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全流程:银行取款、房产过户为什么绕不开它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第一步:先分清哪些财产绕不开公证
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金,处理方式不完全一样。银行对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有小额免公证提取的通道,额度按监管规定和各行执行标准,去网点直接问「小额免公证提取要什么」;超过额度、或者继承人有分歧,就要公证书或法院文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不走公证,但要全部继承人到场、材料齐全,实际很难。
先跑一趟银行问余额和免公证额度,再决定要不要办公证,顺序反了容易白花钱第二步:找对公证处,别跑到外地去
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存款、股权等动产继承,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父母户籍地、房产所在地、你现在的住地常常是三个地方,先打电话问「我家这个情况你们能不能办、要哪些材料」,能省一趟跨省。
第三步:先把到底有几个继承人查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还要算代位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他的子女顶上。画一张亲属关系图,把每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生死状态列全。
漏一个继承人,公证书可能被撤销,后面过户、取款全部推倒重来第四步:全部继承人到场,一个都不能少
放弃继承的也要到场,在公证员面前签放弃继承声明书,不能自己写一张纸让别人带来。在外地的,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办放弃继承权公证或委托书寄回;在国外的,要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人长期联系不上的,先查历史户籍、原单位、老邻居,确实找不到的,只能起诉由法院公告送达。
第五步:材料清单里,亲属关系证明最难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公安出具,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人事档案、派出所证明、村居证明,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都留着);财产凭证(房产证、存单、股金证、车辆登记证);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放弃声明。老人去世年代久、单位倒闭、户籍多次迁移的,档案最难查,先去派出所调历史户籍底册。
第六步:公证处会去核实,这段时间不算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常见动作是发函到派出所、原单位、档案馆,或者上门走访老邻居。核实期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出证期限(第三十条但书)。这一步最容易一拖几个月,别干等,主动问公证员还差哪一份,你自己去跑。
把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老照片、往来信件、老户口簿都留着,走访时用得上第七步:出证、缴费,再去办过户或取款
费用按遗产标的额分段累进,各省标准不同,办前让公证处按你的房产评估价报个数,别等出证才知道多少钱。拿到公证书后:不动产到登记中心办继承转移登记,存款到银行办支取或过户,车辆到车管所,股权到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司。公证书多要几份副本,每个机构收一份,补办很麻烦。
第八步:有人不配合、被拒、公证书被质疑
有继承人不签字,或者对遗产范围有争议的,公证处不予办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这时候别再耗,直接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凭判决书或调解书过户、取款,路径见站内「遗产分割与继承纠纷诉讼」。对公证书本身有异议,向出具的公证书处申请复查(第三十九条),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撤销并公告;与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另行起诉(第四十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死亡证明 | 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三者有其一即可 |
| 亲属关系证明 | 户口簿、人事档案、派出所或村居证明,能体现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都要 |
| 财产凭证 | 房产证、存单、股金证、车辆登记证、公积金账户信息,按遗产类型带 |
| 继承人身份证 | 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外地的可寄经公证的复印件 |
| 放弃声明 | 放弃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或在外地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后寄回原件 |
| 亲属关系图 | 自己先画一张,标注每人姓名、身份证号、生死、与死者的关系,公证员会核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出具公证书 | 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
| 核实与补充材料 | 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可能拖数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但书 |
| 放弃继承的表示 | 遗产处理前作出,并且要书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 | 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起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最容易踩的坑
父母一方去世时,在世的父或母、去世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独生子女要独自继承,得其他人都放弃。办之前先把亲属关系捋清,别到窗口才发现还有份额。
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没有表示视为接受。公证处要求本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口头说「我不要了」不作数,事后反悔也难获支持。
办理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户口不在一起、多年不来往,不等于没有继承权。漏掉的人日后出现,可以主张公证书错误,过户和取款都得推倒重来。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公证处核实是补充手段,不是替你查家谱。老户籍、原单位档案要自己先跑出来,材料越全出证越快,指望公证处从头查到尾,往往拖上几个月,还可能误了诉讼时效。
有人拿着存单和密码先把钱取走,其他继承人发现后可以主张返还,还可能被认定隐匿、侵吞遗产,在分割时少分。要么大家一起到场,要么等公证书或法院文书,别自作聪明,得不偿失。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条流程最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
有一个继承人不配合,还能办继承公证吗?
找不到其他继承人怎么办?
办公证和打官司,哪个划算?
房产继承还必须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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