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的是红烧排骨收到的是土豆烧杂骨,为什么判赔 500 元?新京报 2026 年 11 月 4 日报道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份「红烧排骨」,实付 5.6 元,收到的却是「土豆烧杂骨」,排骨被换成了便宜的杂骨。法院认定商家以虚假菜品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增加赔偿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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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值得记住的不是 5.6 元赔 500 元的反差,而是它把三件事说清了:什么算欺诈、免责话术有没有用、五百元的底线怎么来的。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菜品名是商家对「你买到什么」的承诺,用排骨的名字卖杂骨,不是分量少、口味差,而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② 「图片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免的是照片色差,免不掉在核心食材上作假。 ③ 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所以 5.6 元 × 3=16.8 元,兜底到 500 元;这 500 元是增加赔偿,付的餐费还应退回。

一、菜名不对,是违约还是欺诈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货不对板,退款就行」。退款是违约路径,拿不到惩罚性赔偿;要赔三倍,得走到「欺诈」上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给的定义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要凑齐四件事:商家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下了单。

放到外卖上,四件事是这样落地的:

故意——菜名是商家自己起的、自己上架的,把「杂骨」写成「排骨」很难解释成笔误。行为——菜单页上的菜名、图片、配料描述,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真实、全面」的信息,名称与实物不一致即告知虚假情况。错误认识与因果关系——消费者是看着「红烧排骨」四个字付的钱,早知道是杂骨可能就不买了。

边界也要说清:分量少了、口味差了、配菜换了,通常只是违约,可要求退、要求补,但不适用三倍赔偿。构成欺诈的关键是「在决定你要不要买的核心信息上说了假话」,而食材是什么,正是最核心的那一项。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7-2-084-001 · 案号 (2022)赣0111民初192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网店经营者在产品宣传网页中标注的信息不属实或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标注不属实」本身就是欺诈,不需要再证明商家「心里想骗你」。 网店页面与外卖菜单在这一点上性质相同:都是经营者单方发布、消费者据此下单的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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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片仅供参考」挡不挡得住

外卖页面上常见一行小字:「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商家常拿它当挡箭牌。

这句话不是完全没用,但它的射程很窄。它免除的是照片与实物在色泽、摆盘、器皿上的差异——照片是打光拍的,实物装在外卖盒里,颜色暗一点、摆得乱一点,这属于合理差异。

它免不掉的是核心食材被替换。排骨和杂骨不是「看起来不一样」,是「根本不是一个东西」。用一句「仅供参考」覆盖到食材本身,等于让商家自己给自己发许可,这在格式条款上是过不了关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正确的理解是:「图片仅供参考」免的是画面,不免的是内容。

三、5.6 元为什么能赔 500 元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也是最实用的一条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计算是两步:先算三倍,5.6 元 × 3=16.8 元;再看够不够五百,16.8 元远低于 500 元,于是兜底到 500 元。所以判赔 500 元不是「赔了 89 倍」,也不是法院自由裁量,而是法条写死的下限。它的意义在于:金额再小的消费,欺诈也有成本。

还要分清两笔钱:500 元是「增加赔偿」,5.6 元餐费属应当退还的损失,两回事。起诉时一并主张,写清「退还价款 5.6 元、增加赔偿 500 元」。

四、找商家还是找平台

先找商家,这是第一顺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平台什么时候要担责?两种情形:

一是平台提供不出商家。同条前半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这一条对外卖特别有用——很多店铺只有个店名,出了事找不到主体。

二是平台明知或应知而不处理。同条第二款: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是同样的逻辑。

操作顺序上,先在外卖平台内投诉、要求披露商家主体信息并介入赔付;平台不处理,再向 12315 投诉;金额小、事实清楚的,可直接起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快、成本低。

取证只要四样:订单页截图(菜名与实付金额)、菜品详情页截图(菜名、图片、配料)、开箱照片或视频、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四样凑齐,事实部分基本没有争议空间。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收到不对的东西,先拍照录像再动筷子,扔了或吃了举证就难;② 不要在平台内点「已协商解决」就结案,一旦结案再主张三倍赔偿会被认为已达成和解;③ 主张之前先分清是「欺诈」还是「不合口味」——后者只能退款,硬要三倍反而会被驳回,还搭上时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句话:菜名是承诺,不是形容词;五百元是底线,不是恩惠。 网购买到假货怎么主张三倍,见网购买到假货怎么办?退一赔三这样主张;证书与实物不符的珠宝案怎么打,见直播间买珠宝玉石证书不符:退一赔三怎么操作;外卖出事平台该审查什么,见外卖和网购食品:平台要审查什么、出了事先赔谁。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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