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处罚、错抓错判,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被错误拘留、错误判刑,或者法院执行搞错了造成损失,都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关键是三点:找准赔偿义务机关、按要求提交申请、别错过两年的请求时效。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被错误拘留、逮捕,最后没有定罪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再审改判后发现有超期羁押超期关押的部分可获赔偿
法院执行搞错,造成你的损失可申请赔偿,对方没钱也不影响
以为国家赔偿很难申请、干脆不申请常见误解:符合条件和时效就该提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超期关押最高人民法院 · 2020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 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44号 | 案号 (2020)闽委赔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胡某波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胡某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胡某波提出申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某波的申诉。胡某波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闽刑申121号再审决定,指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一、二审认定胡某波构成诈骗罪正确,但认定胡某波参与诈骗朱某某23000元,以及参与抢劫陈某93000元的相关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故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和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二、胡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10月15日,胡某波被释放。随后,胡某波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494130.16元;二、支付胡某波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驳回胡某波的其他赔偿请求。胡某波对赔偿数额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胡某波基于原判实际被监禁的期限为2202天,其因部分罪名不成立以及被错误认定犯罪事实而致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决确定的六个月刑期的时间为2020天,并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一项;二、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二项、第三项;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两项共计750435元。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以下简称《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判认定胡某波犯诈骗罪、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改判胡某波仅犯诈骗罪。对于原判抢劫罪被撤销所涉赔偿问题,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胡某波虽经再审改判仍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再审刑事判决已确认原判认定胡某波参与诈骗朱某某23000元相关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撤销;而认定有罪的诈骗部分仅涉及金额7500元。此时,因原判认定的大部分诈骗事实被撤销,导致诈骗罪量刑亦发生变化。因此,在计算超期监禁时间时,可以参照《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因诈骗罪部分事实被撤销从而导致胡某波被超期监禁的时间。故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胡某波抢劫罪不成立,认定胡某波被超期监禁时间为1564天,存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胡某波因错误定罪及错误认定犯罪事实导致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决确定刑期的时间应当为2020天。 《刑事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2019年6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2020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时,该赔偿金标准已调整为每日346.75元。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因原赔偿决定认定监禁期限有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应当适用新作出决定时的赔偿金标准。据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1条、第33条、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6条
给你的启示
再审改判轻了,被多关的日子可以要赔偿——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被否定、改判较轻刑罚后,你实际服刑的期限超过了再审确定的刑期,对这段超期监禁,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要点是:被多关的每一天,都属于赔偿范围。
错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 2018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16号 | 案号 (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给你的启示
法院执行错了,对方没钱也不影响要赔偿——法院的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给你造成损害,即便因为被执行人没有清偿能力、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也不影响你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别被“对方没钱、执行都终结了”这句话劝退,你的赔偿请求还是可以提。
拘留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任某申请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入库编号 2024-15-4-111-001 | 案号 (2022)最高法委赔监5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义务,且不具有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例外情形,属于违反刑事拘留程序的行为。该犯罪嫌疑人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给你的启示
刑拘后没按规矩通知家属,也是违法——侦查机关对你采取刑事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通知你的亲属,又不属于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等法定例外情形,属于违反刑事拘留程序。此后你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请求时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李某某申请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申诉案
入库编号 2024-15-4-131-001 | 案号 (2022)陕委赔监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刑事“长期未结案”中,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虽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其提出赔偿申请时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条件已经成就的,该申请应当依法受理。
给你的启示
案子拖着不结,赔偿时效这样起算——在刑事“长期未结案”里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从你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那天起算。即使你没收到文书,但提出赔偿申请时“视为程序终结”的条件已经成就,这个申请也应当依法受理。
找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2020 · 参考案例
李某知申请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违法刑事扣押国家赔偿案
入库编号 2025-15-4-100-003 | 案号 (2020)最高法委赔监29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省、市公安机关的直属公安(分)局,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属公安(分)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由设立该直属公安(分)局的省、市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给你的启示
该找哪个机关赔,看谁能申请到赔偿费——申请国家赔偿,得找对赔偿义务机关。省、市公安机关的直属公安(分)局,如果有机关法人资格、能依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具备的,则由设立它的省、市公安机关来当。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赔偿的总原则和权利基础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侵犯人身权可获刑事赔偿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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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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