责任保险解决。

第七步:注意刑事衔接。 虚假诉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职务侵占,都可能与恶意串通交织。发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线索的,可以向法院反映并报案,刑事程序的推进常能带动民事案件突破。

第八步:作为交易一方,做合规自查。 关联交易要履行决议程序、留存定价依据、聘请第三方评估;债务重组要审查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股权转让要核查公司债务状况。程序合规是最好的抗辩。

第九步:同类案件先看裁判思路。 可以参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受害的第三人怎么办;起诉前用诉讼费计算器估算受理费与保全费,起诉状按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格式准备。 第十步:条文原文别凭记忆。 第一百五十四条只有一句,但要件密度很高,引用时对照民法典原文,避免把「恶意串通」和「欺诈」的要件混写。

常见问题

债务人把房子低价卖给亲戚,我能主张无效吗?

可以主张,但要注意举证。若能证明双方串通(亲属关系、价格明显偏低、仍由债务人居住使用、款项未实际支付),可请求确认无效,无期限限制;若只能证明价格偏低,走债权人撤销权更稳,但要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我能不能直接要回财产?

财产已交付给串通方的,可以请求返还;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并完成登记或者交付的,不能要求该第三人返还,只能向串通方索赔。所以发现后要尽快保全,抢在再次转让之前。

公司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资产转走,小股东怎么办?

两条路可以并行:一是以公司名义提起代表诉讼,要求关联方返还;二是主张关联交易因恶意串通无效。同时可以申请查阅公司账簿、调取关联方工商信息,固定证据。注意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

阴阳合同里的「阳合同」有效吗?

为避税签订的虚假价格条款,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交易,其效力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若目的是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则可能落入恶意串通,整体无效。税务方面还可能面临补税、罚款。

恶意串通需要证明双方「商量过」吗?

需要证明有意思联络,但不必有书面协议。可以通过行为推定:一方以明显不合理条件处分、另一方明知该财产涉及他人权益仍接受、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履行过程刻意隐蔽,法院可以综合认定。

确认无效的官司有没有时间限制?

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这些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拖得太久可能赢了效力之争、拿不到钱。

注意避坑

免责说明: 本文为普法词条,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第三人权益是否受损、财产能否追回,都要结合交易文件、资金流向和主体关系综合判断,个案结论可能不同。文中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如遇法律修订,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