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菜回锅再上桌、过期面粉换包装接着卖、标签一贴生产日期「复活」——这些行为不只是没良心,是法律明文禁止。最近问「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的人不少,本文讲清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把红线一次列了十三项,这份清单是所有食品安全案件的总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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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① 十三项红线:从原料、添加剂、感官性状到标签、检疫,覆盖食品链条全环节。
  • ② 最常被罚的三项:超限量超范围用添加剂(四)、用过期原料生产(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十)。
  • ③ 肉类双检: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禁售(七),未检疫或不合格也禁(八)。
  • ④ 婴幼儿从严:专供婴幼儿和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达标即禁(五)。
  • ⑤ 兜底(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
  • ⑥ 违反后果:按第一百二十四条罚款起步五万、可到货值二十倍,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十三项归类速查

要件·类别条项识别要点
原料违法(一)(三)回收食品再利用、过期原料生产
添加剂违法(四)超范围(防腐剂放进不该放的品类)、超限量
污染超标(二)(九)农残兽残重金属超标、包装运输污染
变质掺假(六)(十)霉变生虫、改日期、卖过期
肉类双检(七)(八)病死肉、未检疫肉
特殊人群(五)婴幼儿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达标
标签与明令(十一)(十二)预包装无标签、国家明令禁止
兜底(十三)其他不符合标准的

「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开看:(三)管用过期原料生产的成品,(十)管成品本身过期——两道线分别对应生产端与经营端。

消费者最实用的三招:看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没有涂改痕迹;看预包装有没有标签、标签全不全;肉类认准检疫检验章。踩中任何一项,都可对照本条主张十倍赔偿(第一百四十八条)并举报。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仅标签瑕疵但不影响安全不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处理,责令改正即可);经营符合标准但储存运输不当的(第一百三十二条评价);食用农产品质量纠纷按专门规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

一句话总结:回收食品、过期原料、超范围添加剂、病死肉、假日期、无标签——十三项红线构成食品安全法的禁售清单;对照它买东西、举报它维权、引用它索赔,一张清单走到底。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检验报告、标签实物与购买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