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说「我月薪五千、要吃饭、要养娃,拿什么还」——这话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最近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怎么认定」的人不少,本文讲清规则。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给「有能力执行」下了定义,也给了被执行人一条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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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① 定义:有全部或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即「有能力执行」。 ② 部分能力也算:不必还清全部,有能力还一部分而不还,同样落入认定。 ③ 必扣项: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④ 扣的是「必需」:不是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是维持基本生存所需。 ⑤ 特定行为义务也算:腾房、迁出、交付等行为义务同样适用。 ⑥ 本条是基础定义:具体哪些拒不执行行为入罪,见第三条的十种情形。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二、执行能力的认定口径

要件·层次规则实务把握
财产义务全部或部分给付能力工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应收款都算财产来源
行为义务履行腾退、交付等能力有房可住却拒迁出的,属有能力履行
必扣项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而非原消费水平
隐名财产名下无财产≠无能力隐匿、代持的财产查实后照样计入能力

「生活必需费用」留多少:以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被扶养人必需开支为参照,法院执行中通常保留最低生活保障性质的额度;被执行人主张「要还房贷大平层、孩子上国际学校」的,不属于必需费用。

「部分能力」的意义:欠一百万、每月能挤出两千,也属有能力(部分)执行;长期一分不还且无正当困难说明的,拒执风险就从这里起步。

三、与第三条的关系

本条回答「有没有能力」,第三条回答「拒不执行到什么程度算情节严重」——两者叠加才构成拒执罪。实务中常见的抗辩是「没能力」,而第三条第(三)项伪造隐匿履行能力证据、第(四)项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等情形,恰恰是「有能力却装没能力」的典型。

四、两边怎么用

申请执行方:围绕收入来源(工资流水、经营收入)、消费痕迹(高消费记录、出行住宿)、代持线索申请调查,把「有能力」钉死;对「必需费用」主张过高的,要求对方举证扶养关系与必需开支。

被执行方:主动申报财产、说明真实困难,争取执行和解分期——如实申报本身就是脱离拒执风险的第一步;确无能力的,保留医疗、失业等证明材料。

分期后再次违约怎么办:达成执行和解、按约履行期间,强制执行一般暂缓;一旦再次违约,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此前让步的部分重新回到执行范围,被执行人还要面对更重的失信评价。所以「先还一点换喘息」的前提是真按约履行,而不是拖过这一阵。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确无任何财产与收入、保留必需费用后无剩余的;判决尚未生效的(无执行义务);只承担行为义务且客观上无履行条件的另循执行程序处理。

一句话总结:有能力执行指的是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哪怕每月只能还一点也得还——但法律同时承诺扣掉你一家老小的生活必需费用;「要吃饭」是有限度的盾,不是一分不还的免死金牌。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财产申报、收入流水与扶养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