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把公共连廊改成观景平台能不能要求拆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新浪财经与澎湃新闻 2026 年 11 月 3 日转载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一位业主把楼层公共连廊封闭改造成约 60 平方米的观景平台,站上去能看清邻居住宅的院内和室内。物业曾备案、邻居曾签字同意,一审仍判限期拆除,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台现已基本拆除。
最值得说的是那两个“同意”。很多人以为物业点头、邻居签字就万事大吉,本案恰好证明:这两份同意,一份都不管用。
三句话说清: ① 连廊是业主共有部分,封闭改建属于建设行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物业备案是管理行为,邻居签字是民事同意,都不能让违法建设变成合法。 ② “能看见”在法律上不是采光通风问题,而是隐私权问题——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属于明文禁止的行为。 ③ 救济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共有部分被独占改造,其他业主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一、物业盖了章、邻居签了字,为什么还是要拆
连廊不属于任何一户的专有部分,它是业主共有。对共有部分的改造,不是“我家门口我做主”的事。
再看性质。封闭连廊、加建平台,属于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并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关键在于:规划许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物业和邻居都没有这个权力。物业备案只是内部记录,更接近“我知道这件事”,不是“我批准这件事”;邻居签字只是签字双方的民事合意,约束不了规划秩序,也约束不了其他没签字的业主。
所以结论并不意外:同意归同意,许可归许可。 平台一旦被认定无法改正,拆除就是法定后果。
二、“能看见”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损害
如果只把它理解成“挡了我家采光”,方向就偏了:本案真正被侵害的是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给隐私下了定义: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住宅内部最典型。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把禁止行为列了出来,第二项就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条文用的是“窥视”,不要求真的拍下来、传出去——能看清,就已经落入禁止范围。
这也是本案与一般相邻纠纷的区别:采光、噪音靠利益衡量,法院会考虑容忍义务;窥视住宅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衡量空间小得多。
裁判规则飘窗顶板上表面作为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均可依合理使用原则使用。业主主张其为自己专有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结合小区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小区内业已形成的相关秩序和小区业主的普遍习惯等综合认定;业主违反合理使用原则使用共有部分,妨碍其他业主合理使用的,对该其他业主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共有部分可以用,但不能独占、不能改变成排他性空间。 本案是飘窗顶板,逻辑一样:谁都可以按合理方式使用,谁都不能把它圈成自家的。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三、能告什么:三条请求权,可以一起用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平台立在那里、站上去能看见室内,妨害是持续状态,请求拆除正落在这一条上。
恢复原状。 共有部分被封闭改造,其他业主可要求恢复原样。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后半句更重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普通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要求拆除、停止窥视不受这个限制。
四、举证怎么准备:三组材料
位置与权属。 房产证附图、楼层平面图、物业出具的共有部分说明,用来证明连廊是共有部分、不是对方专有。
改造事实。 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施工时间、有无加建结构。最好有带日期的连续拍摄,能看出“从敞开变成封闭”的过程。
窥视的现实可能。 站上去的视线角度、高度差、距离,能看到室内哪个位置。可在公证员或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拍摄,也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仅凭“我觉得他能看见”不够,要让法官能直观判断。
裁判规则查明是否存在相邻妨害。本案噪声污染,虽然没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构成相邻侵害。判断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1)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3)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本质侵害,且不能通过赔偿对侵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排除妨害,禁止某种行为,恢复原状。
给你的启示“没有国家标准”不等于“不构成侵害”。 这条规则把相邻纠纷分成三层:能忍的忍,忍不了但可以补偿的赔钱,本质侵害且赔不了钱的才判拆除。窥视住宅属于第三层——它没法用钱补偿。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三个提醒:① “院内被看见”与“室内被看见”在举证要求上不同,室内属于私密空间,保护强度更高,取证时要拍清楚视线能否进入室内;② 物业备案单、邻居签字页都要留存,它们是证明对方“明知”的材料,不是对方的免责牌;③ 请求拆除和请求赔偿可以一并提,但赔偿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别把诉求写成天价,反而影响可信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同意不能代替许可,能看见就已经构成侵害。 自己动手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物业也没有强制拆除权——举报违法建设找规划主管部门,请求拆除找法院。 邻居的摄像头对着你家门怎么办,见邻居监控对着我家大门与私密空间;封阳台算不算违建、物业能不能拦,见阳台封窗;通行、采光这类相邻纠纷怎么主张,见出门必经邻家院子:相邻通行权怎么主张。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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