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十余年被同村人侵犯,为什么没有反抗也算强奸?央视新闻 2026 年 11 月 4 日报道:女硕士卜某走失十余年,期间被同村两名村民先后性侵并生育子女。一审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国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十年。
很多人卡在一个问题上:如果她没有喊、没有挣扎、甚至没有拒绝,怎么能认定是强奸?本篇只讲这一条规则——「不知反抗」也是违背妇女意志。
三句话说清: ① 对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她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属于「不知反抗」。 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里的「其他手段」,就包含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是否同意、是否反抗,都不影响违背意志的认定。 ③ 「她同意了」不构成有效抗辩——同意必须建立在有理解能力的意思表示之上。
一、「没有反抗」为什么不影响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胁迫」好理解,难的是「其他手段」。司法实践把这一项解释为: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一切手段。三种状态并列,不是只有「被按住」才算。
「不知反抗」针对的是这样一类被害人:因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原因,无法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也无法理解这件事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她可能表现得很平静,可能配合,甚至可能因为对方给了一点吃的而跟着走——这些都不是同意,因为她不具备作出同意的心智条件。
判断这一点,靠的不是外人看她「像不像反抗」,而是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意味着她在性行为上丧失了防御与拒绝的能力。要注意:「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司法鉴定与精神医学的概念,属于证据,不是罪名;罪名只能落在第二百三十六条上。
裁判规则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给你的启示「她没有反抗」不是辩护理由,是这类案件最典型的表现。 关键在鉴定,不在表现。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二、「她同意了」为什么不算同意
第二个常见疑问:如果她没有拒绝,甚至点了头,还算强奸吗?
民事上的「同意」要求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刑事上对性同意的判断同理——同意的前提是能理解自己在同意什么。
一个无法理解性行为性质的人,作出的「同意」在法律上是空的。这不是把她的意愿抹掉,恰恰是因为她的意愿根本无法形成。
所以审查重点不是「她当时什么态度」,而是她能否理解性行为的性质与自己的性权利。
裁判规则性侵患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件中,该妇女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当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在审查鉴定资质、方法、依据及检材的基础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被性侵妇女案发时是否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实质理解性行为、自身性权利;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到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性防御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对该女性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做出准确判断。
给你的启示法院看的是四问,不是一问。 有病历诊断还不够,还要看她在具体情境下能不能理解「这件事是什么」。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三、明知,是这类案件的另一个关键
还有一个构成要件常被忽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的精神状况。
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村、长期接触,对她的情况不可能不了解。判断不看行为人怎么自称,而看客观情形:她是否长期行为异常、是否有人看护、是否被村民普遍认为「脑子不清楚」。
明知为什么重要?它决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对精神状况的知情,加上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基本足以排除「误以为对方自愿」的辩解。
本节只讨论已经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案件仍在诉讼程序中,本文不评价量刑,也不复述侦查细节。
四、家属和旁观者能做什么
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无法自己报案。所以真正能起作用的,是身边的人。
第一,走失要立即报案,要求录入失踪人口信息。 不要等「失踪满 24 小时」,那是影视剧的说法。报案时把病历、诊断证明一并提交,说明精神状况与自理能力——这直接决定搜救与核查的优先级。
第二,发现侵害不要私了,也不要只找村委会。 这类案件属公诉案件,不是家属能「协商解决」的。直接报警,保留现场、衣物等物证,不要清洗、不要更换衣物。
第三,监护人要把监护做到位。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第二项就是「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这既是追责依据,也是对监护人的提醒:监护不是名义,是义务。
第四,注意保密。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病历等可能推断身份的信息应予保密。媒体、自媒体同样适用——打码不是可选项。
三个提醒:① 家里有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成员的,做一张「应急卡」:姓名、诊断、用药、监护人电话、走失报警回执编号,走失时它比口述有用;② 发现同村或小区内有人与这类妇女发生关系,不要以为是「家务事」,这属于公诉案件,报警是唯一正确做法;③ 转发相关新闻时,不要再传播被害人姓名、住址、就学经历——这些信息组合起来足以识别身份,传播本身可能构成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一句话:反抗不是同意的反义词,理解才是同意的前提。 「违背妇女意志」在证据上怎么证明,见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怎么认定;量刑档位与未遂、奸淫幼女的区别,见强奸罪怎么认定、怎么判;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的界分,见强制猥亵、侮辱罪怎么认定。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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