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基金经理用亲戚账户买股票是老鼠仓吗」,下面按情形逐层说清。
是,也不是。 基金经理用亲戚账户买股票,在刑法上的准确名字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俗称「老鼠仓」,不是内幕交易罪。两罪长得很像,但信息性质、主体范围、数额门槛都不同。最容易做错的事,是被问起时一口咬定「账户不是我的、我不知道」——账户由谁决策、资金从哪来,银行流水和下单终端一查就清楚,硬扛只会失去坦白从宽的机会。
先分清两个罪名
三层判断:
① 先看主体和信息:本罪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信息必须是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比如基金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变化、资金动向。
② 再看行为:违反规定,自己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用亲戚账户下单,如果是本人决策,就是本人交易;如果是亲戚自己决定、你只是提示,就是「明示、暗示他人」。
③ 最后看数额: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或者二年内三次以上,或者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若存在出售信息、受过处罚等情形,也构成。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按这个顺序处理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界定信息性质 | 区分「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这决定是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还是第四款,量刑与辩护方向都不同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
| 2 | 说清账户控制关系 | 开户人、资金来源、下单 IP 与设备、谁做决策,一次性说清并提供凭证;前后矛盾最致命 | 司法解释第四条 |
| 3 | 核算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的损失,按逐笔交易计算;先买后卖的价差、避损金额都要算进来 | 司法解释第九条 |
| 4 | 主动退缴 | 退缴违法所得、说明资金去向,是从轻、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
| 5 | 争取认罪认罚 | 对事实与数额无争议的,认罪认罚可以换取明确的量刑优惠;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签署具结书前提出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让亲属改口供、补签借条「解释」资金来源;② 不要在市价下跌时集中卖出「平账」;③ 不要用境外账户接收资金。
亲戚账户的三种真相,定性各不同
账户挂在亲戚名下,刑法评价取决于真相是哪一种。第一种:本人决策、本人操作——你拿到基金未公开信息后,自己登录亲戚账户下单,这是直接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最重的一种形态;第二种:本人决策、亲戚下单——你提示「这几只可以买」「跟着我们的节奏走」,亲戚照做,构成「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违法所得仍按该账户获利计;第三种:纯属巧合——亲戚独立决策,买卖与你管的基金毫无关联,不构成本罪,但你要能拿出证据支撑「独立决策」:亲戚的交易习惯、资金来源、决策依据都要经得起与基金持仓的比对。胡某夫案说明第三种辩解的证明难度:办案机关会拿趋同度(重合的品种、方向、时点)和下单设备、IP说话,趋同度高的,巧合二字立不住。三种真相里,最坏的是在笔录里来回漂移——第一次说是巧合、第二次说是亲戚自己买的,前后矛盾比任何单项不利事实都致命。
这条线画在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档次 | 门槛 |
|---|---|
| 情节严重(基本档) | 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二年内三次以上;明示、暗示三人以上 |
| 情节严重(降低档) |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或证券成交额 500 万元以上,或期货保证金 100 万元以上,且具备出售信息、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 10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500 万元以上、成交额 5000 万元以上、期货保证金 1000 万元以上,且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 |
与内幕交易罪相比,本罪的门槛明显更高:内幕交易获利五十万元即「情节严重」,老鼠仓要一百万元。这不是「轻重」问题,而是罪名不同、构成要件不同,不能混着套。
两份入库案例,一份定档一份破辩解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马乐案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定的是程序性大问题:本罪的法定刑完全援引内幕交易罪第一款——意味着「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俱全,最高可以到十年以上。这个案子的历史意义正在于补齐了本罪的量刑结构,家属对照刑期时按两档来算,不要被「只有一档」的旧说法误导。
裁判要旨“交易巧合”是利用未公开交易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无罪辩解之一,可结合趋同交易隐秘性、指令交易与趋同交易时间先后顺序以及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等进行综合判断。被告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明知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私自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趋同买入与其按照公司指令下单交易相同的股票,应认定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告人还同时明示、暗示近亲属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近亲属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真实可靠,可作为否定被告人“交易巧合”无罪辩解的依据。
胡某夫案几乎就是本题的标准答案:用他人账户、买与基金指令相同的股票、近亲属也跟着交易——「交易巧合」的辩解被三样东西击穿:趋同交易的隐秘性、指令下单与个人下单的时间先后、近亲属证言。账户不在自己名下从来不是护身符,时间线和趋同度才是要害。
具体情形逐个说
问:账户是亲戚的,钱也是亲戚的,我还算犯罪吗? 答:如果交易决策是你做的、信息是你提供的,仍然可能构成本罪,只是行为形态变成「明示、暗示他人交易」。违法所得按亲戚账户的获利计算,罚金也按这个数算。
问:我买的股票和基金买的不是同一只,也有事吗? 答:要看信息关联性。如果你用的是基金即将建仓的行业、板块信息,去买了同板块其他股票,仍可能被认定「与该信息相关」。关联性由交易时间、品种、方向综合判断。
问:亏损了还算犯罪吗? 答:可能算。本罪的违法所得包括「避免的损失」,亏损情形下如果避免了更大损失,仍要计算。数额不够的,走行政处罚。
问:公司内部规定禁止员工炒股,我违反了,是不是就构成「违反规定」? 答:这只是其中之一。司法解释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规定,都纳入「违反规定」的范围。
问:离职多年了,还会被翻出来查吗? 答:会。本罪追诉时效按法定最高刑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档,时效十五年;交易所数据是留存档案,离职不改变当年趋同交易的记录。离职前做一次合规自查,比心存侥幸实在。
问:认罪认罚能减多少? 答:法律没有固定比例。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能否保住执业资格、是否判实刑,还要看数额、退缴情况和悔罪表现。
大数据是怎么盯上老鼠仓的
这类案件极少靠举报立案,绝大多数从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筛查开始。沪深交易所对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做全市场比对,趋同交易的品种重合度、时间贴近度、方向一致度三项指标异常,筛查报告就到了证监局;稽查人员再调下单终端的 MAC 地址、IP 归属、登录设备,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一比一个准。也就是说,老鼠仓的发现逻辑是「先有数据画像、再有人」,陈述时与数据打架的辩解全部无效。给从业人员的现实建议只有一条:离职审计、任职期间的自查要当真——数据画像已经画完的东西,拖到立案只会更被动;主动交代、退缴违法所得、配合固定数据,是这套案件里从宽情节的主要来源。
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段话收住
老鼠仓不是内幕交易:信息是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门槛是一百万元违法所得;账户挂在谁名下不重要,谁决策、钱从哪来才重要。
往下读这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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