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国家审计,指的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第一款)。
这个定义有四个支点,每一个都决定了审计的边界。
主体是审计机关。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不是财政部门,不是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第十条)。
手段是检查。查凭证、查账簿、查报告、查其他资料和资产。这是「查账」意义上的检查,不是搜查、不是讯问、不是留置。
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第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内容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三个维度:真不真、合不合法、有没有效益。第三个维度「效益」是审计区别于一般财务检查的地方——钱花得对不对是合法性,花得值不值是效益性。
什么叫财政收支、什么叫财务收支,第四、五条分别给了定义。财政收支是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财务收支是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这个区分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救济路径。后面第五节会讲,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决定不服,和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决定不服,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现行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条例 1997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231 号发布,2010 年 2 月 11 日第一次修订,2026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847 号第二次修订,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共七章六十四条。
这个时间点很重要。现在还是 2026 年 11 月,新条例尚未生效。本文写作时对照的是 2026 年修订版条文,凡是引用条号,都以新版为准。读者若在 12 月 1 日之前遇到具体事项,仍应适用 2010 年版条例;12 月 1 日之后,适用新版。
还有一个基础认知要先纠正:国家审计不是「查腐败」的同义词。审计的法定内容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查出违纪违法线索后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是审计的一个结果,不是审计的全部。第七条把这一点讲得很清楚:审计监督要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贯通协同,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审计是监督体系里的一个专业环节,不是唯一环节。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审谁:七类对象,三个数字门槛
条例第三章用九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把审计对象铺开。可以归成七类。
第一类,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九条:本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另有一个开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把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列成十项,从预算批复、收入征收、资金调度拨付、转移支付、政府债务举借偿还,到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部门决算、专项资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这十项基本覆盖了政府「钱从哪来、到哪去、怎么记」的全链条。
第二类,中央银行。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包括这部分内容。
第三类,国有资本控股或主导的企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三条给了两个量化标准: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这两个标准是「或」的关系。超过一半,直接纳入;不到一半但实际控制,也纳入。所以「我们国有股只有百分之四十,不算国有企业」这种抗辩,在审计管辖上不成立——只要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有实际控制权,就在范围内。
第四类,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同样给了两条标准:全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未全部使用,但预算安排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的内容是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还有一个延伸权限:可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这就是为什么施工单位会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被要求提供资料——不是因为它被审计,而是因为它取得了建设项目资金。
第五类,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第二十五条列了四种: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 类);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控股或主导的企业投资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类,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按《社会保险法》的界定;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
第七类,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第二十七条列了五种,包括直接贷给中国政府的、贷给中国企业但由政府担保的、援助和赠款项目、通过受托管理单位实施的项目等。
七类之外还有一条管辖规则:第二十九条。审计管辖范围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不能按隶属关系确定的,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十条是一句约束: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这句话针对的是「抢案子」和「推案子」两种倾向。
二、能查多深:三类权限,各有边界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是权限条款。这是被审计单位最关心的一章,因为它决定了「能不能拒绝」。
第一项权限: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资料提供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这一条有两个实务要点。一是「电子数据」被明文写入,意味着不能以「系统里导不出来」「只有纸质」推脱;二是「书面承诺」把责任落到了负责人个人头上——承诺不实,不是单位的事,是签字人的事。
另外第三十四条还规定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四类资料,包括预算批复、收支执行月报年报、决算情况、综合性财税统计年报和规章制度等。这是部门之间的信息报送义务,不是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第二项权限:查账户、查存款。 第三十五条把两种查询分开,签发人不同:
查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
「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的差别,在行政法上是有意义的:负责人可以是分管副职,主要负责人是一把手。查询个人存款的门槛更高,签发层级也更严。
程序上还有两条硬要求: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泄露,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保密义务。
第三项权限:封存。 第三十七条: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封存期限七日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也就是说,封存最长十四日,且是「七日加七日」的两段结构,不是一次批十四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什么叫「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第三十六条列了五种: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违反规定享受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取得的资产;违反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违反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其他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
还有两项配套权力:第三十八条,可以就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拟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五日前将拟公布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九条,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协助、提供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不得泄露。
三、程序:从计划到整改的九个节点
第五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二条)是程序。按时间顺序排一遍。
节点一,年度计划。第四十条: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控股或主导的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列入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这个「七日内告知」是新条例值得注意的一处。它给了被审计单位一个准备窗口,也意味着「突击审计」在计划环节就被排除了——进了计划就要告知。
节点二,审计通知书。第四十一条: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日是下限,不是上限。实务中提前更久送达是常见的。注意第四十二条留了一个例外: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其他特殊情况的,属于「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三日限制。
节点三,实施审计。第四十三条列了四种取证方法: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对会议和谈话内容作记录或者要求提供会议记录;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四十四条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这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是有利的——没有签名盖章的证明材料,效力是可疑的,可以在意见中提出。
节点四,征求意见。第四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视同无异议」这五个字,是整章里最需要提醒的一句。很多单位收到征求意见稿,觉得「还没定,等等再说」,十一天过去,法律上就等于认了。这十日是所有程序节点里最不能拖的一个。
审计组收到意见后,要进一步核实,对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节点五,复核审理。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节点六,出报告、作决定、移送。第四十六条列了三种出口:
出具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分类提出的整改要求、改进管理的建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
三个出口可以同时出现。一个项目可能既出报告,又作决定,还移送线索。
节点七,报告政府。第四十七条: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这一条是为「没法可依但确实有问题」的情形留的出口。
节点八,整改。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按规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应当上缴的款项,按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同条第二款把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也拉进来: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
这三款构成了「整改」的完整结构:单位负主体责任,政府和主管部门负督促责任,审计机关负跟踪检查责任。
节点九,上级监督下级。第四十九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可以责成其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下级限期重作,也可以直接作出。下级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决定的,上级可以责成限期作出,也可以直接作出。
这一条是审计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两条不同的线。
四、救济:两种审计决定,两条路
这是本条例技术性最强、也最容易搞错的一节。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把审计决定分成两类,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第一类,预算执行审计决定——走政府裁决,且裁决是终局。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个要素:六十日、本级人民政府、终局。
「最终决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不能对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定把预算执行审计的争议封闭在行政系统内部,是审计法体系里一个特殊的安排。它的理由不难理解: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是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单位,争议本质上是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对预算执行的理解分歧,交给本级政府裁断更合适。
程序细节: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治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第四款)。
执行不停止: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三种例外可以停止: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告知义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没告知,属于程序瑕疵。
第二类,其他审计决定——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途径和期限。
这一类包括哪些?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决定、社保基金审计决定等等,都落在「其他」里。走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常规通道,两个程序的期限、管辖、审查强度都不一样,选哪条要先算清。
这个区分怎么记:看审计对象是不是「预算执行」。是预算执行(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九条的范围),走裁决;不是,走复议或诉讼。
一个补充: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句是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别的法律有更具体规定的,优先适用别的法律。
五、法律责任:五档,加一条强制执行
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共九条,主体是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一档,不配合。 第五十三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
第二款: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令改正。注意这一款没有罚款——对「其他单位、个人」只有责令改正。第三款是衔接: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档,预算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这一档没有另设罚款,援引审计法的处理措施。
第三档,财务收支违法。 第五十五条: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与「五万元以下」是并列的两条计算线,有违法所得按倍数,没有违法所得按定额。
第四档,拒不整改。 第六十条第一款: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责任人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虚假整改」被明文列入,是这个条款的亮点。整改不是交一份报告,报告写了但没做,属于虚假整改,与拒不整改同等对待。
第六十条第二款是一条硬措施: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条把审计决定变成了可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味着审计决定具有执行力和确定力,不是「建议」。
第五档,审计人员违法。 第六十一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另外第五十六条是程序保障: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七条是衔接: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建议以及移送的事项,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六、审计机关自身的约束:四条
条例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设了约束,这一部分常被忽略,但对被审计单位很有用。
回避。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被审计单位的回避申请权,是一项可以主动行使的程序权利。
打探干预登记。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审计人员遇有打探干预行为的,应当按规定登记报告。
这一条的方向值得注意:它约束的不只是审计人员,也提示被审计单位——托人说情、打探进展,会被登记。
负责人任免。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因犯罪被追究刑责、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处分不适宜继续任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其他任职条件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这两条是审计独立性的组织保障。
派出机构。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管省级派出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 (一)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
- (二)未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
-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分类提出的整改要求,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三)对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拒不配合审计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政府法治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五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两套完全不同的东西
这是最容易被混的一对。都叫审计,都查账,但性质、依据、后果全不同。
主体不同: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机关,是行政机关;社会审计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
依据不同:国家审计依据《审计法》和本条例,是法定职权;社会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是受托业务。
启动方式不同:国家审计由审计机关按年度计划主动实施,不需要被审计单位同意;社会审计基于委托合同,谁委托谁付费。
结论效力不同:国家审计可以作出审计决定,可以处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审计只出报告,报告本身没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来自在民事、行政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
救济不同:对国家审计决定不服,走裁决或者复议、诉讼;对社会审计报告有异议,走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行业惩戒或者民事诉讼。
本站另有一篇讲会计监督三道关的文章,把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审计三者的分工拆得很细,其中「政府监督」那一节与本篇的衔接点最多,可以对照看。要注意那篇讲的是《会计法》第三章的监督体系,本篇讲的是《审计法》体系的审计监督,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与内部审计:指导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
关键词是「指导和监督」,不是「领导」,也不是「代替」。内部审计是单位自己的机构,向本单位负责;国家审计是外部监督,向法律负责。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国家审计可以复核;国家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要纳入整改跟踪。
三、与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审计机关也能查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事务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又补了一层: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这一条的实际威慑力不小。国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由事务所出具,如果审计机关核查发现报告有问题,既要移送主管部门,还可能在公开的审计结果里点名。
四、与纪检监察:移送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第七条讲的是「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这句话的法律含义是:审计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在办案中需要审计专业支持,审计可以提供。
两者的区别在于手段和后果。审计的手段是查账、查资料、查存款、封存,后果是处理处罚和移送;纪检监察的手段包括谈话、讯问、留置,后果是党纪政务处分和移送司法。
一个关键点:审计移送不是「立案」,也不等于「认定违纪」。移送只是把线索交出去,是否立案、如何处理,由接收机关依法决定。
五、与财政监督:都在政府内部,但依据不同
财政部门的监督依据是《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督对象是财政资金的使用;审计机关的监督依据是《审计法》,监督对象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两者会重叠。一个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查,审计机关也可以审。区别在于:财政监督是资金管理链条内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外部独立的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本身也在监督范围之内(第十九条:本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六、与行政诉讼:裁决与诉讼的分水岭
前面讲过,预算执行审计决定走政府裁决且终局,其他审计决定走复议或诉讼。
这里要补一句实务提示:如果被审计单位搞错了路径,可能两头落空。对预算执行审计决定直接去起诉,法院可能以「法律规定由政府裁决、裁决为最终决定」为由不予受理;对其他审计决定去提请政府裁决,政府可能以「不属于裁决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六十日的期限一过,救济权就没了。
所以收到审计决定的第一件事,是看决定书援引的是哪一条:援引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条例第十九条的,走裁决;援引其他条款的,走复议或诉讼。
实操指引
一、收到审计通知书:五件事
第一,核身份。审计组是否有派出文件,人员是否出示证件,通知书是否载明审计范围、时间和依据。
第二,看回避。对照第十五条的三种情形,逐一核对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的关系。有情形,及时书面提出回避申请,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定联络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接,统一对外提供资料,避免多头提供、口径不一。第三十三条要求负责人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这个承诺必须由有权签字的人签,不能随便让人代签。
第四,建资料台账。每一份提供的资料都要登记:名称、份数、页数、提供时间、接收人。这份台账在后续争议中是唯一的凭据。
第五,别打探。第十六条的登记报告制度是双向的。托人问进展、找关系说情,会被登记,反而增加风险。
二、审计实施中:三条边界
配合的边界。第三十三条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配合义务的范围是「与审计事项有关」,超出这个范围的、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商业秘密资料,可以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存款查询的边界。第三十五条要求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个人存款的通知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核验这三项,缺一项就可以提出异议。
封存的边界。封存期限七日,延长不得超过七日,共十四日;封存的是「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期间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保管,但不得损毁、擅自转移。超过十四日未解除封存,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三、收到征求意见稿:十日之内必须回
这是整篇最实用的一条提醒。第四十五条: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视同无异议」的法律后果很重:后续作决定时,审计机关可以认为被审计单位对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被审计单位再想推翻,难度大得多。
书面意见怎么写才有效?三条:
对事实,逐项核对。哪一笔金额不对、哪一份凭证不存在、哪一个时间点错了,逐条列出,附证据。 对定性,讲法律依据。认为不构成违规的,要指出具体依据——是哪一部法、哪一条、哪一款,不能只说「我们觉得不合理」。 对处理建议,讲实际困难。比如整改期限、资金已支出无法追回等,提出替代方案。
意见要盖章、要有签收凭证。寄送的,保留邮寄回执。
四、收到审计决定:先看救济条款
第一步,看援引条款。决定书援引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条例第十九条的,是预算执行审计决定,走政府裁决;援引其他条款的,走复议或诉讼。
第二步,算期限。裁决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复议是《行政复议法》的期限(一般为知道之日起六十日);诉讼是《行政诉讼法》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三个期限都要单独记,不能混。
第三步,判断要不要申请停止执行。裁决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可以申请停止。申请理由要落在「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类实质上,不能只说「我们不服」。
第四步,履行或整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条第二款)。这一条意味着拖延没有出路,只能在程序内争取。
五、整改:怎么才算整改到位
第四十八条给了标准: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应当上缴的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实务中「整改到位」通常要看四件事:
问题纠正。违规行为停止,违规资金退回或者上缴。 制度补漏。同类问题不再发生,要修订制度、调整流程。 责任追究。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处理,按审计机关建议落实。 书面报告。按期限报送,附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把「虚假整改」与「拒不整改」并列,意味着报告写了但实际没改,后果一样。审计机关还会做跟踪检查(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检查发现没改到位,直接适用第六十条。
六、被审计单位之外的人:举报与知情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这一条给普通人开了一个入口。举报的对象限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不是所有违法违纪都能向审计机关举报,比如个人受贿、治安违法,不属于审计举报范围。
举报之后能拿到什么?条例没有规定举报奖励,也没有规定必须告知处理结果。第九条只写了「依法及时处理」。想让举报有回音,可以同时走政府信息公开、纪检监察举报等渠道。行政监督领域的其他规则,可以看行政纠纷栏目与审计报告这一组。
另外第三十八条给了另一条知情路径: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布的载体通常是审计机关官网、审计结果公告。想了解某个单位、某个项目的审计情况,可以先查审计结果公告。
常见问题
问:审计机关来查账,能不能拒绝提供电子数据?
不能。第三十三条明文把「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纳入应当提供的资料范围。拒绝、拖延提供,按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以「系统导不出来」为由拖延,同样属于拖延提供。
问:审计机关能不能查我个人账户?
能,但门槛更高。第三十五条: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工作证件和通知书。注意限定语是「与审计事项相关」,无关的个人存款不在范围内。
问:审计封存能封多久?
最长十四日。第三十七条:封存期限七日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日。两段相加是十四日,且延长要单独批准,不能一次批十四日。
问:对审计决定不服,能不能直接起诉?
看是哪种决定。预算执行审计决定(援引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条例第十九条)不能直接起诉,要先在六十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是最终决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审计决定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第五十九条)。走错路,六十日期限一过,救济权就没了。
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回复,会怎样?
视同无异议(第四十五条)。十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法律上等于认可。这一条每年都有单位栽在上面,尤其是把征求意见稿当成「内部讨论稿」压着不办的情况。
问:审计决定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同时,拒不整改、未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按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对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
问:新条例 2026 年 12 月 1 日施行,之前立的项目适用哪一版?
按「行为时法」的一般原则,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后实施的审计行为适用新条例;此前的适用 2010 年版。具体到跨期项目,要看关键程序节点(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决定作出)落在哪个时间段。涉及具体项目,建议在收到审计文书时核对文书援引的条文版本。
问:村里的集体资产审计,是不是也按这个条例?
不是一回事。村集体资产的审计,通常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组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和农业农村审计监督的范畴。本条例管的是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村集体不在第十九条列举的范围内(除非它取得了财政资金并被纳入审计)。本站另有一篇讲村里的账谁来查的词条,讲的是那套规则。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231 号发布,2010 年 2 月 11 日第一次修订,2026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847 号第二次修订,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七章六十四条)写成,条文序号与 2026 年修订版一致。需要提示五点:第一,本文写作时新条例尚未施行,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审计事项仍适用 2010 年版条例,具体适用请以审计文书援引的条文版本为准;第二,审计法与本条例是母法与实施条例的关系,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如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理措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具体范围)应当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原文;第三,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听证的具体程序,由审计署规定,本文未展开;第四,本文所引罚款幅度均为条例原文,个案处理还要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具体情节,涉及刑事责任的应按刑事程序处理;第五,本文不构成对具体审计项目结论、整改方案或者救济结果的承诺,收到审计文书后应当先核对援引条款和期限,必要时在期限内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专项审查。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