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最常吵架的一件事,是「质保金什么时候退」。承包人以为竣工验收就该退,发包人说要等保修期满。两边都没说错,但说的不是同一个期限——缺陷责任期是扣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是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定期限。前者一般一两年,后者最长可以到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搞混这两个概念,谈判就会一直原地打转。
- 缺陷责任期: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 保修期: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按工程部位分别确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法定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 期满后果不同: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免费保修义务。
- 两者可以重叠:缺陷责任期通常短于保修期,质保金退了,保修责任还在。
一、两个期限的定义与差别
结论:一个管钱,一个管责任;一个短,一个长。
| 比较项 | 缺陷责任期 | 保修期 |
|---|---|---|
| 作用 | 预留并扣减质量保证金 | 承担免费修理、返工责任 |
| 长度 | 一般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 按部位分别确定,最长到合理使用年限 |
| 起算 | 实际竣工日期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 届满后果 | 返还质保金 | 保修义务终止 |
这个表格能解决八成的争议。剩下的两成,争的是「实际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到底是哪天,以及合同能不能约定更长的期限。
二、保修期的法定最低标准
结论:约定可以更长,不能更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个档次要记住: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是五十年,这类问题一旦出现,是结构安全问题,责任最重。
防水工程,五年。屋面、卫生间、外墙渗漏,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保修争议。
供热与供冷系统,两个采暖期、供冷期。按「期」算,不按年算,北方的项目要算清具体时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两年。
「其他项目由双方约定」,意味着合同可以约定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约定上述四类之外的项目(如园林绿化、幕墙)。约定短于法定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三、缺陷责任期怎么定、质保金怎么退
缺陷责任期的长度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起算点是实际竣工日期——注意不是竣工验收合格日,这一点与保修期不同。
质保金的处理有三步:
第一步,按约定预留。 预留比例由双方约定,行业惯例通常不超过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三。具体比例和上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办法不在本地法规库,本文只作结构性描述,签约时以现行文本为准。
第二步,期满申请返还。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核实并返还;逾期不返还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可能要支付利息。
第三步,有缺陷的先修再退。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拒不修复或者修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还没满」为由拒退质保金。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不是保修期。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要免费修理,但这是义务,不再和质保金挂钩。
四、质量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结论:修理、返工、改建是首要救济,逾期交付还要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给了发包人三项权利:请求修理、请求返工、请求改建,都是「无偿」。如果修完之后仍然逾期交付,承包人还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反过来,承包人也有抗辩空间:质量问题如果是设计缺陷、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者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责任不在承包人。举证上,承包人需要证明质量缺陷的成因与自己无关。
五、实务中的四个高频争议
争议一,起算点之争。 承包人主张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发包人主张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法条明确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缺陷责任期的「实际竣工日期」在司法解释中有认定规则,通常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但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可以按提交之日认定。
争议二,未经验收即使用。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争议三,维修责任与费用。 保修期内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如果是使用不当、第三方损坏、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可以收费维修。
争议四,质保金被长期占用。 有的发包人以「项目还没决算」「上级还没审计」为由长期不退质保金。这类抗辩不成立,缺陷责任期届满就应当返还。
六、双方的操作建议
承包人:
- 合同里写清缺陷责任期的长度和起算点,避免用「验收合格后」这种模糊表述。
-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书面申请返还质保金,保留送达凭证。
- 保留竣工验收资料、交付凭证、维修记录。
发包人:
- 缺陷责任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保留通知和现场记录。
- 需要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先催告,修复费用要有清单和发票。
- 不要把保修责任和质保金捆绑,避免被认定为无理拒付。
质保金最多能扣多少、扣多久?
比例和上限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通常不超过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三;扣留期限对应缺陷责任期,一般一年、最长两年。超过期限不退的,承包人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并主张利息。
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一定由承包人出吗?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无偿修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损坏、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可以收费维修,也可以拒绝免费维修。
工程没验收就用了,还能主张质量保修吗?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一般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仍可主张。
这两个期限的名字太像,合同里经常被混着写。签约时看到「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三个词,要逐一定义清楚:多长、从哪天算、期满做什么。定义清楚,日后就少一场官司。
延伸阅读:
竣工验收的含义见竣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先发房屋质量整改催告函(范本);规范原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类文章都在建设工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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