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期间的财产和债务怎么算?办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之后同住期间的财产不能当然算共同共有,债务原则上各自承担。现实中不少夫妻出于买房、落户、避债等原因办了离婚手续,人却还住在一起,吃穿用度照旧。很多人以为「反正还像夫妻一样过日子,财产自然还是两个人的」。法律上的答案恰恰相反:红本本一换,身份关系就变了,财产和债务要按另一套规则算。
① 办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即已解除,之后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关系;② 解除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期间,财产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要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认定;③ 各自名下存款一般不因共同生活开销而混同;④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按各自份额或约定承担,各自债务各自负责;⑤ 所谓「假离婚」不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
一、离了就是离了:「假离婚」没有回头路
先说最扎心的一点:法律不承认「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离婚协议也照常有效,哪怕口头约定「过两年复婚」也不影响登记效力。婚后收入还算不算共同财产?民法典的规则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身份没了,默认规则也就用不上了。「假离婚」的风险与反悔空间,可阅读假离婚的法律风险与反悔和离婚协议签字后能反悔吗。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当然共同共有
离婚后继续住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此期间的财产归属要回到出资和贡献本身去认定:登记在谁名下、谁出的钱、有没有混同。法院对这类纠纷的态度,可以看下面这个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 2.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基于双方存在法定身份关系而进行的保护,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财产不能比照婚姻法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进行认定。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给你的启示该案双方离婚后仍同居生活,法院仍认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当然共有——「离婚不离家」改变不了财产归属的认定规则。
这条规则里最容易被误读的是「共同开销」:一起交水电费、一起给孩子花销,只能说明生活有交集,并不会把各自名下的存款变成共同存款。想主张某笔财产是共同的,得拿出共同出资或明确约定的证据。没领证同居的伴侣面临的是同一套规则,可以参考没领证同居财产怎么分。另外,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期间的债务怎么算
债务的逻辑与财产一致:看「这笔债为谁所负」。一方自己借的、自己花的,由自己偿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开支,比如合租房租、共同装修、共同经营成本,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各自份额或受益情况分担。与婚姻存续期间不同,同居关系不存在「日常家事推定共同债务」的规则,债权人一般只能向借款人本人主张,除非另一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四、给「离婚不离家」的人三条实在建议
第一,把财产约定落到纸面:就双方名下房产、存款、新购财产的归属签一份书面协议。第二,大额支出留痕:共同买房、装修时保留出资凭证并注明份额。第三,分清各自债务:各自的贷款、担保用各自账户处理,避免长期互相还款造成「混同」表象。
常见问题
我们离婚后一起又买了套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算共同财产吗?
不当然算。要看另一方的出资和双方有没有份额约定;有共同出资和约定的,可按出资或约定主张相应份额,仅有共同生活开销不足以认定为共有。
离婚不离家期间,对方欠的债我要还吗?
原则上不用。同居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除非你共同签字、追认,或者该债务确为共同生活所负且你同意分担。
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起纠纷,能直接去法院吗?
可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