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禁止行为与事故调查的处理程序」的,通常是两类情形:一是机上或机场发生了扰乱行为,想知道行为人会被怎么处理、能不能被列入禁飞名单;二是发生了航空器事故,想知道谁组织调查、多久出报告、罹难者家属能获得什么援助。这两类问题分别落在 2025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与第九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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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职责看第一百六十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国家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 安检看第一百六十五条: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对于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可以在旅客、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开包检查,但应当全程录像并在检查后书面告知;未经安全检查、不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无法排除安全风险嫌疑的,不得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 十二类禁止行为看第一百七十一条:包括擅自开启应急舱门或违规进入驾驶舱、破坏信息与通信技术系统或空管设施设备、强占座位行李架或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妨碍机组安检员履职、辱骂殴打机组或地面人员、非法进入滞留拦截航空器或机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包括电子烟)或违规使用电子设备、非法进入防护围栏损毁安全防护设施、无证或冒用伪造变造通行证进入控制区、散布航空安全谣言或扬言放火爆炸或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违规携带托运禁限物品或夹带危险物品等。
  • 禁飞看第二百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
  • 家属援助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以及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应当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工作。
  • 调查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其他等级事故由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 (一)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民用航空器设备或者机场内其他民用航空设施设备,擅自开启民用航空器应急舱门,或者违规进入民用航空器驾驶舱;
  • (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或者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设施设备;
  • (三)强占民用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或者登机口;
  • (四)妨碍或者煽动他人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
  • (五)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
  • (六)非法进入、滞留、拦截民用航空器,或者在民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 (七)在民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包括电子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电子设备;
  • (八)非法进入民用机场防护围栏、损毁安全防护设施;
  • (九)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 (十)以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或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等方式,扰乱民用航空运行秩序;
  • (十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托运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在普通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设立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对于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可以在旅客、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开包检查。不在场开包检查应当全程录像并在检查后书面告知,检查中发现的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未经安全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无法排除安全风险嫌疑的旅客、行李和货物不得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程序、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法条依据

二、安全保卫的职责分工与安检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确立分工:主管部门负责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有关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条文还留有调整接口——国家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补充: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民用机场内的安全和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是安检的核心条款,四款分别规定:

  1. 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旅客、行李和货物;例外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
  2. 不在场开包检查——对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检查机构可以在旅客、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包检查;程序要求是全程录像并在检查后书面告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按规定程序处理。
  3. 不得进入控制区——未经安全检查、不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无法排除安全风险嫌疑的旅客、行李和货物,一律不得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4. 程序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要求设备与人双合格:安全检查应当使用经主管部门许可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并备案的罚则在第二百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机场运营人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一百六十九条: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背景审查。第一百七十条: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维护航空器内秩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通用航空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活动类型,在安全保卫机构、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十二类禁止行为与「禁飞」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十二项覆盖了近年高发的机上与机场扰乱行为,其中几项需要特别说明:

  • 第(一)项:包含三种行为——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或机场设施、擅自开启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擅自开应急舱门是近年多发行为,直接落入这一项。
  • 第(五)项: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不限于造成轻伤,辱骂即构成。
  • 第(七)项:在民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包括电子烟)——条文把电子烟明确写入;同时违规使用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电子设备也在其中。
  • 第(十)项:三种方式——散布航空安全谣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即便危险物质是虚假的,只要以此扰乱运行秩序即构成。

后果分三层:

  1. 第二百五十二条:实施妨害行为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禁飞名单制度)。
  2. 第二百五十五条: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为同时造成民事损害的,另依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

与机上处置衔接的是第四十五条:飞行中对于扰乱秩序、危及安全的行为,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

四、搜寻援救: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运营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一百七十四条: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提出援救请求;空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的,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发现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紧急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第一百七十六条: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采取的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是修订新增的重要内容——家属援助:

  • 第一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以及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
  • 第二款: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工作。

未依法制定家属援助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做好家属援助工作的,落入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一百七十八条: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航空器所载人员,按规定对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五、事故调查:等级、组织权与十二个月

第一百七十九条(等级):民用航空器事故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这与铁路交通事故条例直接列出数额标准的做法不同,民航空器事故的经济损失标准另行公布。

第一百八十条(组织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其他等级事故由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调查权与保障):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依法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记录、设备、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查阅、检验和留存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相关信息。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实施管理时,应当保障调查组进入现场、获取和使用相关取证资料等权利。

第一百八十二条(技术调查):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开展的技术调查工作应当与其他事故调查工作相互协调;技术调查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技术调查(适航、飞行数据等)与行政调查是两条线,需要协调。

第一百八十三条(报告期限):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境外事故):我国参加或者组织的对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此外,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

六、对照:三层后果与两类调查

环节要件条文关键内容
安全检查第一百六十五条应当接受;免检须国务院规定;不在场开包须全程录像并书面告知
安检设备与人员第一百六十六条设备须经许可;人员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安保方案第一百六十七条按国家方案制定本单位方案并报备案(罚则第二百五十条)
禁止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十二类
禁飞第二百五十二条情节严重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
治安与刑事第二百五十五条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预案与演练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并定期演练
家属援助第一百七十七条制定计划+事故后立即启动(罚则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项)
技术调查与行政调查第一百八十二条相互协调,技术调查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报告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十二个月内公布,特殊情况及时公布进展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免检必须有国务院规定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例外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任何单位自行决定免检都不合法。

第二,不在场开包检查限于「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且必须全程录像并书面告知;未录像、未告知的程序违法。

第三,第二百五十二条的禁飞限于「情节严重」,且是「可以」而非「应当」,由主管部门裁量,期限也是「一定期限内」。

第四,事故等级的经济损失标准不在本法条文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引用时不能凭印象写数字。

第五,技术调查与行政调查并行(第一百八十二条),技术调查报告不等同于事故调查报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十二个月的期限针对的是事故调查报告。

八、实务建议

旅客:机上纠纷中,机组依第四十五条采取管束措施有法律依据;被认定实施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第二百五十二条的限制乘坐。对认定有异议的,应围绕行为是否落入十二项、是否「情节严重」举证。

企业与机场:安保方案必须制定并备案(第一百六十七条),家属援助计划必须制定并能立即启动(第一百七十七条)——两项都是事前制度义务,未建立本身即违法,不以发生事故为前提。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并留痕。

事故处理:注意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对现场实施管理时必须保障调查组进入现场取证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八条要求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破坏现场可能引发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