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输了,还有一次机会。这一篇讲的就是这一次机会怎么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到第一百八十三条,十三条一千零一十五字,条均七十八点一字。这是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一审是查事实,二审是查一审。这个区别决定了整章的形状:十三条里,讲上诉怎么提的占了四条,讲二审怎么审的占了三条,讲处理结果的占了五条,最后一条讲时间。
有一个数字要先说清楚: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输了,案件就结束了,剩下的路只有再审和检察监督,那两道门都比上诉窄得多。所以这十三条规定得再细,也值得逐条读。
一、十三条的四块
| 块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上诉的提起 | 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 | 4 | 381 |
| 二审的审理 | 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 2 | 136 |
| 处理结果 |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条 | 4 | 365 |
| 兜底与审限 | 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 | 3 | 133 |
| 合计 | 第十四章 | 13 | 1,015 |
四块里最长的是第一百七十七条,二百二十六字,一条列了四种处理方式,还加了一句「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短的是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十个字,一句话定终局。
二、第一百七十一条:十五日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十七个字,两款,两个期限。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两个期限的差别,来自文书的分量。判决解决实体问题,涉及谁对谁错、给多少钱,给十五日让人想清楚;裁定多解决程序问题,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保全,给十日。
三个要点必须记牢。
第一,起算点是「送达之日」,不是「判决作出之日」,也不是「宣判之日」。送达之日指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签收的日期;邮寄送达的,是签收日;公告送达的,是公告期满之日。
第二,上诉对象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不是原审法院,也不是任何一家上级法院。基层法院判的案子,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的,上诉到高级法院。不能越级,也不能换辖区。
第三,这十五日是法定期限,不能延长,只能顺延。什么叫顺延?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顺延到休假日后的第一日;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了期限,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准不准由法院决定。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算错起算日。举例:判决书 3 月 1 日签收,十五日的期间从 3 月 2 日起算,到 3 月 16 日届满。如果 3 月 16 日是星期六,顺延到 3 月 18 日(星期一)。寄交上诉状的,以交邮日期为准,不是以法院收到日期为准——这一点很关键,最后一天赶到邮局寄挂号信,仍然算在期限内。
上诉期限与上诉状的写法,见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期限几天、上诉状怎么写、上诉状怎么写才有用。
三、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状写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八十三个字,一句话,三组内容。
第一组,当事人信息: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组,案件信息: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第三组,也是真正决定成败的一组: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这三组里,前两组是「你是谁、哪个案子」,填错还能补正;第三组写不清楚,二审就没有方向。
什么是「上诉请求」?就是你要二审法院干什么: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你的一审请求,还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求必须明确,不能只写「不服,请求依法改判」——这种写法等于没提请求。
什么是「上诉理由」?就是一审错在哪里。这有三条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三条路对应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四种处理结果,写法不一样。
写上诉理由有一个常见误区:把一审说过的话再说一遍。二审不重来一遍一审,它审查的是一审裁判的正确性。所以上诉状的正确姿势是「指错」:指出一审判决书第几页、第几段认定了什么事实,而这个认定与哪份证据矛盾;或者指出一审适用了哪条法律,而这条法律不该适用。
实务中还有两个技术要点:
其一,上诉请求不能超过一审的请求范围。一审只提了十万元,二审不能要二十万元。超出的部分,二审会告知另行起诉。
其二,上诉请求可以放弃一部分。一审赢了八万、判了五万,只对差额三万不服,就只就三万上诉。这样二审的审理范围小,上诉费也少。
四、第一百七十三条: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七十六个字,两款,讲上诉状的递交路径。
第一款: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是原则。原因是原审法院手里有全部案卷,它要把案卷连同上诉状一起报上去;当事人直接跑到二审法院递状子,二审法院还得转回来,白跑一趟。
副本按对方人数提交,是为了送达。对方一个当事人,交一份副本;两个,交两份。代表人诉讼按代表人人数算。
第二款: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这一款是补救条款。直接交给二审法院,不算错,只是多绕一道:二审五日内转给原审,原审再按第一百七十四条走。期间不因此丧失上诉权,但时间会拖长。
实务提醒:上诉状交到原审法院的立案庭或审判庭,一定要拿收件凭证——收件回执、收案单、邮寄的 EMS 单号都行。这是证明「我在期限内上诉了」的唯一凭据。有些当事人交了状子没留凭证,后来法院说没收到,说不清。
五、上诉费先交,不交按撤回处理
上诉要交费。财产案件按上诉请求的金额,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二审的上诉费交给原审法院,随案卷一并移送。
有一个后果必须提前知道:上诉人在收到交费通知后七日内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是实务中「上诉了但没下文」最常见的原因——不是法院不理,是费没交。
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由法院审查决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见义勇为者主张民事权益的案件,符合条件的一般会准许。
要不要为几千元上诉费放弃上诉,是一笔要算清楚的账:上诉费按争议金额比例计算,标的越小,绝对额越低;而一旦按撤回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再想翻案只能走再审。
六、第一百七十四条:五日、十五日、五日、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百三十五个字,两款,四个期限连成一条链。
第一个五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接着是十五日:对方当事人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十五日是对方的答辩期,不是上诉人的期限。
第二个五日: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第三个五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中间还有一句很重要的话: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句话解决了一个常见的担心:对方故意不答辩,是不是就能拖住案子?不能。不答辩,法院照常把案卷报上去,二审照常审。答辩是权利,不是义务。
对上诉人来说,这条链的实务意义在于估算时间。从递交上诉状到案卷到达二审法院,最快也要十五日(等对方答辩)加两个五日,约二十五日;对方不答辩的,可以缩短到十日左右。这还没算二审立案、分案、排期的时间。
所以一个民事案件从一审判决到二审开庭,正常要一两个月。急着解决问题的人,要提前有这个预期。
七、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只审上诉请求
二十八个字,一句话,划定了二审的审查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这句话有两个限定,都很要紧。
第一个限定是「上诉请求的有关」。二审不是把一审重审一遍,只审你上诉的那部分。一审判了三项,你只对第二项上诉,二审原则上只审第二项,第一项、第三项就定了。
第二个限定是「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审既看事实认定对不对,也看法律适用对不对,两者都在审查范围内。
但有例外。如果二审发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发现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审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这是法律给二审的纠错职责,不是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实务上这条有一层运用:如果一审判决有对你不利的认定,但你不想上诉(比如标的太小、上诉费不划算),那部分认定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就成了既定事实,将来另案可能受它约束。这一点在上诉决策时必须考虑进去。
八、第一百七十六条:开庭是原则,不开庭要三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一百零八个字,两款。
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原则。
例外在后面的分句里,而且很严格: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不开庭:一是已经阅卷、调查、询问过当事人;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三是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
换句话说,只要你在上诉中提出了新证据,或者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二审就应当开庭。
这条对当事人有直接的操作价值:如果你希望二审开庭(当面陈述、当庭对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上诉状或庭前提交的材料里提出新证据、新事实。反之,如果你的上诉只是「一审认定错了」但没有任何新东西,二审很可能书面审。
第二款:二审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的安排,实务中跨地区的案件,二审到原审法院所在地开庭很常见。
二审不开庭是否合法,见二审不开庭直接判,合法吗、二审会开庭审理吗。
九、二审开庭怎么准备
如果二审确定开庭,准备的重点和一审不一样。
第一,争点要收敛。一审是把所有事实铺开,二审是把一审的错处挑出来。开庭时法官问的第一句往往是「你认为一审哪里错了」,答不上来,后面说什么都没用。建议提前写一页纸:一审判决第几页认定什么、与哪份证据矛盾、应当怎么认定。
第二,新证据要说明来源。二审提交新证据,法官第一个问题一定是「为什么一审没交」。答不上来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所以新证据要配一份书面说明:形成时间、一审时为什么无法取得、现在如何取得。
第三,调解要有底线。二审法官大多会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愿意调,就把能接受的区间想清楚;不愿意调,也要礼貌说明,不要一句话堵死——调解意愿也可能影响二审对赔偿幅度的把握。
第四,出庭人员要定。二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本人不到庭一般不产生缺席判决的后果(被上诉人不到庭更是如此);但如果案件涉及身份关系、需要本人陈述事实,最好本人到。
十、第一百七十七条:四种处理,发回只能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百二十六个字,四项加一句尾款,是这一章最长、最重要的一条。
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这是维持。一审没错,二审驳回。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这是改判。事实错了改事实,法律错了改法律,二审直接下判,不再回去。
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这是发回或改判二选一。注意「基本事实」三个字:不是所有事实不清都发回,只有基本事实不清才发回;一般事实不清的,二审可以查清后直接改判。
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程序违法发回。列举了两种典型:遗漏当事人(该追加的没追加)、违法缺席判决(不该缺席判的缺席判了),后面还有「等」,也就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尾款一句最要紧: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只能一次。这是 2012 年修正时加的限制,目的是治「发回→上诉→再发回」的循环。第二次上诉,二审必须自己判:要么维持,要么改判。
四种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意义不一样:
| 结果 | 含义 | 后续 |
|---|---|---|
| 维持 | 一审正确 | 判决生效,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再审 |
| 改判 | 二审直接改 | 判决生效,不可再上诉 |
| 发回重审 | 回到一审重来 | 重审后仍可上诉,但二审不得再发回 |
| 撤销 | 撤销原判(多用于裁定类) | 视情况发回或终结 |
实务中最容易误判的是「发回重审」。很多当事人以为发回是好事——毕竟推翻了一审判决。其实发回只是把案子送回一审重新审,一审可以判得一样,也可以判得更差(民事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所以发回不等于赢,只是多一次机会,也多花几个月。
二审四种处理与发回的边界,见二审怎么打:四类处理结果,发回重审只有一次、案件被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十一、第一百七十八条:对裁定的上诉,一律用裁定
三十三个字,一条规则: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为什么强调这一条?因为文书形式和救济路径绑定。一审是裁定,二审也用裁定,说明这类争议是程序性的;一审是判决,二审用判决,说明是实体性的。
这条的实务意义在两个地方:
第一,看文书知道分量。收到的是裁定书,说明这次争议的是程序问题,不是谁该给谁钱。
第二,期限不同。对裁定的上诉是十日,二审审限是三十日;对判决的上诉是十五日,二审审限是三个月。快慢差一倍以上。
哪些裁定能上诉、哪些只能复议,见对法院裁定不服怎么办。
十二、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审调解,调解书送达原判即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七十个字,讲二审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可以进行调解」六个字,贯穿整个二审:开庭前可以调,开庭中可以调,宣判前还可以调。二审调解成功,一审判决不用等二审判决,直接视为撤销。
这里有一个技术点:调解书送达后原判才视为撤销。也就是说,调解书没送达之前,一审判决的效力处于悬置状态;一旦送达,一审判决自动失效,以调解书为准。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相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签收即生效,不能上诉。所以二审调解时签字之前,务必看清每一条给付内容、每一个时间点——签了就没有回头路。
二审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区别,见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什么区别。
十三、第一百八十条:宣判前可以撤回上诉
三十六个字: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两个要点。
第一,时间点是「判决宣告前」。判决一宣判,上诉就审结了,谈不上撤回。
第二,是否准许由二审裁定,不是申请就准。什么情况下不准?常见的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双方恶意串通。二审认为一审判错了,你撤回上诉,错判就生效了,法院可以不准。
撤回上诉的后果要清楚:一审判决自二审准予撤回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撤回上诉等于接受一审结果。此后再想上诉,不可能了;只能走再审。
撤回上诉之后能不能再上诉,见上诉期内撤回上诉还能再上吗。
十四、上诉期间,一审判决能不能先执行
这是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答案是不能。
一审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任何一方上诉,判决就不生效。不生效的判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债权人常遇到的情形是:一审判赢了,钱却拿不到,要等二审结束。
有没有例外?有两种情形可以缓解。
第一种,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不必等判决生效。先予执行有严格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且申请人一般要提供担保。
第二种,部分判决。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五十六条)。但部分判决同样要等上诉期届满才生效。
还有一种情形要注意: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对方在二审期间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时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保全不因判决未生效而失效,这是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主要手段。
十五、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兜底与终局
两条,五十个字,一条兜底,一条定终局。
第一百八十一条:二审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这意味着二审没有专门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则照样走:回避、公开审判、法庭调查、辩论、笔录、判决书格式,全部适用。所以二审不是「另一套程序」,而是「一审程序加二审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十个字,定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层级:两审终审。二审判决一送达就生效,不能上诉。
终审之后还有没有救济?有,但性质变了。上诉是权利,只要在期限内提出,法院必须审;再审是例外救济,要符合法定情形,还要经过审查。两道门的宽度差得很远。
二审是否终审、终审后还能不能救济,见二审是终审吗?还能再上诉吗。
十六、第一百八十三条:三个月与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八十三个字,两款,两个审限。
对判决的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注意这里没有写延长多久,只说院长批准,实务中一般也是一次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这一款没有规定延长。
三个月和三十日,差三倍。原因是裁定处理的多是程序问题,事实清楚、争议集中,不需要长时间调查。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审限从二审立案之日起算,不是从一审判决之日起算,也不是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算。中间的移送、答辩、排期都不算在三个月里。所以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结案,实际时间往往是四到六个月。
第二,延长只需院长批准,不必报上级。这和普通程序一审的「再延要报上级」不同。
第三,扣除期间同样适用:鉴定、公告送达、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一审、二审、再审的审限对照,见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期限。
十七、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判决书收到的日期记不清了,怎么确定上诉期?
三种办法:一是看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这是法院卷宗里的原始凭证,可以申请查阅;二是看邮寄送达的快递签收记录;三是看法院有没有发过短信、电话通知。日期确定后,从次日起算十五日。拿不准的,宁可早交,不要压到最后一天。
问二:只对判决中的一部分不服,能不能只就这部分上诉?
可以。上诉请求可以限定范围,二审原则上只审上诉请求涉及的部分。好处是上诉费按上诉请求的金额计算,范围小、费用低;坏处是未上诉部分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成为既定认定,将来另案可能受约束。
问三:对方上诉了,我没上诉,二审会不会判得对我更不利?
民事案件有可能。民事二审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如果二审认为一审对未上诉方判得过多,理论上可以改判。但实务中,二审原则上只在对方上诉请求的范围内审查,不会主动加重未上诉方的负担;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问四:二审不收新证据吗?
收,但有限制。二审对新证据的审查重点是「为什么一审没提交」:属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属于对方在一审中未质证的关键证据,二审会组织质证。无正当理由一审不提交、二审才拿出来的,可能不被采纳。
问五:二审判决下来,还能再上诉吗?
不能。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送达即生效。不服只能申请再审,或者在符合条件时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再审的启动条件比上诉严格得多,要符合法定情形,还要经过审查程序。
十八、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上诉期限: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从送达之日起算,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邮寄以交邮日为准。
第二,上诉状三组内容:当事人信息、原审案号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要明确,理由要指错——指出一审哪一处认定与证据矛盾、哪一条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二审只审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开庭是原则,只有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且法院认为不需要时才不开庭。想开庭,就在材料里提出新东西。
第四,四种处理:维持、改判、发回重审、撤销。发回只能一次,第二次上诉二审必须自己判。发回不等于赢,只是多一次机会。
第五,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送达即生效;对判决的上诉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共十三条一千零一十五字,条均七十八点一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