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保全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具备: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权须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到期债权或相关从权利。
  3.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怠于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
  4.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退休金等)不得代位。
  5.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 须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须经诉讼行使,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与撤销权不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消极不作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
  • 与违约责任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保全,不直接请求债务人违约赔偿,而是代债务人之位向其债务人主张。
  • 与代理不同:代位权是法定债权保全,非基于委托授权。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我能不能直接去找欠我债务人的人收钱?

不能私下收。代位权须通过诉讼行使——你以自己名义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请求其向你履行。法院认定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你履行,相应债权债务消灭。

代位权只能用于到期债权吗?

原则上债权人的债权须到期。但债务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即便你自己的债权未到期,也可代位采取申报等必要行为,以保全未来债权。

代位成功拿到钱,我和债务人之间的账怎么算?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即你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在履行范围内消灭。

注意避坑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