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几级?——先给结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最重,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四级最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等级不是孤立的结论,它和责任程度、患者原有疾病一起,共同影响赔偿数额。
什么情况才叫“医疗事故”
不是治疗结果不理想就算医疗事故。法律对“医疗事故”有明确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拆开看,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有三层:一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二是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三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三者缺一不可,单纯“没治好”“效果不理想”本身并不等于医疗事故。
四级是怎么划分的
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条例按损害后果的轻重把医疗事故分成四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可以这样理解梯度:一级是最严重的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是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则是有明显人身损害、但还没到残疾或功能障碍的程度。等级越靠前,损害后果越重,对应的赔偿通常也越高。条例同时说明,具体的分级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来确定,实务中判断到几级,要看这份分级标准。
定几级不是唯一变量:还要看责任程度和原有疾病
拿到一个“几级”的结论,并不等于赔偿数额就定了。条例明确要求,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三项因素: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 (一)医疗事故等级;
-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同样构成三级医疗事故,若患者自身原有疾病占比较大、医院过失责任较小,医院承担的比例就会相应降低;反之则提高。等级决定“损害有多重”,责任程度决定“医院该担多少”。至于赔偿项目,条例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计算——这里只能讲口径,具体金额要结合各地统计口径和个案证据,不能一概而论。
医疗损害的过错与因果怎么认定?案例库给了方法:
裁判规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普通人,对于损害因谁所致、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作出判断,在患者曾就诊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难度更甚。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没有证据证明患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诊疗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未对义务人提起诉讼,不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给你的启示医疗损害的专业判断不归患者:过错与因果要靠鉴定。发生过错的诊疗行为,患者的诉讼时效也不是从「出事那天」硬算——在不知情、未确诊的情况下没起诉,不算怠于行使权利。就诊多家医院的,注意及时封存全部病历(这是鉴定的基础材料),别等到时效争议时才想起来。
和“医疗损害鉴定”怎么衔接
很多人把“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混为一谈。按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首次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条例第二十一条)。而 2018 年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建立了另一种路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如今的实践是:患者更多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依据民法典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赔偿,做的是医疗损害鉴定,用来认定医院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而“分几级”更多是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时的评价口径。两条路径并不相同,直接影响诉讼策略。
- “医疗事故分几级”只解决损害程度评价,不等于责任认定,也不直接等于赔偿数额;
- 及时封存、复制病历是后续鉴定的关键证据,发现损害后尽早做;
- 诉讼中多走医疗损害鉴定,注意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和鉴定时机。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医疗事故按对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等级只是评价损害的一个维度,赔偿还要叠加责任程度与患者原有疾病,如今实务中患者更多通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以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过错与责任,而非单纯争“几级医疗事故”。相关阅读可参阅医疗损害纠纷如何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怎么主张、怎么封存病历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