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上市,内部认购原始股,上市翻十倍」——这样的推销话术隔几年就换一身皮重新出来。搜「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人,很多是已经掏了钱、开始怀疑这茬买卖合不合法的投资者。判断的第一把尺子就是证券法第九条:是不是公开发行?注册了吗?没注册的公开发行,从源头上就是违法的,钱怎么进来就得考虑怎么出去。2026 年写的这篇,把第九条四款拆开讲透:公开发行的三条标准、注册制到底注册什么、以及「变相公开」这根看不见的红线在哪。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公开发行必注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个人拉人头卖「原始股」同样在这条禁令射程内。
- 公开发行三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二百人(员工持股计划人数不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条对上一条就算公开发行。
- 非公开也有红线: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私募一旦上了朋友圈广告、开了推介会,性质就变了。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
-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公开发行认定要件对照
| 要件 | 条文要求 | 实务判断要点 |
|---|---|---|
| 对象标准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即为公开发行 | 不挑人、来者不拒、网上公开售卖,都是不特定对象 |
| 人数标准 | 特定对象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公开发行 | 按累计计算,分批、分渠道凑人数照样超线;员工持股计划人数剔除 |
| 兜底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留给专项法规认定,防止绕开名单 |
| 程序要件 | 公开发行必须依法注册 | 注册是发行合法性的门槛,没有之一 |
| 私募方式限制 | 不得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 | 看传播方式与对象甄别机制,不看合同怎么写 |
三、逐款拆解
第一款定程序:注册制。2019 年修订把注册制正式写进法律——发行人把材料报给监管部门注册,监管部门审的是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把价值判断交还给市场。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注册不等于零门槛,条件照样要过;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这一句把打击面拉满——不管是真公司假项目,还是真项目走歪程序,未经注册的公开发行一律违法,后续的合同效力、退款责任、行政甚至刑事后果都从这里长出来。
第二款定标准:什么叫公开发行。第一项「不特定对象」最直观:挂到网上卖、在广场发传单认购、谁都能买,就是不特定。第二项的人数标准要盯住「累计」两个字——分三个月、分五个城市、分线上线下分别卖,每批一百人,加起来超过二百人,照样构成公开发行,这是绕开人数标准的常见幻想。但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人数不算,这是给真员工激励留的通道。第三项是兜底,防止有人发明新玩法绕开前两项。
第三款管私募的方式边界。非公开发行(私募)允许,但只能向特定的、有能力识别风险的合格对象定向做,不得用广告、公开劝诱拉客,更不得「变相公开」。什么是变相公开?把「认购」信息放进公开文章、直播、讲座,用「会员推荐」「内部渠道」的名义面向大范围人群传播,都属于把私募做成了公开募集的样子。判断的关键不在合同文本,而在信息怎么传播、对象怎么筛。
四、注册制前后有什么不一样:从「管准入」到「管披露」
第九条的「注册」两个字,背后是一整场发行监管逻辑的转身,值得单独讲透。审批制、核准制的时代,监管机构替市场做价值判断——公司赚不赚钱、行业好不好、价格贵不贵,都要在审核环节里过一遍,能过会的发行人某种意义上被盖了「官方认证」的章。注册制下,这套逻辑倒了过来:监管部门核对的是材料真不真、披露全不全,公司值不值得买,判断权交还给市场里的投资者。
这个转身对普通人有三个直接影响。第一,破发与亏损股会变多。过去「中签即赚钱」的体验建立在入口收窄之上,注册制后发行供给增加、定价市场化,打新不再是稳赚的买卖,投资人要自己读招股书。第二,信息披露的权重空前上升。既然入口的价值判断松了,出口的追责就必须收紧——这也是为什么同一次修订把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网(第八十五条)织得更密:入口放松、出口加压,两头配平。第三,违法公开发行的识别更重要。注册制的「注册」是特定程序下的法定动作,被市场误读成「注册一下就能发」的口径广泛流传,反倒给非法集资话术提供了新外衣——「我们是注册制,不用审批」这类说辞,恰好把第九条第一款的「必须依法注册」完全说反了。
再看二百人标准的立法用意。为什么是二百?这个数字划的是「公众性」的门槛:超过这个规模,持有人的识别能力、风险承受力差异已经大到无法用「熟人圈、懂行者」来概括,社会化的募集就该走社会化的监管——注册、披露、持续的信息义务一样不能少。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则是对「利益绑定」的承认:员工与本公司的信息对称度和利益一致性最高,把他们算进二百人反而会掐死正常的股权激励。但注意例外的前提是「依法实施」——没有经过相应程序、临时拼凑名单把外部投资者塞进员工持股计划里,不但享受不了豁免,还可能构成新的违规。
「累计」二字还有一个高频误解要拆:分渠道、分主体并不能分摊人数。同一个项目,线下推介卖一百人、线上文章导流卖一百二十人、老客户转介绍再卖六十人——三条渠道加起来二百八十人,公开发行认定照样成立。人数的计算主体是发行行为整体,不是某个销售团队或某个签约主体;换了壳公司、换了收款账户,发行的实质还是同一个。这也是监管穿透核查的基本功:把钱和人的关系连起来看,而不是按合同份数数人头。对普通投资者的启示同样直接:判断一个「内部认购」项目有没有问题,别只看自己这一单的接触方式,要问销售方总共在向多少人、以什么方式募集——答案含糊或明显在广撒网的,按本条基本可以给出否定的判断,此时保护自己的最好动作是止损离场并留存材料。
五、边界与例外
- 员工持股计划不凑人数:仅限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临时拼凑的「伪员工」认购、以员工名义代外部人员持有,不在豁免之内。
- 二百人按累计算,不按同时持有算:先后卖给你、我、他各一百人,累计三百人,超线成立,不存在「卖完就清零」。
- 向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定向发行等特殊情形:由专门规则调整,不能简单套用第九条下结论。
- 不适用:公司向自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走公司法),以及仅面向极少数亲友的纯民间借贷或合伙出资——但一旦行为升级为面向陌生人的批量「募资」,就进入本条射程,别拿「熟人介绍」当挡箭牌。
六、实操建议:掏钱之前的三道自查
- 查发行主体:要求对方出示本次发行经依法注册的文件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挂牌信息,口头说的「备案了」「批文在走流程」一律视为没有;
- 数一数你排第几:如果销售者说不清已经卖给了多少人、或者明摆着在互联网上广撒网,按第二条、人数标准基本可断定是违法公开发行;
- 看传播渠道:正规私募不会打广告、不会开千人推介会。遇到直播间荐「原始股」、微信群晒「内部认购」截图,保留宣传材料、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这既是判断依据,也是日后主张返还和报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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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公开发行就两条硬尺子——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累计超二百人;够上就必须注册,没注册的发股发债都是违法的,私募一旦打广告、变相公开,红线同样踩中。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发行文件与认购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