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保健品销售的法律红线,指的是经营者在推销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时不能触碰的禁止性规范。最核心的一条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任何宣称能够预防、治疗疾病的表述都违法。这条红线由三层规范共同划定——《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列了六项禁止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八条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经营者提供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之所以把这三层放在一起讲,是因为涉老保健品纠纷中,老人家属通常只知道「他们骗人」,却说不清违的到底是哪一条。说不清的后果很实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时,写「虚假宣传」会被要求补充具体违法事实;起诉时,主张「欺诈」要证明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主张「三倍赔偿」要落进第五十五条的构成。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之间的这道翻译,正是本词条要解决的问题。
需要先纠正一个普遍误解:保健品本身不违法。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可以在核准的功能范围内宣传保健功能,也可以正常销售。违法的是销售过程中的三类行为——把保健食品当药卖、把普通食品当保健品卖、把普通商品当医疗器械卖。同样一瓶东西,摆在药店货架上是合法商品,被业务员说成「吃三个月不用打胰岛素」,就成了违法宣传;如果还配合伪造的检测报告、假冒的专家身份、虚构的患者案例,就可能跨进刑事门槛。
本词条按「商品属性→宣传话术→民事责任→行政与刑事」四层展开,最后落到老人被骗之后具体怎么把钱要回来。
构成要件
一、先定商品属性,红线随属性变化。 市面上的涉老产品大致四类:保健食品(有「蓝帽子」标志与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普通食品(含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药品(国药准字)、医疗器械(械字号)。四类的宣传边界完全不同:保健食品可以宣传核准的保健功能,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普通食品连保健功能都不能宣传;药品可以宣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但只能按说明书范围;医疗器械按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宣传。纠纷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包装上印着人参、虫草,实际批准类别是普通食品,业务员却按「调理三高」来卖。
二、核心红线: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表述是「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注意它的两个禁止层次:一是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二是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混淆用语。后者包括「疗程」「疗效」「治愈」「根治」「消炎」「降压」「降糖」「替代药物」这类词,也包括把产品做成胶囊、口服液、注射液的外观,让人误以为是药。
三、保健食品广告另有六项具体禁止。 依《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条第二款还要求保健食品广告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落到实务,会销现场最常踩的三项是:断言(「保证三个月见效,无效退款」)、比较(「比降压药还管用,还没有副作用」)、代言(请「老专家」「康复患者」现身说法)。
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是独立的违法类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人误解」比「虚假」更宽——它不要求陈述的内容完全捏造,只要整体效果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即可。典型手法包括:只讲有利于自己的检测数据、隐去不适宜人群与不良反应、用「调理」「改善」等模糊表述暗示治疗作用、把普通食品的检测报告说成临床验证。判断标准是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不是经营者的主观解释。
五、会销、免费体验、专家讲座不是法外之地。 会议营销、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健康讲座,这些形式本身不违法,但其中的宣传内容同样受《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实务中常见抗辩是「我们只是讲课,没有做广告」。这一抗辩通常不成立:向不特定或者特定的老年群体集中宣讲产品功效,本质上就是商业宣传;宣传单、PPT、微信群消息、会场横幅,都可以作为宣传内容的证据。真正需要区分的是「讲课」与「一对一推销」在举证上的差别——前者有现场录音录像与参会人员证言,后者往往只有老人的口述。
六、三类高风险话术要单独识别。 第一类是身份造假:自称「中科院研究员」「某某医院退休主任」「国家高级营养师」,用不存在的头衔建立信任。第二类是案例造假:安排「康复患者」现场讲述、播放患者感谢视频、展示伪造的体检报告对比。第三类是权威造假:宣称「国家863计划成果」「航天员专用」「中南海特供」,或者展示假冒的批文、检测报告、获奖证书。这三类不只是民事欺诈,若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虚构事实,可能构成诈骗罪;若以虚假广告形式大规模发布,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七、价格欺诈与虚构原价是独立的违法行为。 「原价 3980 元,今天活动价 998 元」——如果 3980 元这个价格从未真实成交过,就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这类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价格法》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查处,与虚假宣传是两条并行的违法线,举报时可以同时提出。对老人的实际意义在于:即使商品本身没问题,只要价格手段欺诈,同样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款。
八、民事救济的第一层:撤销合同、退还货款。 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后依第一百五十七条,双方返还财产,商家退款、老人退货;商品已经消耗无法返还的,折价处理。这条路径的门槛是证明欺诈:要有具体的虚假陈述、要有老人因此作出购买决定的因果关系。实务中,宣传单、录音、微信记录、销售人员的书面承诺,是最直接的三类证据。
九、民事救济的第二层:三倍惩罚性赔偿。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一条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失,只要证明欺诈即成立。若商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可以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款的门槛更高,需证明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十、行政救济:举报比诉讼更快、成本更低。 三类举报渠道并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12315),常见的涉老消费陷阱可参见老年人消费陷阱常见问题;举报价格欺诈与未明码标价;举报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举报的价值不只在处罚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可以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证据;对已经跑路的商家,行政处罚记录还是证明其违法经营的官方文件。
十一、刑事边界:三条罪名各有门槛。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针对产品本身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者的区分要点是:东西是假货且质量不合格的,走伪劣产品;东西本身合格但宣传全是编的、并借此骗取远超价值的钱款,更接近诈骗;大规模投放虚假广告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老人家属最常问的「这算不算诈骗」,答案是看资金流向与商品的实际价值,而不只看话术有多离谱。
十二、举证责任的实际分配,决定了案件成败。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老人一方要证明购买事实、宣传内容、虚假性。但有两处可以借力: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六个月内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虽然多数保健品不属于该条列举范围,但部分法院会在商品质量争议中类推适用;二是行政查处形成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的进货记录、宣传材料、销售台账,证明力远高于老人自行收集的材料。因此,先举报、后起诉,往往是更有效率的顺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保健食品 | 普通食品 | 药品 | 医疗器械 | 普通日用品 |
|---|---|---|---|---|---|
| 批准或者备案 | 蓝帽子标志+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食品生产许可 | 国药准字 | 械字号 | 无特殊许可 |
| 可宣传的内容 | 核准的保健功能 | 营养成分、口感 | 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 | 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 | 一般性能 |
| 能否涉及疾病治疗 | 禁止 | 禁止 | 可以,限于说明书 | 可以,限于适用范围 | 禁止 |
| 能否宣称保健功能 | 可以,限于核准范围 | 禁止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禁止 |
| 违法宣传的典型表述 | 「降三高」「替代药物」 | 「增强免疫力」 | 超说明书宣传 | 扩大适用范围 | 「治疗失眠」 |
| 主要法律责任 |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 |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 | 药品管理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广告法、消保法 |
第一,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界分,看的是批准文号,不是包装上的图案。 蓝帽子标志下方有「国食健字」或者「食健备」字样,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核验。没有这个标志的,无论包装上印多少人参、鹿茸、虫草,都只是普通食品,连「增强免疫力」都不能说。实务中最容易蒙混的是「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这两类产品的形态与保健品高度相似,销售时极易被当作保健品介绍。
第二,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分,看的是有没有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可以声称有助于维持某种生理功能,但不能说「治疗」「治愈」「替代药物」。判断一句话是否越界,有个简单标准:把它读给一个不懂医学的人听,他会不会认为「吃了这个可以不吃药」。会,就越界了。
第三,虚假宣传与夸大宣传不是一回事。 夸大宣传是对真实内容的放大,虚假宣传是编造不存在的内容。法律上两者都被禁止,但责任不同:虚假宣传更容易构成欺诈,从而触发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偿;夸大宣传在部分案件中被认定为一般违约或者服务质量瑕疵,赔偿限于实际损失。因此取证时要优先固定「完全不存在」的部分——不存在的专家、不存在的批文、不存在的检测报告,而不是纠缠「效果没这么神」。
第四,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看的是「有没有真实交易」。 商家交付了真实商品、商品本身有一定价值的,通常按民事欺诈处理;商品是假的、根本没有实际价值,或者以销售为名收取远超商品价值的钱款后拒不发货、跑路,才可能构成诈骗。实务中这条界线并不总是清晰,办案机关通常综合考察:商品的进货价与销售价之比、是否有真实的生产与进货渠道、资金是否被用于挥霍或者转移、被害人是否被反复诱导追加付款。
第五,向老人销售与向普通人销售,法律责任没有区别,但情节评价有区别。 法律没有为「老年消费者」单设一条罚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强调对老年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在刑事案件的量刑与行政案件的处罚幅度上,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造成老人病情延误或者生活困难的,属于从重情节。这一点在报案与举报时应当明确写出。
第六,行政举报与民事诉讼是两条可以并行的轨道,不是先后关系。 举报的作用是让公权力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制止继续销售;诉讼的作用是拿回钱。两者可以同时进行,且行政查处的材料可以反过来支撑民事诉讼。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属于重要证据但不当然拘束法院,仍需就欺诈的构成进行举证。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固定「他们是怎么说的」。 这是全案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错过的一步——会销现场一散,宣传单被收走,微信群被解散,证据就没了。要做四件事:把宣传单、产品手册、PPT 拍照留存;把微信群、短信、通话录音导出备份;请老人回忆并书面记录当时在场的其他老人姓名与联系方式;如果活动还在继续,安排家属以陪同身份参加并全程录音。
第二步,固定「买了什么、花了多少」。 收集购物小票、发票、POS 单、银行流水、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记录;保留产品实物与包装(包括外包装盒、说明书、赠品);记录购买时间、地点、销售人员姓名与联系方式。若商家只开收据不开发票,收据本身也是证据;若连收据都没有,转账记录加上产品实物仍可形成基本链条。
第三步,核商品属性,一分钟查清。 保健食品:看包装上的蓝帽子标志与批准文号,到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核对;药品:看「国药准字」;医疗器械:看「械字号」与注册证编号;普通食品:看生产许可证编号(SC 开头)。查到批准类别后,再回头看销售时的宣传,越界的部分立刻显现——普通食品被说成「降血糖」,是最典型的违法点。
第四步,把违法点归类成清单。 建议按四栏整理:宣传内容(原话)、对应法条(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消保法第二十条)、证据(录音第几分钟、宣传单第几页)、后果(老人因此停用降压药、延误就医)。这张清单既是举报材料,也是起诉状的骨架。
第五步,先书面协商,给出明确期限。 以书面形式(微信、短信、EMS)向商家提出:撤销合同、退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限期七日答复。协商的目的不一定是达成和解,更重要的是固定「商家拒绝退款」的事实,以及迫使对方在书面回复中承认部分事实。协商时不要接受「换货」「转成积分」「介绍新客户抵现」这类方案,它们会把退款请求权转化为新的履行争议。
第六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通过 12315 平台提交,材料包括:购买凭证、产品照片、宣传材料、录音(附文字整理)、违法点清单。举报时写清诉求:查处虚假宣传、责令停止销售、组织调解退款。调解不成的,要求出具终止调解书,作为后续诉讼的材料。同时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以「健康讲座」名义针对老年人的集中推销活动。
第七步,起诉:撤销+退款+三倍赔偿,一并主张。 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写销售者,若产品由生产商提供宣传素材,可以把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写法:判令撤销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货款若干元、判令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若干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紧扣第五十五条的「欺诈」构成,而不是笼统写「产品质量不好」。网购场景的特殊规则见网购保健品、药品虚假宣传,该怎么维权。
第八步,涉刑的及时报案,并同步做财产保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商品是假货或者三无产品;销售人员使用虚假身份、伪造批文;收取大额预付款后失联;以「投资入股」「消费返利」名义吸收资金。报案时提交的证据与举报材料基本一致,但要额外说明资金流向与被害人数量。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应申请财产保全,抢在对方转移资产之前查封账户。
常见问题
问:老人被拉去听讲座,买了三万块钱保健品,能退吗?
答:要看销售时的具体表述。如果宣传中出现了「治疗」「替代药物」「保证见效」等内容,可以主张欺诈,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货款,并依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如果宣传内容没有明显越界,只是价格偏高、效果不佳,通常只能主张退货退款,且需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约定不符。所以第一步永远是固定「他们是怎么说的」。此外,老人被诱导当场取现、刷卡、贷款的,还可以主张其意思表示不自由。
问:产品上有蓝帽子标志,是不是就说明销售合法?
答:不是。蓝帽子只证明该产品经过注册或者备案,可以作为保健食品销售,不证明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合法。有蓝帽子的产品同样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样不得作功效断言、不得与药品比较、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实务中大量案件是「正规产品+违法宣传」,查批准文号只能排除「假冒保健品」这一种情形。
问:讲座上说「吃了三个月血糖就正常了」,这算虚假宣传吗?
答:算。这句话同时触及两条红线:暗示了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法第十七条),并且构成功效的断言(第十八条第一项)。如果该产品是普通食品,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举证上不需要证明「血糖没有正常」,只需要证明这句话被说过——录音、宣传单、现场证人即可。
问:赠品、免费旅游、免费体检算不算「好处」,会不会影响退款?
答:不影响退款请求权,但可能影响金额计算。赠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撤销合同时应当一并返还;已经消费的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商家可能主张折价扣除,法院通常按实际价值酌情处理。需要提醒的是,「免费」往往是会销的引流手段,本身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诱导的重要情节,应当在起诉或者举报时写明。
问:商家说「拆封不退」,有效吗?
答:对质量问题与欺诈情形无效。拆封不退属于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如果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欺诈,只是老人后悔,商家以「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常会被支持。
问:三倍赔偿怎么算,律师费能不能一起要?
答:三倍赔偿的计算基数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即实付金额乘以三,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律师费原则上不属于赔偿范围,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但在欺诈情节严重、经营者存在恶意的案件中,可以尝试主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支持由法院裁量。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问:老人不好意思说自己被骗,子女能不能替老人起诉?
答:子女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因为合同当事人是老人。两种处理方式:老人神志清楚、能够表达的,由老人本人起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老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先由监护人代为诉讼,监护人的确定依《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顺序,有争议的向法院申请指定。若老人已经去世,继承人可以承继其合同权利继续主张。
问:商家关门跑路了,还能追回钱吗?
答:要看主体是否还存在。公司注销的,可以查清算义务人是否依法清算,未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可能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直接起诉经营者个人。实务中更有效的做法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以诈骗立案并对组织者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调取该主体的登记信息与行政处罚记录;联合其他被害人集体维权,分摊调查成本。完整路径见老年人被骗后的维权路径,证据收集要点见养老诈骗、保健品骗局:要收集哪些证据,常见套路见养老诈骗常见套路有哪些?如何防范。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04-29 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09-12 公布,2025-12-01 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 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特别提示一: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信息、功能声称范围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的公示为准,产品类别应当以批准文号而非包装宣传为准。特别提示二:本词条所述「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固体饮料按保健品销售」等情形系实务归纳,具体定性由监管部门与法院根据产品标签、批准文号与销售话术综合判断。特别提示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各地裁判中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对「知假买假」或者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买不予支持,老年消费者为自身生活需要购买的通常不受此限。特别提示四:行政举报的受理标准、办理时限与奖励政策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本词条所述为一般流程。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维权前请整理好宣传材料、购买凭证与产品实物,咨询执业律师后再决定举报与诉讼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