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骗取购房资格定什么罪,不能一概而论,因为「骗取购房资格」这四个字底下藏着三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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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造假证。伪造、变造、买卖离婚证、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户籍材料,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处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基本档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最重的一档。

第二种,骗钱。收了「代办费」「包装费」「资格费」,实际根本没办成、或者用假材料糊弄,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可到无期徒刑。

第三种,只钻政策空子、不造假。比如研究各区政策差异、帮客户选对申报路径、指导材料如何准备——这类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被住建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名单。

分界线在「有没有伪造」。有伪造,走第二百八十条;没有伪造但拿了钱不办事,走诈骗;两者都没有,最多是行政违规。本文把这三条线分别讲清楚。

一、第二百八十条:伪造证件的三个层次

法条依据
  •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分三款,对应的对象不同,量刑也不同,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这个证件属于哪一款」。

第一款管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购房资格造假最常涉及的材料——离婚证(民政部门核发)、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社保缴纳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都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或公文。情节严重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三款里最重的一档。

第二款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注意这一款只写「印章」,没有写「公文、证件」。所以伪造一份公司收入证明(盖假章),按第二款处理;伪造一份社保局出具的缴纳证明,按第一款处理。两者的量刑档不同。

第三款管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一款的情节严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比第一款轻。

再往下还有两条容易忽略的:

法条依据
  •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的要点在「使用」二字,且法定刑很轻——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它管的是「拿假证去办正事」的人。第二款还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这意味着如果使用假证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就按诈骗处理。

对中介来说,这一条的意义是:买假证的人和用假证的人,也可能被单独追责。不是只有做假证的人才有事。

二、诈骗罪:收了钱没办事

法条依据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介类诈骗的典型结构是:声称有内部渠道、有关系、能「包装」资格,收取数万至数十万不等的费用,实际上什么也没办成,或者用假材料敷衍,最终客户既拿不到资格,钱也退不回来。

认定要点有三个:

要点一,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我有内部关系」「保证通过」「百分之百办成」这些话,如果根本不存在,就是虚构事实。

要点二,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收了钱之后是去办事了(哪怕没办成),还是直接挥霍、转移、失联?前者更接近民事违约,后者指向诈骗。

要点三,数额。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按各地标准执行,通常三千元至一万元起。数额越大,档位越高。

这里必须提醒一个辩护要点:中介收取服务费但确有实际投入(跑腿、咨询、材料准备),只是最终没办成,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这种情况更接近服务合同纠纷,应当走民事途径。区分的关键是「有没有真实的履约行为」——有没有实际去递交材料、有没有与客户保持沟通、有没有在办不成时主动退款。

三、真实判例:链条式造假的量刑规则

真实案例

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是:被告人通过发展下线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相关犯罪行为呈现链条式共同犯罪结构的,根据被告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伪造证件、印章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对处于犯罪链条顶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本人及所负责的下级涉案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论处。

这段要旨对中介类案件有两个直接的适用价值。

第一,量刑看五个维度,不是只看数量。手段、规模、持续时间、证件的种类和数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意味着辩护时不能只盯「做了几张」,还要争「手段是否恶劣」「持续时间是否短」「危害后果是否严重」。购房资格造假如果只是给一两个客户做了材料,与规模化、长期化、跨区域作业,量刑差别很大。

第二,链条顶端按全部犯罪论处。这一句是中介最需要听清的。中介往往是链条的中间环节——上面有制假的人,下面有买假证的客户。如果被认定为「处于犯罪链条顶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要对「本人及所负责的下级涉案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而不是只对自己经手的那几张负责。反过来,如果中介只是把客户介绍给制假者、从中拿介绍费,其地位更接近居间,量刑评价应当不同。

这条规则也解释了为什么同案被告人的刑期可能差好几倍:不是法官随意,而是各自在链条中的位置不同。

四、三罪的对照与竞合

行为罪名法条量刑区间
伪造、买卖离婚证、完税证明、社保证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伪造公司收入证明、单位公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三年以下
买假证、用假证去申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收「代办费」不办事、用假材料骗钱诈骗罪第266条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按数额分档

四种行为可能同时发生。比如中介既伪造了社保证明,又收了客户二十万「包装费」,还拿假证去申报——这时就可能同时触犯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

处理规则是:不同行为、不同法益的,数罪并罚;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从一重。伪造证件与骗取财物是两个行为,通常并罚;而「使用假证申报」与「诈骗」如果是同一个行为,则从一重。

五、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

这一点必须讲清楚,因为大量被举报的中介其实够不上刑事。

情形一,只做政策咨询与路径规划。熟悉各区限购政策、帮客户判断用哪种方式申报更稳妥、指导材料清单——这些是正常的居间服务。前提是所有材料真实、由客户自己提供。

情形二,材料真实但客户不符合条件,仍然申报。这属于骗取购房资格的行政违法,住建部门可以撤销网签、限制交易、记入信用档案,但不构成伪造证件罪,也不构成诈骗(因为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情形三,收了钱没办成,但确有履约行为且愿意退款。这更接近合同纠纷。是否构成诈骗,要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虚构能力、有没有逃避责任。

情形四,帮客户「垫资」或「代持」。这类操作本身不必然违法,但可能触及限购政策、贷款用途管制,风险在行政与民事层面,不必然进入刑事。

要准备的材料
  • 涉案材料是不是伪造的?由谁制作、在哪里制作、有没有付款记录?
  • 中介收的钱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是否大致匹配?有没有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资格费」?
  • 有没有真实的履约行为?递交记录、沟通记录、退款记录。
  • 中介在链条中的位置:是制假者、组织者,还是仅仅居间介绍?
  • 客户是否知情?客户明知是假材料仍委托办理,也可能被追责。

六、被查之后的自保动作

第一,区分「我做的」与「别人做的」。把经手的每一笔业务按材料来源分类:客户自己提供的、我代为准备的、从第三方购买的。这三类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第二,保存全部沟通记录与流水。收费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既可能成为不利证据,也可能证明「确有履约」「已部分退款」。不要在事发后删除。

第三,尽快启动退款。在刑事程序启动前主动退还、在程序中积极配合退赔,都是实实在在的从宽情节。但要注意,退款的同时不要在陈述中承认「我一开始就打算骗」,两者矛盾会削弱可信度。

第四,评估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实务中通常结合证件数量、次数、违法所得、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把数量、次数、违法所得算清楚,是量刑辩护的基础。

第五,注意客户侧的连带风险。使用假证申报的客户,可能触犯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明知材料虚假仍委托办理,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这一点在向客户解释风险时应当说清。

七、几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我只是介绍,没亲手做假证,不算犯罪。」可能构成共犯。明知对方造假而居间介绍、提供帮助,属于帮助犯;在链条中起组织作用的,按主犯评价。

误解二:「客户自己同意用假材料,我就不算骗。」客户同意不阻却伪造证件的违法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不是客户的个人法益,客户同意无效。

误解三:「房子最后没买成,就没造成后果。」第二百八十条是行为犯,伪造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实际取得购房资格。没有买成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误解四:「退钱就没事了。」退钱是量刑情节,不是出罪事由。诈骗数额已经达到入罪标准的,退赃不能使犯罪消失,但可以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误解五:「这是行业惯例,大家都在做。」行业惯例不是违法阻却事由。恰恰相反,规模化、长期化会推高「情节严重」的认定。

八、延伸阅读

伪造类犯罪的量刑标准、以及中介服务的民事责任边界,是这条线上的两个延伸问题。伪造印章、公文、证件的量刑规则见伪造公司印章、公文、证件,会怎么判;中介服务纠纷的处理见家政、搬家、贷款中介被坑怎么办?服务纠纷的取证与索赔。

注意避坑

特别提示:本文讲的是罪名分流的一般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机构或个人。购房资格类案件最容易出现的误判,是把「行政违规」当成「刑事犯罪」,或者反过来把「伪造证件」当成「民事纠纷」。当事人及家属在应对时,第一步应当是把涉案材料逐份核对来源,分清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伪造的、由谁制作,再谈责任划分。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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