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中,怎么证明"我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主张自己是被继承人子女的一方,对亲子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可以提交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共同生活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另行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成立。
在继承纠纷里,继承资格往往先要落到"你是不是他的子女"这个问题上;早年出生未登记、非婚生子女、随母改嫁等情形,证明起来会更麻烦。本文讲清举证责任、亲子鉴定、常用证据三件事。继承案件证据的整体准备,可参考打继承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主张继承资格的一方,对亲子关系负举证责任。常用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共同生活的凭证、亲友证言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之诉。亲子鉴定是自愿的,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成立。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主张亲子关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打官司讲证据,"我是他的子女"这句话,需要主张的人自己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难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怎么把亲子关系证明出来。具体路径可另见非婚生子女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吗?。
二、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确认
如果亲子关系本身需要先"定个性",可以通过单独的身份关系诉讼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把身份这个前提先定下来,再处理继承,避免在同一场官司里同时纠缠身份与财产两个层次的问题。
三、亲子鉴定是自愿的,拒绝鉴定的后果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益,不能强制,但拒绝鉴定会影响举证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键在"提供必要证据"这个前提:主张的一方先要拿出一定分量的证据,对方既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鉴定,法院才能推定主张成立;主张方本来没有任何证据,单靠对方拒绝鉴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四、常用证据,以及不能单独作依据的材料
实践中可以围绕"出生与家庭关系"组织证据: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与学籍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共同居住的照片、抚养费与医疗费的缴费凭证,以及亲友、邻居的证言。同时要注意证明力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复印件、翻拍件属于第(五)项,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只用它。应尽量提供原件,或者让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参考案例
- 打继承官司证明亲子关系,建议按顺序准备:
- 先调取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 再补充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原始存档材料;
- 辅以共同生活、抚养支出的凭证和知情人的证言;
- 关键证据保留原件,复印件只作辅助;
- 必要时先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再处理遗产分割。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