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用外公手机号注册账号骂人,80岁老人被"实名牵连"要担责吗?答案是不用赔,谁骂的谁担责。 据新京报 2026 年 10 月 18 日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 10 月 16 日召开涉老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外孙江某某用 80 岁外祖父莫某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公开发布侮辱、诽谤杨某(演艺人士)的言论,还使用了杨某的肖像照片。杨某起诉两人共同侵权。法院依过错原则区分实名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判决江某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驳回对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先说结论
① 谁实施侵权谁担责: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实际发布内容的人",不是"手机号实名的人"; ② 实名人要脱责,靠的是"无过错":不知情、未参与、内容不是自己发的,就欠缺侵权责任的两个根基——行为和过错; ③ 被冒名要主动举证:年龄、身体状况、聊天记录、道歉信等能还原"内容是谁发的"的证据,都是实名人的护身符; ④ 受害方的正确姿势:把账号使用人一并查明、一并起诉,别只盯着实名信息索赔。
一、骂人的人为什么跑不掉
结论:公开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该赔的一项都少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外孙发布的言论包含侮辱性词汇和失实内容,还配上当事人的肖像照片,严重贬低了对方人格、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侵权成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把认定框架讲得很完整:
裁判规则1.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要件来认定:(1)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言论内容不真实、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等情节的,可认定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根据侵害方式、范围、程度等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四个要件,本案外孙一条不落全占了: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有过错、有因果关系。所以他要在涉案账号里公开道歉,还要赔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二、外公为什么能全身而退
结论: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你做了这件事、你有过错",两条外公都不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这条的主语是"行为人"。法院查明: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人是外公,但结合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陈述、外公的身体状况和年龄等因素,不足以认定外公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不足以认定他实施了侵权行为。外孙还手写过道歉信承认言论是自己发布的——这封信成了关键证据。
这里划出一条重要的责任边界:实名登记人 ≠ 侵权行为人。手机实名制解决的是"找到人"的问题,不是"连带背锅"的问题。老人把手机号借给家人用、或被家人拿去注册账号,只要自己对侵权内容不知情、未参与、未授意,就不构成共同侵权。
反过来也要提醒:如果实名人明知家人拿自己的账号长期骂人却放任不管,或者干脆自己点赞、转发、评论助阵,那就可能被认定有过错,责任就未必撇得干净了。
三、被"实名牵连"了,按这三步走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账号注册信息、登录设备、发布时间自己当时在做什么(就医记录、行程、证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聊天记录,能取的都取。
- 主动向平台和法院说明:向平台提交实名人身份与实际使用人身份不符的申诉;涉诉时申请调取账号的登录 IP、设备指纹,证明操作者另有其人。
- 分清角色再谈钱:受害方可以同时列实际使用人和实名人,但法院最终按过错和证据定责;实际使用人跑不掉,实名人有证据就能脱身。
一个日常提醒送给家里有老人的读者:长辈的手机号、身份证信息别随手外借注册账号;真要用,账号实名信息与使用人的对应关系尽量留痕。这一步省事,将来可能省掉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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