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收集我的手机号能随便用吗?答案是:不能随便收集,更不能随便使用。手机号能识别到你个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商家收集、使用你的手机号,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取得你的同意,并且只能用在说清楚的那个用途上、控制在最小范围,不能拿去随意发营销、更不能转卖。
先说结论
- 手机号属于个人信息,商家处理要取得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 收集要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能过度收集。
- 同意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用途变了要重新取得同意。
- 商家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和使用你的手机号。
- 被违规收集、使用或倒卖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删除、赔偿,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手机号就是个人信息,不能想收就收
结论:手机号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商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手机号能直接对应到你这个人,是典型的个人信息,商家办会员、发优惠券、登记售后需要收集,并不当然违法,但必须有正当理由、走正当程序。
「扫码点餐必须先关注」「不填手机号不让连 WiFi」「办个小额优惠必须授权通讯录」这类做法,往往就是把收集范围和你的实际需要脱了钩,属于值得警惕的情形。
收集要限于最小范围,不能过度索要
结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法律设了「最小必要」这条线。商家收集手机号,首先目的要明确、合理,并且和你要办的事直接相关;其次,收集的范围要控制在实现这个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内。
举个例子:你只是买一杯奶茶,商家要手机号来发取餐通知可以理解;但如果顺手还要你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通讯录,那就明显超出了必要范围,属于过度收集,你有权拒绝。
同意了才能用,用途变了要重新同意
结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同意不是「一次性授权、永久有效」。法律要求,以同意为合法性基础处理个人信息时,这个同意要由你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地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还要从其规定。
更关键的是:如果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或者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化,商家必须重新取得你的同意。也就是说,当初留手机号是为了送货,后来想拿去做营销推广,就得再问你一次,不能自己「平移」。
另外要知道,并非所有处理都必须取得同意——为订立或履行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所必需等情形,依法不需要取得单独同意;但这些都是有严格边界的例外,不能成为商家滥用的借口。
被乱用了怎么维权
结论:商家违规收集、使用、泄露、转卖手机号的,你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偿损失,并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一旦发现手机号被拿去群发营销、被泄露、被转卖,别只是拉黑短信。你可以先要求商家停止使用、删除你的个人信息;造成损失或者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同时,可以向市场监管、网信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如果骚扰、诈骗短信造成了实际损失,还可以结合证据通过诉讼维权。事前也留个心眼:留意商家的隐私政策,看清收集了哪些信息、用来做什么,别随手勾选一堆授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手机号被收集不可怕,被滥用才麻烦。给你几个实用建议:一,填手机号前先问一句「用来做什么、会不会用于营销」,能不给就不给;二,对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授权(通讯录、位置、相册)果断拒绝;三,收到骚扰营销短信,先回复退订、向平台和运营商投诉,必要时向网信、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四,发现号码被泄露、被冒用导致损失,保存好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和赔偿。若涉及大范围泄露,也可以关注监管部门是否已启动调查。
一句话总结
结论:商家收集手机号必须取得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用途变更要重新取得同意;违规收集、使用或转卖的,你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删除、赔偿并投诉举报。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