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货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卖方要赔偿吗?先说结论:通常要赔,这是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货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买方一般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买方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卖方通常不承担这项义务。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货拿回来了,权利也得干净"——第三人上门,卖方兜底:

① 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知情例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义务;

③ 可中止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买受人可中止支付相应价款,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④ 违约责任——卖方违约的,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⑤ 别和质量问题混淆——权利瑕疵管"有没有别人来主张权利",质量瑕疵、产品责任管"货本身有没有问题、有没有致害"。

一、什么叫"权利瑕疵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权利瑕疵担保。

通俗说,货在"权利归属"上必须干净,不能有第三人能跳出来主张。常见情形:

  • 货物其实另有权利人,卖方无权处分,真正的所有权人上门要货;
  • 货物上设定了抵押、质押,债权人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 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权利。

出现这类情况即属权利瑕疵,买方可据此向卖方追责。

二、什么情况下卖方可以不担责

买方知情,卖方免责。《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应当知道"是关键标准——不只看买方嘴上说不知道,还要看正常交易中是否本应察觉。典型如买二手车:卖方已明确告知车辆被抵押,买方仍购买,事后就一般不能再要求卖方赔偿。反之,卖方隐瞒第三人权利的,不能拿"买方应当审查"来免责。

三、买方手里的三件"武器"

货被人主张权利,买方并非只能干等,法律给了三项可直接用的手段:

要准备的材料
  • 中止付款权: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六百一十四条)。
  • 违约救济:卖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也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减价、退货、修理、更换等(第五百八十二条)。
  • 解除合同: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选哪一件,看损失大小和货物用途:仅价格有争议的,减价更划算;货拿不到手、用不了的,解除合同并索赔更合适。

四、容易混淆:权利瑕疵 / 质量瑕疵 / 产品责任

这三个概念长得像,法律后果不同,别用错依据:

类型针对什么问题主要依据
权利瑕疵担保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三条
质量瑕疵货物本身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
产品责任第三人因产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尤其注意第三种:第三人因产品缺陷受损而索赔的,走产品责任——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赔偿方可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这与权利瑕疵担保是两条不同路径。

五、常见问题

第三人只是来主张权利,还没打官司,我能先不付货款吗?

可以。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买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我买的二手设备被抵押了,卖方说我自己没查抵押,能免责吗?

要看是否构成"买方应当知道"。卖方隐瞒第三人权利的,一般不能免责;但登记公开可查、卖方也明确告知过的,买方仍购买则卖方通常不担责。

第三人因产品受损索赔,该找谁?

走产品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六、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第三人主张权利,先看自己知不知情,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权利的,卖方通常不担责;② 拿不准就先别付款,有确切证据时可中止支付相应价款,卖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③ 别把三种瑕疵搞混,权利瑕疵、质量瑕疵、产品责任的依据和索赔对象各不相同。

一句话总结

买来的货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卖方通常要赔偿——法律要求卖方保证第三人对交付的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买方可中止支付相应价款,并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减少价款乃至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但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卖方一般不担责;若第三人因产品缺陷受损,则走产品责任。

延伸阅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吗、合同解除后已经付的钱怎么退、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怎么索赔?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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