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两份合同:一份拿去备案、办手续,价款写得规规矩矩;另一份是双方真正执行的,价款低一截、工期紧一截、范围小一截。这就是工程圈常说的「黑白合同」。真到结算时打架,法院看哪一份?黑白合同怎么结算,司法解释给了明确答案:以中标合同为准,另一份通常不算数。
- 核心规则:另订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法院支持。
- 变相降价:中标合同之外另订合同,通过高价购房、无偿配套、让利、捐赠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可以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 非必须招标工程同样适用:招标后另订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结算仍以中标合同为据。
- 一个例外: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另行订立合同的除外。
- 风险不止民事:串通投标、虚假备案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一、规则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解决「按哪份结算」,第二款解决「绕道降价」。两款的落点都是同一个:中标合同是基准。
第二款列举的四种方式很具体——高价购房、无偿配套、让利、捐赠。实践中还有预付工程款不计息、以物抵债高估、关联方代付费用等形式,本质都是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同样可以主张无效。
二、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也照样适用
有人以为「我这个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自愿招了标,那就随便签」。这个理解是错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关键在「自愿招标也要受约束」:一旦走了招标程序,中标合同就成了基准,不能再用另一份合同推翻。
那个例外要严格把握:必须是「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地质条件突变、政策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暴涨、规划重大变更,可能落入例外;「当时报价报低了」「市场行情变了想调价」不属于。
三、什么样的条款算「实质性内容」
司法解释点了四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实务中还要看:
- 付款方式与节点(比如从按月计量改成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 结算方式(固定总价改成据实结算,或者反过来);
- 违约责任与索赔条款的重大调整;
-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的变更。
判断标准不是「文字有没有改」,而是有没有实质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价款。改一个错别字不算,把价款下浮百分之十五就是。
四、结算时怎么打
第一步,把两份合同摆出来做对照表。 逐项列出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标出差异。对照表是庭审中最有效的表达方式。
第二步,确认哪份是中标合同。 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备案材料为准。有的项目根本没走招标程序,那就没有「中标合同」,此时按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同时审查合同效力。
第三步,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 依据第二条第一款提出请求,同时把实际履行情况作为参照,说明已完工程量、已付款项。
第四步,对「绕道降价」另行主张。 存在高价购房、无偿配套、让利、捐赠等安排的,单独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按中标合同价款结算差额。
第五步,注意合同效力这一层。 如果工程属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或者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合同本身可能无效。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五、几个实务难点
难点一,实际履行的就是「黑合同」,工程已经按低价做完。 结算时仍可主张按中标合同计价,但要对已完工程量、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做过的工程不会白做,差的是价款不是工程量。
难点二,两份合同都备案了。 有的地方先后备案两份,此时以时间在后、且与中标结果一致的为准;如果两份都背离中标结果,仍以中标合同为据。
难点三,审计条款。 政府投资项目常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这类条款的效力要结合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审计性质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但用审计结论变相压价、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仍可依第二条主张。
难点四,签证和索赔怎么办。 黑白合同只影响合同价款基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变更,只要有事实和证据支撑,仍可单独主张。
六、风险不止民事
行政层面: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可能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刑事层面: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虚构合同骗取贷款、骗取工程款,可能涉及贷款诈骗、合同诈骗。
信用层面: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影响后续投标资格。
所以「黑白合同」不是聪明的商业安排,是把风险往后堆。
七、常见误区
误区一,「备案合同只是走形式,实际按另一份算」。 恰恰相反,备案的中标合同才是结算基准。
误区二,「双方都签了字,就都有约束力」。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另行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
误区三,「不招标的项目不受约束」。 自愿招标后同样受第二十三条约束。
误区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可以补回来」。 索赔要有事实依据,不能作为变相调价的工具。
中标合同价款高、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款低,还能按高的结算吗?
可以主张。依第二条第一款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法院应予支持。但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并说明实际履行情况。
补充协议小幅调整价款,也算黑白合同吗?
看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而作的调整,有事实依据的,通常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整体下浮或者上调价款的,容易被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
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吗?
能。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可以主张,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担相应后果。
签「黑合同」时双方都觉得默契,闹翻时这份合同就是对方的武器。工程款拿不到、还被举报串标,两头都输的案例并不少见。
延伸阅读:
黑白合同的基本概念见黑白合同,中标合同的效力见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合同;工程款还可以走以房抵债,见工程款以房抵债:协议何时生效、过户前被查封怎么办;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材料,看工程款被拖欠:要收集哪些证据;规范原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同类文章都在建设工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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