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区一个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是怎么划的——先给结论:法律上有两个「一对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怎么划,要看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这三个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遇到具体尺度,一律以当地省级规定为准。本文讲清这两个「一对一」、划分的标准、划分不同带来什么影响,以及对划分有异议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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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一对一」,先记住这两条

结论:一个区域一个业主大会、一个区域一家物业,这是物业管理的两条基本规则。

法条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条依据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是最基本的单位:区域之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这也就回答了很多业主的疑问——为什么不能随便把两个小区「合起来」共用一个业主大会,也不能把一个小区「拆开」各请一家物业。因为法律把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都绑在了「物业管理区域」这个单位上,区域不调整,后面这些都动不了。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区域」是整个物业管理制度的最小单元。业主自治也好、物业服务也好,都得先有这样一个范围,才能谈「谁来管、谁出钱、钱归谁」。

反过来,如果两个小区本来就不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那么它们各自成立业主大会、各自选聘物业,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两个「一对一」,其实就是理解物业管理诸多问题的起点。业主大会为什么只能在这个范围内选?公共收益为什么按这个范围来分?物业费为什么是这个标准?很多时候,答案先要回到「区域怎么划」这个问题上。区域定了,主体、程序、收益、费用才有落脚点。

二、区域怎么划:三个因素,办法在省级

结论:划分只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这三类因素,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

第九条第二款给划分定了三个因素: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要看这些小区在共用设施设备上是否共用、建筑物规模上是否相称、社区建设上是否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凭哪一栋楼、哪一户说了算。

尤其要强调的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具体按什么尺度划,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一律以当地省级规定为准。网上流传的「多少户算一个区域」「多少平方米算一个区域」这类说法,不能照搬,判断时必须回到当地的规定。

所以,当有人拿一个具体的户数或者面积来论证「应该是一个区域」或者「应该是两个区域」时,你可以先问一句:依据是哪一级的哪一份规定。这一问,往往就能把问题拉回正轨。

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三个因素之间并不孤立。共用设施设备往往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两个小区共用同一套供水、供电、消防或者道路系统,那么把它们强行拆成不同区域,管理上就会很别扭;反过来,建筑物规模相差悬殊、又各成体系的两个小区,硬要合在一起,业主之间也难有共同语言。社区建设这个因素,则更多考虑的是小区所处的社区治理格局是否是一个整体。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2-3-021-007 · 案号 (2023)黑01行终22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遵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原则,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2.未经具有法定职责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随意变更。业主虽然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的权利主体,但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具有法定程序上的否决权。 3.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业主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给你的启示「区域」不是谁想划就划、想改就改的。 这段裁判规则讲的是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要遵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原则,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已经划定的区域,未经有法定职责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不得随意变更;业主虽然不是划分和调整的权利主体,但在法定程序上享有否决权,对调整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正好落到本节的关键点上:划区要看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这三个因素,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已经划定的区域,未经有法定职责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不得随意变更。

三、区域划得不同,影响哪些事

结论:区域划分直接影响业主大会、物业选聘、物业费标准和公共收益归属。

第一,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 一个区域一个业主大会,划分变了,业主大会的组成也就变了。特别是分期开发的大盘,很可能被划成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因而各自成立业主大会,各管各的事。这一点对业主的实际影响很大:同一个楼盘不同区域的业主,可能分属不同的业主大会,表决也好、选聘物业也好,都是各算各的。

第二,影响选聘物业的主体。 一个区域一家物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是该区域内的业主共同决定,别的小区的业主参与不了。也正因如此,选聘物业这类事项必须走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站内另有专文讲表决门槛。

第三,影响物业费标准和公共收益归属。 不同区域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可能不同;区域内的公共收益,比如电梯广告、场地租赁等,其归属和使用也以区域内的业主共有为基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能不能继续收费,站内同样有专文说明。

第四,影响改造和决策的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共用设施设备的增减,都是在区域范围内决策的,区域边界不清,决策的基础也不稳。

需要补充的是,区域划分不等于产权划分。区域划的是「谁和谁是一个管理单位」,而房屋的产权、共有部分的归属,是另一套规则。搞清楚这一点,就不会把「管理区域」和「产权范围」混为一谈。

四、对划分有异议,该找谁

结论:区域划分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有异议向当地房产(住建)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有不同意见,正确的做法不是自己另立门户,而是向当地房产(住建)主管部门反映,请其依法处理。因为划分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和省级规定,不是业主之间私下能协商改变的。

同时,业主也可以结合上述三个因素,把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准备充分——比如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实际共用、建筑物规模是否相称、社区建设上是否为一个整体——便于主管部门判断。对已经形成的划分,如果认为确有不当,可以依规反映,而不是自行否定其效力。

五、几个常见问题

结论:这几个问题,回到两条规则就能理清。

问:两个相邻的小区,能不能合并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请一家物业? 要看是否符合区域划分的规定和当地省级办法。区域怎么划是行政管理事项,不是业主之间自己商量就能改的;即便业主都愿意,也要回到划分的规则上来。

问:同一个小区,能不能一部分业主另请一家物业? 一般不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这是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要求。真要有不同意见,应当是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来选聘、解聘物业。

问:物业公司换了,物业管理区域会变吗? 不会。换物业,变的是实施管理的主体,不改变区域的划分;区域还是那个区域,业主大会还是那个业主大会。

问:区域划分文件在哪里能查到? 可以到当地房产(住建)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渠道各地不同,以当地公布的方式为准。

问:开发商分期开发,后期能不能另立一个区域? 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划为同一区域,要看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及当地省级办法的规定。不能仅凭「是同一楼盘」就当然认为是一个区域,也不能仅凭「分了几期」就当然认为是多个区域。

问:区域里只有一栋楼、业主很少,也要成立业主大会吗? 只要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应当按照规则成立业主大会;至于具体怎么组织、程序怎么走,还要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规模小并不是免除程序的理由。

问:对物业费有意见,能不能用区域划分来否定收费? 不能。区域划分和物业费标准是两回事。对收费有意见,应当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或者向主管部门反映来解决,而不是拿划分问题当理由拒交。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要看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这三个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遇到具体尺度一律以当地省级规定为准。相关阅读可参阅业主大会表决要多少人同意才有效?达不到怎么办?、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还能继续收费吗?与小区公共收益(电梯广告等)归谁所有?。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