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写运费和交货地点,运费谁出?先协商、看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卖方负有交货义务,运费一般由卖方出;交货地点则按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分别确定,并直接决定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何时转移。合同里漏写的两行字,出纠纷时就是两笔大账,规则其实写得很细。
① 履行费用没约定的,先协议补充、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民法典第511条第6项)——交货是卖方义务,送货运费一般由卖方承担;② 交货地点没约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把货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即完成交付(第603条第2款第1项);③ 不需要运输的:订约时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的,该地为交付地;不知道的,在卖方订约时的营业地交付;④ 交货地点决定两件事:运费负担+风险转移时点——交付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归买方;⑤ 实务建议:合同把交货地、运费、装卸与保险责任写清楚,别赌事后协商。
一、运费谁出:先协商,兜底看「谁履行」
运费属于「履行费用」。民法典对这类漏项给了一条递进的处理链:先协议补充;谈不成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再不行,进入第511条的法定兜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落到运费上:交货是卖方的义务,卖方就是「履行义务一方」,按第6项,送货上门的运费原则上由卖方承担;但买方额外要求的改道、二次搬运等增加的费用,属于「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转由买方负担。行业惯例也常改写默认规则:钢材、建材交易里「需方自提、运费自理」很常见,能证明交易习惯的按习惯走。
二、交货地点没写:分「要不要运输」两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3条
-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两种情形要分清:其一,货要托运——卖方把货交给第一承运人(物流公司)就算完成交付,之后的运费与途中风险原则上随交付转移;其二,货不用运输——订约时双方知道货在哪个仓库、哪个工地的,就在那里交付;不知道的,就在卖方订约时的营业地交付,此时往往意味着买方自提。
三、交货地点连着两笔账:运费+风险
交货地点不只是「在哪卸货」的问题,它决定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即交付的,货在高速路上出事故的风险就要买方自担。很多买方以为「没收到货都是卖方的责任」,在代办托运场景下并不成立。
给双方的建议:
- 合同写明交货地点(精确到仓库号)、运费由谁承担;
- 写清装卸责任:谁装车、谁卸货、费用各归谁;
- 大宗或长途货物写明保险安排与在途风险分担;
- 保留送货单、签收记录——既是交付凭证,也是风险转移的时点证明。
交付完成不等于万事大吉:在途货物出事的处理规则,见货物运输途中损毁,风险由谁承担;卖方想提前交货的,要经买方同意,见卖方可以提前交货吗,卖方送货买方必须收货吗;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后果,见卖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怎么赔偿。
常见问题
买方要求送到外地仓库,运费要加价吗?
约定不明时先协商补充。若买方指定的交货地明显超出双方订约时的合理预期,为此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合同写「卖方负责送货」但没写运费,运费谁出?
送货本身表明卖方承担把货运到目的地的义务,运费作为履行费用原则上由卖方负担;因买方原因额外增加的部分(如变更收货地、等待卸货超时)可另行主张。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