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每一项都写清「证明什么、怎么取」
证据清单(按重要性排序)
订单与服务协议核心
付款与扣费记录核心
服务履行与变更的证据核心
沟通与投诉记录核心
虚假宣传的证据重要
封号、限权等处置证据重要
电子证据的固定补强
取证红线
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订单在你爱人或父母的账号里,付款又是另一张卡,起诉时谁才是合同相对方就说不清。用谁的账号买、用谁的卡付,尽量统一,否则要补授权和亲属关系材料。
在线客服换班就断线,聊天窗口关闭后记录也调不出。每次沟通记下工单号、客服工号和时间,重要诉求另发一封邮件,形成能追溯的书面往来。
在设置里点了关闭,却没留取消成功的页面,下个月仍被扣款时说不清。取消后立刻截一张带时间的状态页,再核对该期账单,被扣了就走投诉和退款流程。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份清单最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
订单和协议都找不到了怎么办?
平台说最终解释权归它,还能争吗?
录屏和截图,哪种更管用?
接着往下办:本站能直接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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