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暴涨,还能要求按原合同价继续供货吗?关键看涨幅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一般的涨价要自己扛,只有构成订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才能援引情势变更要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供货方不能一涨价就掀桌子,采购方也不必对天价原料照单全收——法律给双方留了一条中间道路。
①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民法典第533条);②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裁量;③ 市场价格的正常涨跌属于商业风险,应由交易者自行承担,不构成情势变更;④ 判断要点:能否预见、涨幅是否异常、是否动摇了合同履行的根基;⑤ 情势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情势变更下合同仍可履行,只是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一、先分清: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
价格波动是做生意的常态。签了合同锁定价,市场随行情涨涨跌跌,本是每个经营者订约时应当预估的成本——大宗商品涨一两成、原料随季节浮动,这类「能想到的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亏了也得按约履行。合同对价格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同样轮不到按涨价后的新价来算:先协议补充,谈不成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见下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真正够得上情势变更的,是那种「常人订约时根本想不到」的异动:行业政策一刀切导致原料断供、突发事件引发翻倍级别的暴涨、涨到按原价履行一方血本无归。区别的核心在两点——订约时能不能预见,以及涨得正不正常。
二、够不够格,过三道判断关
情势变更的成立要同时过三道关:
- 可预见性:同类经营者在订约时按一般行业认知,能否预见到这种涨幅?
- 异常程度:涨幅是否远超历史波动区间,是否达到动摇合同定价基础的量级?
- 公平性:按原合同价继续履行,是否让一方明显受损、另一方获取暴利?
三关缺一不可。实务中供货方最容易犯的错,是把「我亏了」直接等同于「情势变更」——亏损本身不是标准,履行基础被动摇才是。准备主张时,重点收集订约时的行情与历史价格曲线、暴涨发生的时点与诱因、继续履行的亏损测算。发现异常暴涨后先发书面函件要求协商,把协商过程留痕,这是后续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程序铺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
-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协商怎么走,与不可抗力有何不同
发现异常暴涨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并提出重新协商;
协商中给出替代方案:调整价格、分批供货、缩减数量、变更交期;
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主张期间避免继续备货扩产等扩大投入,防止损失进一步放大。
要注意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分工:不可抗力(地震、封控)导致的是「履行不能」——货根本交不出来,可能直接解除合同并免责;情势变更下货还能交,只是按原价交「太不公平」,所以要走重新协商、法院变更的路径,不能拿不可抗力给涨价当挡箭牌。反过来说,对采购方而言,卖方单纯以涨价为由拒不发货、迟延发货的,仍构成违约,可以催告、解除并索赔;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高的还可以请求法院调减,见违约金过高,法院会调整吗。卖方借不发货施压的应对思路,另见卖方迟迟不发货,怎么解除合同索赔。
常见问题
涨了两成就喊亏,能算情势变更吗?
一般不能。两成上下的波动属于多数经营者可以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法院对情势变更的把握从严,通常会对照历史价格区间和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对方拒绝重新协商怎么办?
拒绝协商不影响走法律程序。发出书面协商函留痕后,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即可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按公平原则裁量。
法院支持的话,是改价还是解除?
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裁量:能通过调整价格维持合同履行的,一般优先变更;履行基础已动摇、维持合同不经济的,也可能解除并按公平原则处理善后事宜。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